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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1:57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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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将原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信箱”和“建言献策信箱”整合为“12345市长信箱”。为促进“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5、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根据《信访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政策、法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开、高效、便捷、共享、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通报、信息呈报及指导、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电子邮件的处理,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目标。未与党政通信内网联通的部门(单位)承办后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网民,并书面反馈给交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受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负责地处理电子邮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依法意识和高效意识,努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2、对一般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要调查、协调处理的疑难电子邮件,按照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期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过程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网民。
  3、“12345市长信箱”反馈件由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严格审签,做到正确、及时、规范。原则上能公开的均应公布。
  4、网上公布的反馈件,涉及网民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网址、电话等)以及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予以特殊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公布。涉及过激言词、发泄个人私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举报类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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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1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
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二)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中有关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的电报发出前,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不论六个月以内及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均计算工作年限。1954年10月12日以后,工作人员的病假
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上述电报的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第三条(五)项规定的事业单位系指公立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机构等而言。



195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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