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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33:25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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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为推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化运行工作,现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下载)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1、编制依据
本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指出,“努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建立海洋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海洋政务信息化工作”。
国务院2002年17号关于“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文件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本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要求,“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海域使用与环境保护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体系、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时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要加强海洋调查、评价和规划,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开发和经济发展。”
2004年,温家宝同志向国家海洋局下达重要指示:“国家海洋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立法和管理上”,并要求“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加强,管理要统一、有序、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海管字[2006]134号)指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
2、总体目标和原则
2.1总体目标
在现有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基础上,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数据采集的主要手段,实现对我国近岸及其它开发活动海域的实时监视监测;以先进、实用和可靠的数据传输与处理技术,实现监视监测数据的完整、安全和及时传递;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由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三个应用系统组成的、可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的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形成业务化运行机制;并通过本业务化系统的运行,确保我国各级海域使用管理部门能实时把握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缩短行政审批周期,适时制定或调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政策,实现办公数字化、管理规范化和决策科学化;同时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政策和海洋开发现状,促进海洋开发的合理有序、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2.2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和传输网络建设,完成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和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形成集数据采集与传输、评价与服务的业务化运行网络和工作机制,建立监视监测产品发布制度。
完成一次2.5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两次20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2007年起)、每年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2007年起)和实时的地面监视监测。
第二阶段:2009~2010年
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形成市、县联动海域核查与信息反馈机制,推动系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完成一次2.5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两次20米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和实时的地面监视监测。
2.3基本原则
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坚持以下4项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 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 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 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3、系统总体结构
3.1系统结构
国家海洋局统一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系统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三级监控与指挥平台和市县地面监视监测队伍,如图3-1所示。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挂靠在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各级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设立在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沿海省(区、直辖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与保证,对从事监视监测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考核标准和上岗资质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汇总处理上报的监视监测数据,分发经处理的遥感监视监测图像数据,开展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市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开展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负责接收、汇总与处理本省的监视监测数据,异点异区信息的上传下达;开展本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省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业务领导与技术指导。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业务领导与技术指导。

图3-1 系统结构简图
沿海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应在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领导下,按照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和数据上报。
3.2数据流程
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监测数据的流动方向,可以将系统的业务流程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数据获取与处理层、数据传输层、数据管理层和数据应用层,具体如图3-2所示。


