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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6:47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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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四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2006年—2010年)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一、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任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一)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和谐。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全面推进,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和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拓展了空间;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更加重视改善残疾人生活,积极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共享”的条件。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662所、特殊教育班2700多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3250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48个,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场所19000多个,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574个,盲人图书馆(室)建设有了新的发展,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改善了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全国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健全了残疾人组织,乡镇(街道)以下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明显成绩,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三)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64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进一步提高,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平均提高到80%,近60万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就业率稳步上升;扶持7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了贫困;516万城乡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参加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两个第一的优异成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得到长足发展。
  (四)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广大残疾人以珍惜人生、热爱祖国、志在奉献的高尚情怀,锐意进取、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摆脱了贫困,其中一部分人实现了勤劳致富。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群体中都有残疾人的杰出代表。一批优秀残疾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国际残疾人事务。配合国家外交大局,积极推动制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发起和支持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行动。加强了残疾人事务的国际交往,国际合作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为展示我国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成就作出了贡献。
  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有效改善了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为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小康生活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和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残疾人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稳定保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建设残疾人小康生活的任务尤为繁重。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残疾人实现小康生活,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十一五”发展纲要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一)总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使8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持续改善。
  ━━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加速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的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新时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
  ━━按照“求真务实,持续推进”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统一部署和基本要求,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率先使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要抓住中部崛起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加快发展;西部地区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
  ━━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三、“十一五”发展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复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任务指标
  ━━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万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3万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1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8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8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10万名、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12万名,帮助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300万件。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主要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员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2.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采取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与组派医疗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组织开发、生产、供应助视器,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治;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
  3.健全聋儿康复网络。加强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和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巩固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办好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开展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逐步推广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在覆盖8亿人口的地区,对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5.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完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和省、市(地)级康复中心的功能与条件;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对麻风畸残人员实施手术矫治或配备辅助用具;做好手术矫治、辅具适配、功能训练的有机衔接;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
  6.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7.组织研制开发、生产、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实用型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对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下肢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实施救助。巩固和完善全国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建立国家和区域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加强信息服务,推广评估和适配技术。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
  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二)教育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任务指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主要措施
  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3.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或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倡导、鼓励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有计划地扶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创办特殊教育学院。继续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特殊教育院校,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继续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6.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继续办好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完善和推广工作,继续研制专业手语和盲文符号,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规范教材的编审和出版工作,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7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1800万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万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1万名、保健按摩人员4万名,使盲人按摩人员总数达到14万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专款专用。
  2.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奖励机制,举办2007年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第七届国际残疾人技能竞赛。
  5.发挥中、高等医学院校按摩专业优势,培养残疾人医疗按摩人员;利用残疾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保健按摩人员,加强对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编写、修订盲人按摩专业教材,建立国家级盲人按摩教研实习基地,加强学术交流与国际交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依据国家规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6.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落实和完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按规定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
  (四)扶贫
  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扶助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任务指标
  ━━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
  ━━帮助中西部地区100万名农村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中西部地区2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完成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在“整村推进”扶贫过程中,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相对贫困问题,稳定提高经济收入。其他地区要采取措施,保证中央扶贫贷款落实到位,扶助残疾人摆脱贫困。
  3.帮助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脱贫致富的技能。
  4.加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运行,量化绩效考核,最大程度地保障残疾人受益。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直接核补给贫困残疾人贷款户。
  5.继续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努力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对中西部地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要对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安排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住房条件。
  (五)文化、体育
  丰富和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展示残疾人的才华,是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重要形式。
  任务指标
  ━━倡导、动员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
  ━━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
  ━━举办、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贯彻《奥运争光计划》,提高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
  主要措施
  1.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机构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公共图书馆和街道(镇)、社区、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2.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
  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4.办好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组织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盲、聋、弱智学校学生艺术调演。
  5.发展残奥、特奥和聋奥运动。组织动员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康复健身的体育活动。开发、研制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器具,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抓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体校要招收、培养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全民健身路径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应的设施。
  6.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所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都应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市(地)级以上地区至少有一处符合残疾人公共体育活动要求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裁判员、分级员队伍;做好国家残疾人集训队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积极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就学、就业和保险、奖励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为国争光。
  7.办好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特奥运动会和2008年第十三届残奥会并争取取得优异成绩。办好2006年、2010年第四届、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和2007年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六)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条件。
  任务指标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
  ━━在公众传播媒介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
  ━━宣传优秀残疾人、先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培养社会助残意识。
  主要措施
  1.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动员新闻媒体通过不同形式,报道和反映残疾人生活情况,宣传残疾人事业;在中、小学思想道德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等内容,营造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社会环境。
  2.市(地)级以上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积极推进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3.广泛动员公共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成就和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取得的成效。
  4.继续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举办好“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5.大力宣传“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
  6.继续组织好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的评选工作。
  (七)维权
  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
  任务指标
  ━━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
  ━━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
  ━━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积极制定、修订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完善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
  2.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五五”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制订相应计划,倡导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3.加大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4.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5.对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6.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7.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开展全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8.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设,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八)信息化建设
  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是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要求,是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任务指标
  ━━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完善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网络建设,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间的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
  ━━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网站建设与信息服务。
  ━━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层统计管理。
  ━━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的应用。
  主要措施
  1.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专业机构为骨干,以市(地)级以下残疾人联合会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2.在“十五”残疾人联合会网络建设基础上,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局域网的连接,逐步建立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网上传输。
  3.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规划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数据库管理体系;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提高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
  4.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丰富信息内容,加强社会宣传,促进政务公开,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信息服务。
  5.做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服务的业务指导、标准规范和政策咨询工作。统一组织和推进面向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
  6.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建立基层统计台帐,推进数据统计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7.积极推动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信息无障碍项目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实效评估。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
  ━━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
  主要措施
  1.县级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
  2.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残疾人工作者,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6年━2010年)”,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培养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遍组织志愿者开展文化、科技、法律助残,支持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5.组织第四次“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6.继续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7.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区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要求、规模适度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央有关部门视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8.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继续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挖掘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工作及其他国际残疾人事务和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我国人权保障成就。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本地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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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和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的就业管理。

