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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8:35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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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3号




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我市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中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规划选址。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中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用地2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大型建(构)筑物周边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它市民关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说明、图纸等内容。
  (四)建筑设计。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沿城市道路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6层以上的重要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公园、道路、广场、大型绿地建设的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五)规划实施。公示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六)其它项目。公示方案招标、方案征集项目、有争议或其它原因需公示的项目等内容。

  二、公示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的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采取举办规划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展览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媒体公示。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或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网络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将规划编制、设计、管理等有关事项公示。
  (四)公示牌公示。在批准或即将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详细规划公示牌,确保建设工程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三、公示要求

  (一)城市规划从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管理各个阶段都需征求公众意见,激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对需要公示的项目一律实行规划批前公示和规划批后公示,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凡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需要公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示,对未按市城乡规划局要求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办公示,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二)采取展览方式公示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并应在展示地点设立意见箱,向参观者发放征求意见表和优秀方案选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通过新闻媒体或公示牌公示的,应公布意见反馈或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电话,认真记录有关意见、建议或举报内容;专门到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意见的,由专门科室负责填写征求意见登记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公示内容连续播出一般不少于3天共6次;通过公示牌公示的,批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通过网站公示的,网页保留时间不少于10天,并设电子信箱征求意见,指定专人整理、汇总。
  (三)对征集的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归纳整理,确定采纳的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指定专人口头答复等方式反馈。对收集的规划展览竞赛方案选票,统计整理后,根据规划设计评选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优秀方案的评定依据。所有公示内容中应明确市民意见、建议反馈的方式及联系的时间、电话、联系人员姓名等,便于市民与规划工作人员通畅快捷地联系沟通。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议或设计构思,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公示步骤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达到公示成果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建设单位负责公示。
  (二)采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委托规划信息服务部或自行按审批后的规划公示牌方案在施工现场指定的位置制作和安装。
  (三)建设单位负责公示期间有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划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四)公示期满,由市城乡规划局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并作为修订方案的依据。
  (五)根据公示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需报市政府审批。对批准后的方案,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示。
  规划执法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和规划审批档案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各施工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如发现在建设中与公示内容不符的,群众可按公示牌内公布的电话进行投拆。

  五、公示费用

  按照谁建设、谁公示、谁负责费用的原则,凡需公示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城乡规划局对公示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制作公示牌及公示的图片或文字说明,再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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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持有效的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代替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格鲁吉亚共和国护照,但须注明“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在第比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鲁吉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王凤祥              亚历山大·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省人事局于每年12月底综合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局)长。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省属正厅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
(三)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五)省政府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省人事局代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由省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
第六条 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粤府〔1983〕2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自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199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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