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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9:44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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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
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
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三、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本科层次以上的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学校在提出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地区上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用人单位的需要。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
作。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
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
目的,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1999年各地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要继续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可能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除了签定协议书所必须的手续外,不得再搞层层审批。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五、加大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情况,依次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研究提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教育部同意后进行试点。从1999年起,按照《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遗报到证》。
六、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管理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学校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一些行业性较强的院校的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以商
请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安排,这部分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地方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上述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七、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好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下大力量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设备的投入力度,注重配备毕业生就业
指导专业人员,并加强对现有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地方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仲裁。
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加快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工作,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重视发挥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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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被告人林暂度系牌号为蒙L15295的“解放”牌货车车主,经常帮助郭建东(另案处理)等人运输假烟。2010年11月,林暂度雇用被告人徐印为其驾驶上述货车为他人运输假烟。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徐印为他人运输假烟并代为收取货款,先后共将11.48万元假烟销售款汇入林暂度账户。2011年3月19日,徐印经林暂度安排,将货车开至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由他人装好假烟,并于次日凌晨将装假烟的货车驶离漳州,欲经衢州前往上海等地交货。次日晚8时许,货车到达衢州,根据郭建东、林暂度提供的联系电话,被告人徐印联系上衢州的接货人,又在接货人带领下,在衢州市双港路段将74件假烟卸掉,并从接货人处收取1万元的烟款。当被告人徐印正欲离开卸货地点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当场缴获23600条的假烟。经价格认定,上述查扣的假烟总计价值为1890050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暂度、徐印明知是他人用于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运输,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他人运输,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林暂度、徐印运输假烟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已达到200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量刑档次处罚;但在该量刑档次对其处罚,还应鉴于其货值金额的数额,依法以犯罪未遂论处。据此判决:被告人林暂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徐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不同观点】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可能存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或者既遂与未遂并存的三种形式。对于只有既遂或者未遂的定罪处罚,理论与实务界均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则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对全案仅追究既遂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未遂的刑事责任,或者仅将未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尽管未销售的假烟草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但二人的销售金额仅为12.48万元,故对两人应按照销售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即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第二种观点是:分别以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定罪处罚,然后确定全案所应判处的刑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二人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然后将上述两处刑罚予以相加。

第三种观点是:将未遂与既遂部分的数额累计计算,全案以既遂认定,依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后再考虑部分未遂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二者相加为2014850元,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本案中的未遂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四种观点是: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犯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依法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考虑到货值金额系未遂数额,二被告人又系从犯,对各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选择量刑。

【法官评析】

对两被告人分别量刑后选择较重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针对同种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时的定罪处罚,选择不同的做法所判处的刑罚大相径庭。对于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赞同第四种。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第一种做法中仅以既遂论处,对未遂部分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仅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这种做法在既遂数额大于、等于或略小于未遂数额时不存在问题,但是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又特别巨大的情形中,采用此种做法容易出现罪刑失轻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而查获扣押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上述做法只能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换一种危害性更小的情形,即如果行为人生产货值金额200万元的伪劣产品,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在这里没有任何销售金额,危害性显然要小于前面一种情形,但却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之后再考虑未遂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案件应当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两相比较,危害性更小的情形所判处的刑罚却远远重于危害性更大的情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明显相背离。

其次,上述第二种做法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量刑后实行并罚,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无论是我国理论界通说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同种数罪能否实施并罚问题,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又发现有同种漏罪未予判决,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可以并罚之外,在判决之前的同种数罪均不并罚,仅按照一罪处理,这已经是惯常的观点与做法。因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不能将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量刑并实施并罚,而只能以一罪论处。

