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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2:32:51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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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经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现就该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既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做出了把高等教育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重要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高校的专业设置和结构不尽合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需要进一步转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需要。
  (三)实施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质量工程充分考虑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确定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引导性的项目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调动广大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质量工程的实施,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形成重视教学、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和管理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实施质量工程,需要调动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质量上来。各地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支持高等学校的发展,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在提高质量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高等学校办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强化教学质量的“一把手责任”,把更大精力、更多财力投入到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影响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方面,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扎实推进质量工程。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结合更加紧密;高等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高等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研究建立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制度,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构建专业设置预测机制,定期发布各类专业人才的规模变化和供求情况,为高校优化专业布局和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供指导。大力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择优选择和重点建设3000个左右特色专业点,引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探索专业评估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工程技术、医学等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职业制度需要的专业认证体系。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继续推进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遴选3000门左右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和建设,力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梯队、教材建设、教学效果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全面带动我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启动“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加强新教材和立体化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新教材,积极做好高质量教材推广和新教材选用工作。积极推进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建设面向全国高校的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完善服务终身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开发网上考试系统,研究制订相关标准,逐步实现大学英语和网络教育全国统考课程的网上考试,创造安全、便捷、高效的考试平台。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开展基于企业的大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拓宽学生的校外实践渠道。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支持15000个由优秀学生进行的创新性试验,促进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的培养。择优选择500个左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推进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以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继续开展大学生竞赛活动,重点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大学生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本科教学团队建设,重点遴选和建设一批教学质量高、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的机制,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和研究,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鼓励和支持校内及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推动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每年评选100名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
  加强和改进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评估的政策和制度,引领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发挥优势,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检测体系,定期采集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信息和数据,统计和分析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和变化趋势,逐步将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数据向社会公布。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
  推进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促进东部和西部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重点资助受援高校教师到支援高校进行半年以上的进修提高。在对口支援高校中实行干部交流制度,资助一批受援高校教学管理干部到对口支援高校学习锻炼,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受援高校的教学管理水平。
  四、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质量工程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联合制订《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项目承担学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和高校发挥自身特点,在中央重点支持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
  (三)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本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四)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任评审专家,组织评审立项。项目采用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立项、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学校、地方和中央三级立项建设的体系,引导和带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质量建设工作,扩大质量工程的影响。
  (五)项目承担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质量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依据所承担项目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以改革创新促进发展的思路,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成效。
  (六)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充分发挥质量工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作为高校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更好地促进全国高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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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2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中小、非公企业融资渠道,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上市公司,鼓励、支持中小、非公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培育目标

  (一)指导原则: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强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广泛调动有关专业机构和中小、非公企业的积极性,合力推进重点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二)培育目标:2008年—2012年间,每年重点培育20户左右中小、非公企业,力争到2012年全省实现境内外上市20户左右,平均每年上市4户,首发募集资金80亿元以上。通过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非公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及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选择确定

  (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初步达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有色金属、磷化工、生物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农特产品加工、旅游、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省内行业龙头企业。

  3.销售(经营)收入及实现利润稳定增长,且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统计报表无虚报记载。

  4.具有一定持续赢利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

  5.管理团队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近3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7.企业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填报由省经委编制的《云南省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由企业所在地经委初审备案后,报省经委筛选确定。被确认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可享受企业上市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制定上市计划和方案,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制约制衡机制。

  3.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4.每季度至少向省经委书面报告1次上市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

  三、培育工作主要内容

  (六)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档案库,掌握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跟踪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予以剔除;符合条件但未列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应及时递补。

  (七)大力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一是开展普及性培训,每年组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二是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举办针对性较强的学习、培训、考察、座谈等活动,引导企业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上市工作。

  (八)积极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对确定为上市培育重点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九)增进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据企业上市需求,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对话平台,为中小、非公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开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十)实行上市费用补助及奖励。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对以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1.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60万元—100万元。

  2.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80万元。

  3.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纳税的企业,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十一)给予项目推进、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十二)实行适当税费优惠政策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级人民政府可视企业上市进度,通过适当途径分步返还给企业。

  3.已完成辅导的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该证照名下的权利,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其他形式处分。

  五、切实加强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服务

  (十三)建立中小、非公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集中协调解决,以促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十四)加强协调服务。全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省经委,省财政、证监、国土、劳保、工商、税务、环保、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服务引导,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涉及企业上市的有关部门还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登记、设立,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用地、环保等审批环节,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要根据我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确定所在地企业的上市工作目标。凡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所在地经委,要确定专人负责,抓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其加快上市进程。各地要积极做好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走上市发展之路。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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