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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9:42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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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8)67号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道路交通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建成区(104国道以东,泮河、辛大铁路以北,井化路、高新技术开发区以西)道路上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车;
(三)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在上述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用于农业生瓣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予禁止。
第三条 限制大型货运汽车在泰安建成区行驶。限制行驶的区域及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外地来泰城送货物的大型货运汽车,必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货物运送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泰安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大型货运汽车,由车主持驾驶证、行车证及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年度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五条 过境大型货运汽车一律在外环路上行驶,禁止穿城通过。
第六条 举办农机产品类经贸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需要禁止行驶或限制行驶的车辆临时行驶的,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事先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在泰安建成区内停止办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禁止行驶车辆的牌照、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禁行车辆在泰安建成区从事建筑物料、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物资运输。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审批手续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不得雇用禁行车辆的书面协议,并明确有关责任。对已批准正在施工的,要补签书面协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泰城道路交通的管理,实行值勤巡查制度,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城建、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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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主管,一名副秘书长分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统一管理,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登记、批转、交办、督办和回复;对信访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和汇报;调查了解重要信访案件;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建立和管理信访档案。
  第二条 受理下列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2)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⑷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复查处理不服的申诉和控告;
  ⑸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需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题;
  (6)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询问;
  (7)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条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属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办公室处理;
  (2)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3)属于涉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信访案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处理;
  (4)属于检举、揭发、控告由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5)属于检举、揭发、控告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6)属于不服司法和行政机关判决、裁决和决定的信访申诉案件,分别转交原审理机关复查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7)属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案件,分别转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⑻属于揭发违犯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案件,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9)属于县(市、区)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的县(市、区)处理;
  ⑽对互相推诿、投诉无门的信访案件,可指定有关机关处理;
  ⑾其他来信来访,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程序:
  ⑴市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待和办理;
  (2)对一般来信来访,信访办公室直接处理。属重要来信来访,须填《重要来信来访呈阅卡》,附原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批示办理;
  (3)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处理的直接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关的重要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统一由信访办公室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
  (4)属于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在三日内转交办理机关,转交后应适时发出“催办函”,或派员深入办理机关催办;
  (5)对于要求承办单位回复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应责成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回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作出报告;
  (6)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及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批示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由信访办公室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同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对有下列行为者,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2)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3)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报复打击当事人的;
  (4)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透露给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妨碍机关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冲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
  (3)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谩骂、侮辱、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4)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或反动言论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
容环境,建设和谐天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决定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
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
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
的户外广告设施(重点治理路段、地区详见附件)。
  专项治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
进行治理。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规定
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
制拆除。
