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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9:44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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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1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申报、征收管理、减免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即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利用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用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其门面)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人;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即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六)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调整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供必需的资料报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帐户或者过渡性帐户,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一律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六条 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应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七条 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归集后,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
  第八条 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定期划解、及时结算。市与中央、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与县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由执收单位会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核准后,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征收事宜。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款项缴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在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义务人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在现场执收中,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在5日内,将所收现款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
  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执收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册报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物品,由公证机构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物品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或者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代征单位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或者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或者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请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汇总后,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收款解缴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经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核对执收单位票面征收金额与征收入库数据大体一致时,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查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并限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安徽省政府椎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立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九条 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茫围、对象和期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加大稽查力度,实现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的有机统一。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稽查工作,日常稽查由监察机关牵头,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配合,对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联合下发处罚决定,增强日常稽查的严肃性。在未明文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总额应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否则,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向政府说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配合监察机关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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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教外综[2004]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项目批准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

  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

  二、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

  三、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各栏目填写要求:

  (一)办学许可证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住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确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5.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6.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备注: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10.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二)项目批准书

  1.项目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确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2.办学地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隶属中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5.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

  6.开设专业或课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或课程。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五、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内容如有变更的,审批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正本。

  六、颁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审批机关要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七、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设立和举办合作办学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启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其具体规范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附件略)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1期公报)


200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大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关登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正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曲阜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袁国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于武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樊桂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邹明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丛军(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王桂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邹明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宋明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共同体使团团长职务。
任命关呈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共同体使团团长。
八、免去杨智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书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杨友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智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章颂先(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亚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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