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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21:33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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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2001年2月2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鉴定。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办理乘坐城区大公共汽车免费证;
(三)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四)免费寄递盲人读物普通邮件;
(五)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注射费;
(六)免费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营业性场所除外)、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七)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免安装费。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优先安排;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银行应在信贷方面予以照顾。
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人数在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他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或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和管理,并受财政、审计监督。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录用残疾人,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当地保障标准提高10%给予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应按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人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区、县(市)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和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酌情减免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津贴:
(一)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
(三)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中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四)经考试合格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
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
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十六条 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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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许霆案因盗窃判五年徒刑被核准后,全国各地与ATM机有关的罪案,常被媒体冠以“某某版许霆”之名进行报道。甚至有人将许霆案作为依法治国的标本。殊不知,许霆案其实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

许霆案中有一个事实,被大家忽视了。正是这个事实,为否定许霆盗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许霆案中,当许霆取款171次,存款余额仅有1元九角七分之后,继续按键取款多次,都没有取出款来,每次都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时自动柜员机中还有数万元的现金可取,如果盗窃成立的话,不可能取不出钱来。这个事实是得到在场人郭安山证实的。

许霆案遇到的情况,是柜员机操作系统升级时,因疏失而留有一个程序瑕疵所引发的。这种情况,在银行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可在任何一台柜员机上,人为地加入程序瑕疵而轻易地重现,从而让大家也能遭遇许霆一样的“天赐良机”。即使是这样,任何人都可一试,无论是谁拿一张存款余额小于2元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款,都不可能取出钱来。

假如那台涉案的柜员机具有存款功能,而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5000元。每次许霆都是存入数千元,那么,将175000元全部存入柜员机后,因为同样的程序瑕疵,真正存入许霆账户的存款数额仅有175元。如果许霆不查询余额就离开了,那么他与银行一样,会损失了相同数目的钱。这些实验可以证明了许霆的行为与盗窃没有关系。

笔者已发表多篇文章全面剖析许霆案:ATM机是银行电脑系统的组成部分,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上承担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自动售货机与ATM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响应而运行的,谈不上代表主人的意志,后者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ATM机是代表银行意志的。

许霆案的发生,当许霆按数字键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时,柜员机收到的只是1个数字字符1或2,3个数字字符0所组成的字符串“1000”或“2000”,ATM机的操作程序需要将这些字符串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并且需要转换两次。第一次转换为整数,这个整数除以100的商值将决定柜员机付款时数钱的张数;第二次转换为整数将要传递到服务器,作为许霆请求取款的金额,由服务器作出判断是否同意取款。第一次转换决定ATM机付款数额,第二次转换决定是否付款。要注意的是,这两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不能出错,否则就会发生少扣账,多付款,例如许霆案,或者多扣账,少付款的情况。

许霆案中第一次转换并没有错误,计算的商值为10或20,商值是整数,符合柜员机取款的条件。第二次转换时,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或2000,可是因管理疏失而存在程序瑕疵,实际转换成整数1或2,并报送到银行服务器,由服务器对是否同意取款作出判断。这样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就被服务器误解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由于许霆账户上有存款176.97元,无论许霆多少次请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都因为程序瑕疵而发生前述的误解,只要许霆的账户余额还足以支付误解后的请求取款数额1元或2元时,且新的存款余额不小于1元,服务器就认为符合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从而与许霆达成取款交易并同意付款。

在银行电脑系统与许霆之间,因重大误解而达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时,ATM机本来应该支付的是,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的金额1元或2元,可是,因为二次转换步调不一致的原因,又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支付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这就是许霆案ATM机付款1000元或2000元,账户只扣除1元或2元的完整解释。显然,许霆只需要退款给银行即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许霆案错案结局,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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