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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8:05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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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 57 号


《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指导、接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计划、土地、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编制城建档案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 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均属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组成部分,不能分割或遗漏。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建立和整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建立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同步进行,做到及时、系统,防止遗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二)勘测设计材料;
  (三)规划材料(含建筑用地批准材料);
  (四)工程报建材料;
  (五)招标材料及投标单位中标材料;
  (六)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材料;
  (七)承发包合同;
  (八)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国务院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
  (九)建设工程质量核验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技术档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图);
  (十二)施工管理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防止档案资料破损,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质量;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建立电子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和补充原建设项目档案,其中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建立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停建、缓建期间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签定《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须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或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移交建设项目全部档案资料;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移交电子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为原件。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不能报送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原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补测、补绘资格的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其补测、补绘档案资料具有原件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报送、移交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资料必须图样清晰,图纸与建筑物实体比例相符,准确无误,并加盖竣工图章。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和档案报送移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档案报送、移交合格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出具城建档案合格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决定撤销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在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章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影像资料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城市地形图(1:500)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建立或移交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由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普查、补绘,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各项制度,接受市档案局和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按专业分类、著录,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档案的保护,保证接收保管的城建档案安全;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采用缩微、光盘、磁带等形式保存。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和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为社会提供城市建设基础数据、城市建设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捐赠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对因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建设项目档案丢失、造成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应当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将建设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并移交完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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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提高单位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业主单位牵头,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联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可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情况分析;
  (二)设立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组,并明确各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
  (七)保障措施。

  第六条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使全体员工掌握预案内容,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各级消防责任人、预案中各分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预案,明确预案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行动事项等。

  第七条预案演练开始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职能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警;
  (二)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三)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的火灾;
  (四)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组织疏散重要物资并协助公安消防队实施灭火及救援;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六)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记录、总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适时组织进行演练。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人员变动、火灾危险变化、火灾隐患治理等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在实施演练或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单位应当组织对预案进行检查、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对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制定预案或预案制定不完善、不按照要求实施演练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从供暖纠纷看民生

任玉林


  寒冬已至,气温骤降。接二连三的降雪降温天气,使我国北方大部分地方最低气温打破了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低值。温饱问题历来就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在“饱”已不成问题的今天,“温”反而成了大问题。寒气逼人,暖气不热,近期各种供暖纠纷不断,不时见诸于媒体、起诉到法院,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
  纵观目前的供暖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因用户拖欠暖气费,供热公司便停止供暖。至于欠费的原因则比较多,有的因生活困难交不起,有的因室温不达标而不交,有的因供热公司要求现住户交清以前历年未住时所产生的费用,现住户以未住为由不交,还有的因个别用户故意耍赖不交等等。(二)供暖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室温不达16C。或18C。等标准,供热时间短、迟,遇极端天气不提高供暖质量等。(三)因楼房或小区入住率不高如未达50%,供热公司以成本太高为由对已住户拒不供暖。(四)许多地方还在使用的单管串联式供暖设施落后,弊端很大。一户因欠费等原因不供暖,甚至个别用户自己不用暖,又怕交暖气费,就私截堵管道,便 “株连”其他用户无辜“陪冻”。(五)供热公司与楼房开发商对管道和暖气片等取暖设施中存在的影响供暖的问题相互扯皮,个别地方对供暖管网的改造迟缓,进入冬季仍未完成,致使用户无法取暖,在瑟瑟寒冬中艰难度日。
  面对各种供暖纠纷,有关国家机关、供热企业及用暖户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应以民生为重,积极行动、主动应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一)全面签定供热格式合同,规范权利义务。目前大多数用户与供热公司没有鉴定书面供热合同,以致发生纠纷时供热时间、室温及费用标准、极端天气特供、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不清楚,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热合同中供热公司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因此致用户损害的,自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供热公司对用户即使是欠费户特别是贫困户原则上应保障正常供暖,更不能动辄停暖,而对其欠费等问题另行处理;用户如遇供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暖或供暖质量不合格,协商不成时就应依法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也要尽快审理,必要时还可依法先予执行,让供热公司先行供暖并保证质量。(二)发生供暖纠纷时,双方应对供热合同履行中的一些小瑕疵互谅互让,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就及时起诉。因供暖纠纷有季节性和紧迫性的特点,如有室温不达标、供暖不及时以及供暖时间短等问题,用户应及时请当地公证机关或质监部门测量确定,以作为与供热公司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证据。供热公司也应及时起诉恶意欠费户,收缴应交而未交的暖气费。(三)财政、民政等部门应设立专项基金,对贫困户的暖气费实行补贴或救助,冬天送暖无疑就是雪中送炭。质监、市政等部门应深入用户和供热公司,巡查了解供暖情况及管道等供暖设施,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出现的问题。(四)改造供暖设备,安装热力表、温控阀,使用热力智能卡,实行分户计量管理收费。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按住房面积收取暖气费,很不科学,许多纠纷也是缘此而起。改造后暖气费将象水电费一样,谁用热谁交费,用多少热交多少费,即使对个别用户停暖,也不影响对其他用户的正常供暖。此举虽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一旦全面完成,则可一劳永逸,从根本上解决许多供暖纠纷。(五)对新建楼房中的供暖设施实行开发商二年“保驾期”,以防止供热公司与开发商相互扯皮推诿,市政部门对供暖管网的改造应未雪绸缪,确保在冬天来临前完工。(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暖。现行《合同法》对供用热力合同只规定“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显得较为笼统,毕竟供热与供电各有其特殊性,在许多方面是不相同的;其它配套规定也不健全,以致法院在处理供暖纠纷时常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对暖气费的标准也应依法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听证后确定,不能一到冬天或遇到极端天气就乱涨价。
  “衙宅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时值初冬,更冷的三九天还在后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相关国家机关和供热企业应设身处地为用暖户特别是老幼病贫等特殊群体着想,把群众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把供暖问题作为当前的头等民生大事,积极协调,下大力气彻底解决,确保人民群众能过上一个温暖和谐的冬天!


漳县人民法院 任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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