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4:41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志愿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依托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管理,由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或者治安联防队员组成的消防队伍。每个志愿消防队人员为10至15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由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工作纳入公安(边防)派出所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并实行考核制度。公安消防大队每年至少对辖区的乡镇志愿消防队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统一建在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统一称为“××县(市、区)××镇(乡)志愿消防队”,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车辆及先进的消防装备。
第九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主管消防工作的乡镇领导为队长,派出所负责人或其他部门领导任副队长。
第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五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用途。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消防队员基本功训练,提高队伍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五)根据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统一安排,协助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及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六)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七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志愿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力量,督促队伍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关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类器材、装备,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扑救火灾或抢险救援命令,立即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确保器材的完整有效;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消防泵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泵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消防泵,保证消防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道路、消防水源有关情况;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到位,做好出动准备;
(四)灭火归队后,及时补充油、电,检查保养器材,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五章 执勤备战
第二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消防技能训练规则》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性地保证有4人(其中1人为消防泵操作人员)参加执勤备战。
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机关出动指令后,值班队员立即携带器材装备出动,并同时报告乡镇值班领导。
第一出动力量不应少于3人,其中1名负责消防泵操作、2名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的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所损耗的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充。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乡镇志愿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经费的正常支出。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乡镇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或公民财产的安全表现突出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和火灾救援战斗中,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