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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38:09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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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23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局在收取上述收费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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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52号


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湖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交通厅,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1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2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2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3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3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4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5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6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6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7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7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明珠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8
长讧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公主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9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天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465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0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神州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蓝鲸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2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1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3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2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4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3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5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6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7号

交水批〔2002〕206号



交水批〔2002〕311号

17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8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乐园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9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总统一号
不合格
交水批〔2002〕373号

20
扬子江锦绣中华游轮有限公司
锦绣中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1
武汉恩佩丝旅游有限公司
黄鹤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22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平湖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3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三国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4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乾隆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5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帝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6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7
宜昌三峡国际游轮俱乐部有限公司
昭君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8
宜昌招商游船有限公司
招商
不合格
交水批〔2002〕404

29
重庆三峡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贡嘎山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0
涪陵金龙轮船有限公司
长江金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1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2
长江邮政船务有限公司
中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3
重庆大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北斗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34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伲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5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6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娜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7
重庆东方轮船公司
东方大帝
不合格
交水批〔2002〕249号

38
巫山县长江航运总公司
三峡之星
退出
交水批〔2002〕402号

39
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长江王子
停航
交水批〔2002〕71号

40
宜昌中电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茜茜
停航
交水批〔2002〕287号

41
重庆环球轮船旅游实业公司
玉祥
停航
交水批〔2002〕675号

42
重庆海晶旅游有限公司
万津
退出
交水批〔2002〕676号

43
重庆中侨船务有限公司
女王
停航
需限期补办手续


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43号




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全国年产5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大部分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审批。

  经研究,对于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批复同意的钢铁企业规划中各子项目实施时,如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等未发生大的变化,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简化。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子项目实施时,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审批。

  二、各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视具体建设内容简化,主要针对子项目主体工程进行,重点评价分析子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行性。

  三、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对于年产2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也应要求其尽快开展“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环评批复同意后,其中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以上内容简化。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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