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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1:48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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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单位(包括国内外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按其实际引资成效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外资是指:
1、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外省、外地区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国际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等其它直接投资。
第四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按2‰的比例奖励引资者。
引进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市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和引进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依其实际增加的出资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依其评估价值总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设备投资的,按国家规定评估价值视同引进资金进行奖励。
第五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到我市兴办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嘉奖。
第六条 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且已形成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
上述情况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按照资金额依照第四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市级的,由市级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县(市)区级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八条 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荐项目单位书面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证明、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向市、县(市)区招商局申请奖金。
(二)市、县(市)区招商局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兑现。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资者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四)引进资金的奖励兑现,按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兑现。
(五)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县(市)区招商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此暂行规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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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皖办发〔2005〕9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重要意义,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和机关干部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禁酒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
           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今后,各省、市、自治区生产的滋补、营养、饮料各类保健药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保健”字样,并将这些自费保
健药品,通知各有关单位。

附: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93号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指示精神,药品生产单位贯彻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药,后滋补药的原则,保证在安排好治疗药品生产的同时,研制了一些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这些药品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将陆续进行生产,投放市场,以满足
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了加强对这类药品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再次重申,一九七八年四月十八日我厅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和加强管理。
二、凡药品包装瓶签上标有省卫生厅的批准号:“苏卫药(年份)健字××号”的药品,均属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均不准报销。
上述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以及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包装的药品,今后只限在医药零售药店和市场销售,不准进入医疗单位。
三、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保健类自费药品品名,今后由省卫生厅定期发布。
以上规定,希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传达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

附录:第一批保健类自费药品名称
首乌精 珍珠酒
当归童鸡酒 当归鸡精酒
人参酒 黄芪晶
人参蜂乳 阳春药
彭龄茶 银菊晶
痱子水 延年益寿酒
益寿大补膏 菊花晶
银花晶 益寿强身膏
口服蜂乳 益寿大补酒
宝尔康胶囊 薄荷菊花饮
健胃饮 健腰补酒
参茸八仙长寿膏 乌梅饮



198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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