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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创纪录的统计及公布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9:34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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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创纪录的统计及公布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创纪录的统计及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简称五城会)比赛中有纪录的项目是: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对这六个项目创造新纪录的统计、公布办法如下:
一、 五城会决赛期间组委会统计和公布运动员创造的各项目的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各类纪录均要以国际单项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近期公布的最新纪录为依据。
  田径、举重、自行车统计和公布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国青年纪录;游泳、射击、射箭统计和公布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射击统计和公布全国青年纪录,田径、游泳统计和公布全国少年纪录。
二、五城会决赛期间,凡运动员创造了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的申报、统计、公布办法如下:
(一)运动会上创造的世界纪录可以被国际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游泳;世界青年纪录可以被国际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亚洲纪录可以被亚洲单项组织承认,并允许申报的项目是田径、游泳。
以上项目在五城会上创造的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均统计次数,公布为“创世界纪录”、“创世界青年纪录”、“创亚洲纪录”。
(二)在五城会上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因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不予承认,所以我国不申报。但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在决赛期间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大会均承认为“超世界纪录”、“超亚洲纪录”并统计次数。
(三)有纪录项目的竞赛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国际竞赛规则规定组织比赛,为运动员创造世界纪录能够得到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批准而创造条件。
运动员创造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后,应经赛场总裁判长审核、签字后,由计算机迅速传报大会竞赛部备案。创造纪录的运动员应立即进行禁用药物的检查。凡符合申报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条件的,赛后十天内由全国单项协会向国际或亚洲单项组织申报新的纪录。
(四)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项目同组(或同一轮)多人创和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大会均承认为“创世界纪录”、“超世界纪录”、“创亚洲纪录”和“超亚洲纪录”,并统计次数。
四、在五城会决赛中,运动员创造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少年纪录后,由竞委会填写创纪录情况报告表(附后),报大会竞赛部备案。
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少年纪录统计办法是:同一个项目的同组(或同轮)比赛中,有多人打破纪录,均承认创全国纪录,并统计次数。在不同组(田径田赛的不同轮)比赛中,后组成绩高于前组成绩者,方统计为全国纪录。
五、对五城会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在闭幕式上颁发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对超世界纪录的运动员,颁发体育运动一级奖章。
六、凡五城会中因检查出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成绩并收回体育运动奖章。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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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乌政发[2002]86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
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
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园林、环保、水务、发展计划、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管线建设计划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建设项目计划,经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的开挖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每年一、四季度作为开挖项目申报时间,开挖项目计划需提前三个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禁止开挖年限内不得开挖施工;
(三)对需要开挖的道路,统一时间,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监督实施,各管线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道路产权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九条 经批准列入项目计划的道路或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落实资金,完成施工设计图和确定施工单位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一)挖掘城市主干道(含部分次干道)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征得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
(二)挖掘城市次干道、支道、巷道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征得道路所属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开挖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持申请报告、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在设计审定前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交通设施的设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安排。
第十二条 在市区施工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实行硬遮挡封闭和公示牌制度,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引导车辆正确绕行。
公示标牌应载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开竣工日期、施工范围、项目经理、监督电话、便民措施、文明施工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市区主干道、次干道施工的管线工程,必须连续作业施工。
采取夜间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于次日早八时(北京时间)前清完积土、堆物,恢复交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修建临时通道,确保交通基本畅通。
第十四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地下管网情况,并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管线具体位置和设计施工图纸,摸清现有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状管位有差异,或可能对地下管线运行及维修产生不良影响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与管线监管单位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涉及安全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的,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线监管单位,管线监管单位须在接到监护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管线监管单位提出的监护意见,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 对原有地下管线位置不明的,各管线监管单位应现场配合施工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监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时,应指导施工单位的开挖作业,阻止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开挖行为;发现威胁地下管线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在未提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措施前,施工单位不得进入现场或盲目施工。
第十八条 管线事故发生后,管线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并将抢修路段位置、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管线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相邻地下管网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管网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线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中积极使用科技新成果和新技术的;
(二)在工程建设施工中质量优良,提前完成工期的;
(三)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安全成绩突出的;
(四)举报他人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威胁地下管线安全或隐瞒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
(五)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便民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无视档案管理规定,不编制或不及时提供竣工图,绘制综合管线图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各类专项建设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房产、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六)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签订、效力及合同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交付使用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二)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四)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大型政府投资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审计机关申请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等情况,在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尚未拨款的,减少拨款;已经拨款的,责成建设单位收回;已拨款不能收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况,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漯政办〔1997〕33号)同时废止。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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