图3-2 系统数据流程图
4、动态监视监测主要业务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卫星遥感监视监测、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海域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4.1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4.1.1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1.2监视监测范围
监视监测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
4.1.3监视监测精度
(1)2.5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高分辨率);
(2)20米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低分辨率)。
4.1.4监视监测频率
(1)高分辨率监视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
(2)低分辨率监视监测每年进行两次。
4.1.5监视监测产品
(1) 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5万);
(2) 低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1:10万);
(3) 海域使用现状图(1:5万);
(4) 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5万);
(5) 海域自然属性图(1:5万);
(6)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7) 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2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2.1监视监测内容
(1)海域使用状况
¨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
¨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用途等。
(2)、海域自然属性
¨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2.2监视监测范围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范围为:大连近岸海域、营口近岸海域、葫芦岛近岸海域、天津近岸海域、唐山近岸海域、黄河三角洲(东营及黄河海港近岸海域)、烟台威海近岸海域、青岛近岸海域、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连云港近岸海域、杭州湾北岸近岸海域、宁波近岸海域和瓯江口近岸海域)、闽江口近岸海域、大亚湾近岸海域、珠江三角洲珠海及深圳近岸海域、湛江近岸海域、防城港近岸海域、海南岛西北部近岸海域等15个重点海域(每个重点海域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4.2.3监视监测精度
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
4.2.4监视监测频率
每年进行一次。
4.2.5监视监测产品
(1) 航空遥感影像图(1:1万);
(2) 海域使用现状图(1:1万);
(3) 海洋功能区使用分布图(1:1万);
(4) 海域自然属性图(1:1万);
(5)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工作报告;
(6) 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报告。
4. 3 地面监视监测
4.3.1监视监测内容
(1)权属监视监测: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动态信息;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3)核查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及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核查;
(4)突发事件监测:违规用海活动等;
(5)海洋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4.3.2监视监测范围
近岸和其它开发活动海域。
4.3.3监视监测频率
(1)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2)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
(3)核查监测:实时;
(4)突发事件监测:实时;
(5)海洋灾害监测:实时。
4.3.4监视监测产品
各类监视监测数据报表、图形文件和报告。
4.4业务应用系统运行
4.4.1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
通过系统运行,实时掌握国家海域使用动态信息,实现对各类海域使用综合监控和决策指挥。
4.4.2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通过系统运行,实现对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4.4.3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
通过系统运行,开展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海洋经济预测、海域自然属性动态评价、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为国家海域管理提供宏观决策支持。
4.5海域管理信息服务
4.5.1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海域使用现状、海域权属、海洋功能区、在建用海项目、海域经济指标的监视监测成果;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
4.5.2网站信息发布
外网发布内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公报、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产品。
内网发布内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计划任务、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日常业务管理信息。
4.6 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数据库的更新、应用系统的升级和维护。
5、能力建设
5.1业务机构建设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机构由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和市县地面监视监测队伍构成。根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系统业务机构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2008年)初步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第二阶段(2009~2010年)主要加强县级地面监视监测设备和专业队伍建设。
5.1.1国家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国家海洋局。主要目标是实现国家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要目标是加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遥感监视监测信息、地面监视监测信息集成处理、评价与辅助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完成1:25万、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国家级海域数据库,数据库容量达到200TB。
建设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设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2)软硬件配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用房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用房环境配套、图形图像工作站、高性能小型机、数据处理专业软件、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磁盘库、内外网数据服务器、现场测量仪器设备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主要配置包括磁盘阵列、磁盘库、数据库服务器等。
国家级业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1。
表5-1 国家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国家海洋局监控与指挥平台配置 (1)大屏幕显示 图像显示 1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3)工作站 监控与指挥 5
(4)网络设备 网络数据传输服务 1
(5)办公用房环境配套 工作环境装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大屏幕显示 图像显示 1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3)数据库服务器 核心数据库服务 1
(4)外网数据服务器 外网数据服务 1
(5)应用服务器 应用软件系统 2
(6)网络设备 网络服务 2
(7)专业图形工作站 图像数据处理 8
(8)数据处理PC 数据汇总评价处理 5
(9)磁盘阵列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
(10)磁带库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1)高性能小型机 数据实时分析与处理 1
(12)系统软件 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图像处理软件
(13)现场测量设备 测量仪器、车辆等
(14)办公用房环境配套 工作环境装修等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 (1)数据库服务器 核心数据库服务 1
(2)数据通讯服务器 数据接收、发送 1
(3)磁盘阵列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1
(4)磁带库 在线监视监测数据存储
5.1.2省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沿海11个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目标是实现本省内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沿海11个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目标是加强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监视监测信息上传下发及评价与辅助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完成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省级海域数据库,省级数据库容量达到10TB。
(2)软硬件配置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数据处理微机、服务器、数据处理专业软件、磁盘阵列、办公设备等。
省级业务机构需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2。
表5-2 沿海各省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备注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 (1)大屏幕显示设备 图像显示 1 可选
(2)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1 选一
(3)投影仪 图像显示 1
(4)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5)监视监测管理微机 监视监测业务管理 2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服务 1
(2)监测数据处理微机 监视监测数据汇总评价处理 4
(3)便携计算机 数据处理 1.5
(4)磁盘阵列 数据存储 1
(5)数据光盘刻录设备 数据存档备份 1
(6)系统软件平台 监视监测业务应用 1
(7)绘图仪 图像输出 1
(8)扫描仪 影像输入 1
(9) 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传真机 日常办公 1
5.1.3市级业务机构建设
(1)建设内容及目标
建设沿海51个市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设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目标是实现本市内监视监测信息网络查询及网上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
建设沿海51个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设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目标为加强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业务工作能力,实现监视监测信息上传下发,完成1:5万比例尺市级海域数据库,市级数据库容量达到1TB。
市县级监视监测能力建设,由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主要目标是加强市县基层海域使用监视监测装备,保障地面监视监测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软硬件配置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监视监测信息监控与指挥设备等。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配置包括办公环境配套、数据处理微机、服务器、数据处理专业软件、磁盘阵列、办公设备等。
市县级监视监测能力主要配置包括高精度定位系统、摄像摄影器材、通讯设备、望远镜、车辆等。
市级业务机构需配备的主要设备见表5-3。

