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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1:09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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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维护费的安排和使用由各级建委或城建部门统一归口,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城市公共设施,以及把现有城市建设各项设施维修养护好,使用管理好,根据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建委
、财政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一九七八年五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议、省革委五十五次办公会议和一九八○年省政府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一、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②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的百分之一和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百分之一;③国家预算拨款。
二、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
1、市政工程设施:系指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坝、排水管渠、路灯等维修养护。
2、城市公用事业:系指城市自来水、公共交通(公共汽车、无轨及有轨电车、出租汽车、轮渡)、煤气(含液化气)及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设备、管道、车辆、船只等的经常保养、小修、中修应摊入成本开支。大修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大修理资金不足的,由城市维护费中予
以补助。
3、城市公用房屋维修:系指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这部分房屋的维修养护,应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租金不得挪用,其不足部分,由城市维护费中可给予补助。
4、城市公共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化、垃圾清扫、公共厕所、街道洒水、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及消防车辆的购置。上述各项,凡是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首先在事业收入中解决维修养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城市维护费中予以补助。
5、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
6、直接为城市建设服务的技术后方设施维护补助和为城市建设服务的勘测、规划、科研事业的补贴。
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自来水水源、道路、排水、房屋等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不得由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城市维护费是城市的专项维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准用城市维护费修建楼堂馆所。违犯者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三、使用的原则: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和自力更生的精神,少花钱多办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下列原则安排:
1、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解决当前急需的问题。
2、重点用于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原有设施的维修、养护,延长各项设施的使用年限,在确保维修的前提下,确有余力,可以安排一些城市建设急需的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施工机具、设备购置,但要从严掌握。
3、新建工程,要纳入年度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规划,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4、使用城市维护费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已批准的计划,指定专人,加强管理,节约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维护费的财务监督。
四、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权限:
城市维护费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密切合作。
城市维护费的分配计划。由市、县建委或城建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使用范围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维护费的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为了正确反映城市维护费的收支情况,考核使用效果,各地应单独编制城市维护费的收支预算和决算送交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执行,报省城建局、财政局备查。城市维护费的年度结余款,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城市维护所需材料设备,按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三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列入计划,并拨交给城建部门掌握使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与过去省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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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2007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茧丝市场供求的引导,虽然茧丝价格下降,但波幅减缓,全年基本处于平稳运行状态,工业和出口效益好于上年。全国桑园面积约1428万亩,同比增长11.2%;桑蚕茧产量77.9万吨,同比增长5.3%;桑蚕丝产量预计10.8万吨,同比增长16.4%;真丝商品出口36.1亿美元,同比下降2.8%。茧丝价格呈现前高后低态势,全年蚕茧平均收购价格864元/担,同比下降30.6%。



为加强我国茧丝绸行业宏观指导,搞好茧丝供需平衡,引导茧丝绸业更加合理、有序、平稳地发展,维护农工贸三方利益,鉴于2007年茧丝价格偏低,有供大于求倾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计划将2008年生产基本稳定在2007年水平,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桑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为:桑蚕种繁制发放2002万盒,桑蚕茧产量78万吨,桑蚕丝11万吨(具体计划见附件)。请你们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2008年桑蚕种、桑蚕茧和桑蚕丝生产的指导工作。



各地要结合丝绸市场行情变化、市场消费需求和茧丝绸行业特点,加强分析研究和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生产管理和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我国茧丝绸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2.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3.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 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地区
2008年蚕茧指导性计划(吨)
2008年蚕种指导性计划(盒)

河北
1000
50000

山西
6000
200000

江苏
101000
2600000

浙江
81000
2000000

安徽
40000
1000000

江西
13000
280000

山东
41000
1200000

河南
14000
280000

湖北
16000
320000

湖南
4200
110000

广东
80000
1350000

广西
200000
5500000

四川
90000
2600000

重庆
25000
800000

贵州
2600
80000

云南
38000
900000

陕西
26000
700000

甘肃
500
20000

宁夏
500
20000

新疆
200
10000

全国合计
780000
20020000


说明:各地可依据指导性计划确定的数量,参考本地近年单产水平养蚕布局变动的情况等因素,作适当调整;同时可参照品种繁育系数和微粒子病超毒淘汰的情况,加放3%—5%的预留系数安排蚕种繁制计划。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实际产量
2007年

实际产量
2008年

指导性计划

河北
360
1020
1000

山西
5602
5800
6000

江苏
117800
104119
101000

浙江
85122
83900
81000

安徽
37596
38100
40000

江西
12110
12400
13000

山东
39700
40500
41000

河南
13390
13700
14000

湖北
15706
15800
16000

湖南
4100
4200
4200

广东
68750
81127
80000

广西
185000
205163
200000

四川
77800
83700
90000

重庆
23828
24800
25000

贵州
1254
2532
2600

云南
31477
36600
38000

陕西
18498
24600
26000

甘肃
613
500
500

宁夏
475
500
500

新疆
895
200
200

全国合计
740076
779261
780000






附件3



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实际产量
预计产量
指导性计划

山西
175.14
130
130

内蒙
208.3
60
70

江苏
20185.66
22000
21100

浙江
19051.44
18500
18000

安徽
4038.15
5200
5300

江西
1675.96
2500
2600

山东
6253.08
7200
7300

河南
317.8
110
120

湖北
536.47
470
500

湖南
50
60
60

广东
1138
1400
1500

广西
8019.57
11000
11600

四川
21914.15
28000
28400

重庆
6490.2
7800
8000

云南
1335
1640
1700

陕西
1657.25
2300
2400

宁夏
59
50
50

新疆
0
0
20

全国合计
93105.17
108420
10885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应当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招标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工程资料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理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提交报建资料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凡是国债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财政投资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发展计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凡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公示预中标人,并报请备案;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定建设工程委托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址、总投资、资金来源、现场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三)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须知;
(七)设计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接受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确定,与招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备案。
第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未出示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者;
(四)投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预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会议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确定的预中标单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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