  四、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设置的车体广告,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其他车辆
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已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或因历史原因未明
确设置期限但已设置满两年以上的,均应按照要求予以规范或拆
除;逾期未规范或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或超出行政许可准予时限、
范围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设
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对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
办公地点:河西区围堤道107号,电话:28455054。
  特此通告。

  附件: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一)重点路段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路段
1 大沽路 张自忠路至外环线
2 南京路 台儿庄路至南开三马路
3 南开三马路 南马路至长江道
4 丁字沽三号路 光荣道至外环线
5 友谊路 马场道至外环线
6 曲阜道 大光明桥至南京路
7 解放北路 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8 和平路 南马路至营口道
9 海河东路 金钢桥至六纬路
10 狮子林大街 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11 金钟河大街 金狮立交桥至外环线
12 西康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13 新兴路 卫津路至营口道
14 卫津路 南京路至八里台立交桥
15 南门外大街 南马路至南京路
16 城厢中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7 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18 东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9 西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20 新开路 新开地道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1 十一经路 大光明桥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2 卫国道 十一经路立交桥至外环线
23 复康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4 复康路延长线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25 吴家窑大街 围堤道至八里台立交桥
26 围堤道 新围堤道至吴家窑大街
27 红旗路 子牙河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8 东南半环快速路 卫昆桥至宾西立交桥
29 张贵庄路 中环线至外环线
30 解放南路 徐州道至外环线
31 卫津南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外环线
32 红旗南路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33 宾水道 友谊路至卫津南路
34 新围堤道 光华桥至围堤道
35 长江道 南开三马路至密云路
36 红星路 东风立交桥至育红路
37 东兴路 光华桥至东兴立交桥
38 新宜白大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宜兴埠立交桥
39 外环线 全部环线
40 赤峰道 张自忠路至南京路
41 营口道 张自忠路至新兴路
42 鞍山道 张自忠路至卫津路
43 张自忠路 金钢桥至营口道
44 福安大街 南门外大街至北安桥
45 荣业大街 多伦道至南马路
46 成都道 南京路至西康路
47 贵州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48 新华路 赤峰道至马场道
49 昆明路 南京路至马场道
50 马场道 南京路至工业展览馆
51 常德道 衡阳路至西康路
52 睦南道 马场道至西康路
53 大理道 西康路至新华路
54 衡阳路 重庆道至大理道
55 重庆道 昆明路至马场道
56 云南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57 河北路 多伦道至马场道
58 承德道 和平路至台儿庄路
59 多伦道 张自忠路至南门外大街
60 烟台道 新华路至台儿庄路
61 广东路 马场道至乐园道
62 乐园道 一号路至四号路
63 紫金山路 卫津南路至珠江道
64 气象台路 新兴路至卫津南路
65 平山道 贵州路至卫津南路
66 尖山路 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67 琼州道 广东路至刘庄桥
68 绍兴道 围堤道至台儿庄路
69 平江道 友谊路至尖山路
70 环湖中路 气象台路至黑牛城道
71 永安道 友谊北路至广东路
72 台儿庄路 赤峰桥至刘庄桥
73 越秀路 乐园道至围堤道
74 利民道 围堤道至大沽南路
75 洞庭路 大沽南路至松江道
76 宾水西道 卫津南路至外环线
77 水上公园北道 卫津南路至水上公园路
78 鞍山西道 卫津路至红旗路
79 黄河道 西马路至芥园西道
80 广开四马路 长江道至西关街
81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2 水上公园路 水上公园北门至复康路
83 南开五马路 南开二纬路至南开三纬路
84 城厢东路 南马路至北马路
85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6 密云路 西青道至长江道
87 咸阳路 雅安道至西青道
88 南开二纬路 南门外大街至南开五马路
89 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90 白堤路 长江道至复康路
91 雅安道 红旗路至宜宾道
92 丁字沽一号路 光荣道至千里堤
93 勤俭道 子牙河桥至普济河道
94 河北大街 北营门旱桥至金华桥
95 大胡同 金钢桥至北马路
96 西青道 西站前街至外环线
97 西站前街 北营门西马路至大丰路
98 芥园道 红旗路至外环线
99 大丰路 大丰桥至北马路
100 本溪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一号路
101 咸阳北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零号路
102 光荣道 北洋桥至外环线
103 北门外大街 北马路至金华桥
104 运河南路 大胡同至大丰路
105 红桥北大街 光荣道至新红路
106 营门西马路 河北大街至西站前街
107 复兴路 广开四马路至西青道
108 新红路 河北大街至丁字沽三号路
109 中山路 金钢桥至北站立交桥
110 王串场一号路 金钟河大街至真理道
111 金纬路 货场大街至中山路
112 榆关道 北洋桥至铁东路
113 天纬路 四马路至中山路
114 育红路 盐坨桥至红星路
115 铁东路 盐坨桥至普济河道立交桥
116 普济河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勤俭桥
117 昆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地道
118 中山北路 北站立交桥至育红路
119 律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桥
120 建国道 东三经路至海河东路
121 货场大街 建国道至昆纬路
122 黄纬路 中山路至京津桥
123 南口路 新开路至普济河道
124 天泰道 京津桥至外环线
125 进步道 北安道至三经路
126 北安道 海河东路至建国道
127 自由道 海河东路至三经路
128 民主道 海河东路至五经路
129 增产道 金钟河大街至靖江路
130 三马路 李公祠大街至律纬路
131 建昌道 育红路至泰州路
132 万柳村大街 中山北路至金钟河大街
133 靖江路 月牙河道至卫国道
134 真理道 京山铁路至泰兴路
135 成林道 卫国道至沙柳路
136 津塘路 九经路至外环线
137 六纬路 海河东路至东兴路
138 光华路 东兴路至津塘路
139 大直沽五号路 刘庄桥至津塘路
140 华昌大街 李公楼立交桥至顺驰桥
141 天山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42 十五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43 天善社大街 京山铁路至新开路
144 七纬路 李公楼立交桥至十四经路
145 民族路 十字街至新开路
146 十三经路 海河东岸至津塘路
150 昆仑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51 九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2 十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3 八纬路 六经路至十四经路
154 十二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5 京津路 勤俭立交桥至外环线

(二)重点地区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地段
1 佟楼地区 南至干部俱乐部、北至河沿路桥、东至市水利局、西至贵州路
2 古文化街地区 南至水阁大街、北至通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东马路
3 十一经路地区 南至十二经路、北至十经路、东至津塘路、西至大光明桥
4 食品街、旅馆街地区 南至清和街、北至慎益大街、东至荣业大街、西至南门外大街
5 滨江道地区 南至河北路、北至和平路、东至赤峰道、西至长春道
6 天津站地区 南至海河护栏、北至郭庄子大街、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至五经路
7 西站地区 西青道(西站至西青道立交桥)、北营门西马路(站前至新河北大街)
8 天塔地区 卫津南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紫金山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气象台路(气象南桥至卫津南路)
9 乐园地区 广东路(围堤道至乐园道)、乐园道(隆昌路至越秀路)、隆昌路(围堤道至平江道)
10 东方商厦地区 南开三马路(黄河道至一纬路)、黄河道(南开三马路至富辛庄大街)
11 周邓纪念馆及水上公园地区 南至宾水西道、北至水上公园北路、东至卫津南路、西至水上公园西路
12 大胡同地区 南至北马路、北至运河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北门外大街
13 国际商场地区 南京路(营口道至锦州道)、独山路(南京路至西宁道)、营口道(南京路至宝鸡东道)
14 大悲院地区 天纬路(中山路至四马路)、四马路(天纬路至元纬路)
15 小白楼地区 南至南京路、北至曲阜道、东至大直沽北路、西至浙江路
16 其他窗口地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客运码头、京津塘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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