表5-3 市级业务机构主要设备列表
主要内容 设备 功能用途 数量(套) 备注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平台 (1)等离子或液晶显示 图像显示 2 选一
(2)投影仪 图像显示 1
(3)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可选
(4)监视监测管理微机 海域使用监控与指挥 2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1)数据处理计算机 数据处理 1
(2)便携计算机 数据处理 1.5
(3)服务器 网络与数据库服务 1
(4)数据刻录设备 数据存储备份 1
(5)数据光盘存储柜 数据存储备份 1
(6)系统软件平台 监视监测业务应用 1
(7)绘图仪 图像输出 1
(8)扫描仪 影像输入 1
(9)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传真机 日常办公 1
市县地面监视监测能力 (1)DGPS信标接收机 现场测量定位 4
(2)RTK测量系统 现场测量定位 1 可选
(3)数码摄像机 现场视频记录 2
(4)数码照相机 现场图像记录 4
(5)通讯设备 实时通讯指挥 2
(6)高倍望远镜 人工监视监测 4
(7)越野车 车载监视监测 1
(8)摩托艇 船载监视监测 1
5.2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分别设在本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设立同步数据库。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包括海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类。各类数据库内容见表5-4。

表5-4 数据库建设内容
序号 类型 数据内容 备注

1 基础地理数据库 基础地理信息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2 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 遥感监视监测数据 由国家建设,逐级下发。
3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 由市县更新,并逐级上报。
4 海域使用现状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5 海域专业数据库 海洋功能区划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6 海域使用规划 结合海域使用规划情况,建立各级别规划数据库。
7 评价与决策支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8 海洋灾害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9 海域资源环境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
10 海洋经济现状 由市县更新,并逐级上报。
11 海域使用业务管理 国家、省、市、县负责本级业务管理数据库更新维护。
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含1:25万、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含1:10万、1:5万系列比例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比例尺为1:5万,各地根据需要可适当建设1:5万到1:5000系列比例尺数据库。
5.3传输网络建设
5.3.1建设内容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系统采用宽带网络和光纤专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前期先利用各单位已建设的Internet宽带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后期逐步实现光纤专线网络转换,最终形成主干网为星形拓扑结构、连接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和四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覆盖全国沿海地区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传输网络体系,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的网络传输和交换,如图5-1所示。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传输网络系统包括国家、省、市、县四层节点,相应有三级网络。
一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国家级节点与省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之间的传输网络。一级网络采用2M带宽专线线路,捆绑为4M带宽的链路。