外地专家、教授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来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籍人员在本市从业,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临时务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就业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遵守市民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外来人员管理措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实施。

市内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

公安、计划生育、建设、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经济联络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外来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 业 管 理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二)国家、省、外地驻郑机构和招用非军籍外来人员的驻郑部队;

(三)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四)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五)在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他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由其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前,应当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就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律知识、安全知识、治安管理和市民道德规范等内容。

第九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一)身份证或暂住证;

(二)就业前培训证明;

(三)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状况查验证明。

外来人员在参加就业培训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必须从已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中招用。因特殊需要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后10日内为被招用人员代办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政府规定用于安置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不得招用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应当依法与被招用的外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招用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外来人员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招用的外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外来成建制单位从事建筑、安装、装修、维修、搬运、装卸等业务,需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郑证明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集体就业证。外来单位进入本市后新招用的外来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章 服务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来人员为本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办理户口迁郑手续。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难。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治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已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外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应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外来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确保外来就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向外来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向外来人员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超出标准收取费用的,外来人员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2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外来人员就业证,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为外来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

(二)克扣或拖欠外来人员工资和福利的;

(三)未按规定为外来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外来就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适用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6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198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增设“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凡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委托专业银行设帐户核算。
本科目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190其他业务”科目。
2.沿用“0234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科目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沿用“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
凡本行收受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及国内中国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帐户核算。
2.沿用“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和国内中国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抵押外汇、结汇外汇、其他外汇移存利息收入设分户帐核算。
3.沿用“0106抵押品”科目
4.沿用“0326库存现金”科目
二、帐务处理手续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拨付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和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时,应及时送本行计划或资金部门审查,无误后,分别用以代替收、付传票,办理拨付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手续。抵押借款申请书(以借款借据代)第四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是:
收:“××××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付:“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2.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收回
人民银行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回外汇抵押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应根据传票上注明的抵押借款单位名称,抽出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将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作收入传票附件,以专业银行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代收、付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是:
收:“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付:“××××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抵押品收入与付出时的帐务处理
人民银行收到受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两联外汇现金交款单后,应复核外汇金额,并与交款单核对无误后,以一联外汇现金交款单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收款一联作为回单。会计分录是:
收:“0106抵押品”科目——××币种户
付:“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如属外汇抵押贷款到期,退回抵押品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品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的帐务处理
(1)人民银行将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外币现金缴款单,以留底联代付出传票,收回的缴款回单联作付出传票的附件,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付:“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外汇抵押户
如属提取抵押外汇款项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的转帐处理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结合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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