图5-1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传输系统
二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省级节点与市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之间的传输网络。二级网络采用2M带宽专线线路。
三级网络传输系统是指市级节点与县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包括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与县级业务单位之间的传输网络。由于市级中心与县级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量相对较小,三级网络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Internet的方式接入,带宽为2M。
5.3.2建设方式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络系统中一级网络、二级网络采取租用方式,租用电信部门已有的光纤传输线路。其中一级网络由国家统一负责,二级网络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网络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建设,各级网络建设由国家海洋局指定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验收。
5.4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用系统建设
5.4.1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
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要实现对各类海域使用监视监测信息的综合监控,并能满足决策指挥的功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监测数据查询与显示
实现对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地面监视监测数据的快速查询和直观显示。
(2)海域使用监视监测信息动态监控
动态监控海域监视监测信息,特别是对海域使用中出现的异点异区、重点用海项目的监视监测信息和海域使用的现状及趋势进行动态监控。
(3)指挥办公
直接利用网络平台实现海域使用动态管理决策职能,如对异点异区用海及重点用海报告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核查指令的下达、指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4)空间数据操作
空间数据管理类工具主要是为各类应用系统提供空间数据的浏览、查询、统计、分析、编辑等功能。
(5)安全保障体系
建设具有统一安全认证和用户单点登录的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的安全体系,具体包括业务系统与CA认证连接、单点登录(统一帐户管理)、数据加密、数据压缩、数据备份、日志管理和电子签章等内容。
5.4.2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是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日常工作的平台。该系统由基本模块和附加模块两部分组成,基本模块由国家统一设计、建设,附加模块由各沿海省、市根据各自的需求设计建设。基本模块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监视监测数据专业处理
综合处理地面监视监测信息、海域审批确权资料、卫星遥感影像底图、航空遥感影像底图、基础地理等各类数据。进行海域使用专业信息提取,对监视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并完成监视监测产品制作。
(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实现海洋功能区划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动态管理,提供功能区管理辅助决策,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的跟踪、评价和监督。
(3)海域使用统计分析
以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为基础,紧密结合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对国家、省、市、县各类海域使用信息进行统计,以量化的指标及时反映全国范围内海域使用的动态变化状况。
(4)基于网络的业务管理
建立动态网站,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监视监测中心可以依据各自的权限在该站点浏览和下载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中心可以通过网站直接上传监视监测数据。
5.4.3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
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是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进行综合、有效利用并进行深加工的工具。系统将在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规划、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经济宏观调控、海洋信息发布等领域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服务和决策支持产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市县为该系统的成果应用终端。 主要包括以下模型建立:
(1)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模型:提供海域使用强度、使用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提出海域使用决策预案模型。
(2)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模型:制定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指标体系及判别方法,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辅助决策模型。
(3)海洋经济评价预测模型:根据各类型用海的经济要素,建立海洋经济评价预测指标和方法。
(4)海洋空间资源评价模型:建立海岸线、海岛、海湾、河口等空间资源评价指标和方法,制定海域空间资源开发和保护预案。
(5)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模型:研制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模型,建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机制。
5.5 信息发布平台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由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系统开发设计、网站服务器配置和网址注册等。
6、组织管理与质量保证
6.1组织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全面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期内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沿海各省、市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6.2业务运行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各海区航空支队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持。
各省、市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要求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双重领导。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场所,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项目工作组对在运行过程中不胜任的单位随时进行调整。
6.3管理制度
建立领导层、管理层和技术层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及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验收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制度。
6.4技术规范化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业务活动需依照技术规范执行,首期制定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
(1)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规范
(2)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规范
(3) 数据传输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4) 海域使用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5) 海域使用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6) 海域使用地面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6.5质量保证
为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级监视监测中心需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文件,在系统的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系统运行质量。
(1) 总体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经国家海洋局确认后实施。
(2) 省、市依据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领导部门审核。
(3)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项目有关质保规定,建设期间的关键节点须由上级业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审核验收等
(4) 对监视监测业务承担单位的资质和监视监测业务人员的资格采取年审制度,不符要求的单位要进行必要的软硬件配置和人员补充,不具资格的监测业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5) 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本级系统运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中心。
6.6技术培训
系统建设和业务化运行过程中,采用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对各级监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3S系统的应用和开发;数据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基础平台维护、应用、更新等;应用模型的操作原理及使用;应用软件系统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等;硬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参加系统建设和运行、承担监视监测任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证书,两年轮训考核一次。
7、进度安排
项目进度安排总体上按照试点先行,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思路进行。分年度主要工作如下(见表7-1)。
(一)2006年主要工作:
(1) 完成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与修订;
(2) 启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建设;
(3) 启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和同步数据库建设;
(4) 启动国家级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开发;
(5) 编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相关技术规范;
(6) 开展山东、福建两省和葫芦岛、威海、青岛、连云港、泉州、厦门、广州等7市的试点工作;
(7) 1990年、2000年和2005年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
(二)2007年主要工作
(1) 完善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平台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软硬件建设;
(2) 完成国家、2个试点省、4个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网络互联与系统试运行;
(3) 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4) 完成一次我国内水与领海高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形成全国海域状况基准数据库;
(5) 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及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6) 形成2个试点省、4个试点市、15个重点海域的海域使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等评价报告。
(三)2008年主要工作
(1) 完成市级地面监视监测装备建设;
(2) 完成省、市级数据库、监控与指挥平台建设;
(3) 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海域管理网络互联,并开展系统运行;
(4) 完成3~5项海域评价与决策支持模型,提交我国海域使用现状评价、海洋功能区划评价、海洋经济现状评价与趋势预测等成果;
(5) 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6) 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四)2009-2010年主要工作
(1) 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全面开展海域管理业务化工作;
(2) 完成县(区)海域监视监测设备和网络传输建设,形成市、县联动海域监视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机制;
(3) 完成3~5项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模型,进一步提高海域管理评价与决策的业务化能力;
(4) 建立各级信息发布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5) 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6) 每年完成一次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7) 完成一次我国内水与领海高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每年完成两次低精度卫星遥感监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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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国 阿塞拜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3月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盖·阿利耶夫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至十一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根据会谈结果,双方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相信,两国人民相近的历史、文化、风俗和友好联系将为双方发展多方面的紧密合作奠定必要的基础,认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有利于地区和平与安全。

 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发展关系。

 三、双方将在互利和相互信任基础上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教、卫生和其他领域的合作关系,并将为此目的签署相应的协议。

 四、双方将共同为巩固国际和平与信任、加强稳定与安全作出努力,并就上述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和进行磋商。

 五、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议会和议员间的来往,并将促进这一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将在打击非法贩毒、恐怖主义、危害航海与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文教走私等有组织的和国际性的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并可根据需要签署单独协议。

 七、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承认并尊重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将不参加任何第三国针对另一方的行动或措施。双方承诺,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和领土上的设施反对另一方。

 十、本声明不涉及第三国的利益,不涉及双方对其它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代表              代表
      江泽民           盖·阿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于北京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矿山的单位(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并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进行初步复核。
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省、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进行初步复核。
第四条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或矿山企业所辖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应由矿务局、矿业公司或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各矿(井)分别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在
本矿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矿,应按《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五条 开办矿山企业的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负责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按有关技术规范不需提供地质勘探报告的,应按规范提供省一级主管部门对详查地质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或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对普查地质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上述文件,经初步复核后,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
第六条 下列文件和资料应包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一)开采范围图:以坐标点标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并注明开采深度;
(二)矿区范围图:以坐标点标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包括桩(标)点的位置;
(三)处理与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书和图件;
(四)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有综合开采、综合回收、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方案);
(五)符合国家和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布局要求的说明;
(六)符合国家和省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说明。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办矿单位主管部门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矿山所在地和负责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矿业、银行、劳动、卫生、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审查论证。
第八条 负责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论证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鉴署复核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后,对计划任务书下达批准文件。
第九条 办矿单位凭批准文件和申请登记的资料、图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进行建设或生产的矿山企业,未经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当补办采矿许可证。
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负责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文件签署初步复核意见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后,应发文通知审批机关、矿业主管部门、办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劳动、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确认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图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负责
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标定桩点,并随文分送有关部门和办矿单位。
第十二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办矿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办证费用,并到劳动、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标定桩点的矿区范围图,出具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并书面通知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矿区范围示意图应包括: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表明与毗邻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矿区范围的轮廊线和界桩(矿界标志)的位置。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应包括:矿山企业的名称和负责人,地理位置,开采的矿种,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标)点的编号和坐标,以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县(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和负责人,地理位置,开采的矿种,审批机关,批准时间,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矿区范围示意图。
第十四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新建矿山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生产,并向负责初步复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开工情况,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施工生产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进行继续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
(三)变更所有制性质或者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文。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 侵犯矿山企业合法采矿权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山企业矿界标志的,分别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采矿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补办采矿登记手续、不办理延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继续开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采,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罚没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矿山企业,由中方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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