再次,上述第三种做法将既遂部分(销售金额)与未遂部分(货值金额)累计相加,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对数额犯罪通常采用累计计算其犯罪数额,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在这里是对犯罪既遂情况下的数额累计计算。而犯罪未遂与既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数额型财产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危害要远远小于既遂。正因为如此,在以盗窃罪、诈骗罪为典型的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都是以数额巨大为标准。同样,在伪劣商品解释出台之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未遂情形甚至一度被认为不具可罚性,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便后来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也要求是既遂数额即销售金额的3倍。另一方面,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数额累计计算,还面临着对整个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无法认定的问题。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将整个犯罪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均不合理。此外,按照这种做法,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特别巨大时,同上述第一种做法一样,容易出现量刑失衡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这种做法要认定销售金额为205万元,依法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无疑失之严苛,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对此,“两高”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中处罚。”此外,“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亦有类似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据此,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方法,即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来,对于伪劣香烟,两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已经销售的部分即销售金额为124800元,依法应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根据200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之规定,两被告人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两相比较,按照未遂部分(即未销售货值金额)选择的量刑幅度要远远高于既遂部分(销售金额)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选择量刑档次时以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即1890050元)为依据,依法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适用刑罚。考虑到两被告人具有未遂与从犯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本案中,法院在选择量刑档次时,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妥当,但对两被告人最终选择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等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最近,在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中,发现有的部队承办奖励工作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有的立功受奖人员的证件不够齐全,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现就军队立功受奖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今后在优待安置立功受奖人员时,应以军队立功受奖的以下证件为凭据:
一九七九年三月以后参战部队的立功受奖人员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以后平时立功受奖的人员,其档案中应有奖励登记表,本人具有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在此以前的立功受奖人员,其档案中应有所受奖励的记载。档案中无记载的,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
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军队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以后的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均按历次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九五七年以前全军奖励项目、等级和批准权限不够统一。因此,凡一九五七年以前立功受奖的人员,奖励证件中注明的部队或首长
批准的奖励及其奖励等级,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均应予以承认。
三、部队各级政治机关,承办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今后,颁发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填写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奖励登记表须装入本人档案。邮寄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应妥善包装,一并寄给立功受奖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县(市)民
政部门。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于转业、退伍军人的立功受奖情况,在其离队前要认真核查,做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以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表一:军队一九五七年以后历次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一览表
----------------------------------------------------
| 奖励等级 | 嘉奖 | 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荣誉称号 |
|----------|-------|-------|-------|-------|-------|
|批 年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准 代 |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人 权 区 |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
| 员 限 分|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
| 类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 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战士 |排|连|连| | | | | | | | | |团| | | | |军|军|军|
|----------|-|-|-|连|营| | | |团| | | |-| | | | |区| | |
| 排职干部 |连|营|营| | |团|团|团| |师|师|师|师|军|军|军| |或| | |
|----------|-|-|-|-|-| | | |-| | | |-| | | | |军|区| |
| 连职干部 |营|团|团|营|团| | | |师| | | |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兵| |兵| | | | |
| 营职干部 |团|师|师|团|师|师|师|师|军|军|军|军|团| | | | |国|中| |
| | | | | | | | | | | | | |军|团|军|团| | | |区|
|----------|-|-|-|-|-|-|-|-|-|-|-|-|-|-| |-| | | |-|
| | | | | | | | | |集|兵|军|兵|军|军|区|军| | | |军|
| 团职干部 |师|军|军|师|军|军|军|军|团| | | | | | | | | | | |
| | | | | | | | | |军|团|区|团|区|区| |区| | |央| |
|----------|-|-|-|-|-|-|-|-|-|-|-|-|-|-|-|-| | | | |

| | |兵| | |集|军| |军|军| | |军| | |中|军| | | |委|
| 师职干部 |军| | |军|团| | | | | | | | | | | | | | | |
| | |团|中| |军|区|中|区|区|国|中|区|国|国| | | |防| | |
|----------|-|-| |-|-|-| |-|-| | |-| | |央|委| | |军| |
| |集|军|央|军|军| |央| | | | | | | | | | | | |主|
| 军职干部 |团| | | | | | |军| | |央| |防|防| | | | | | |
| |军|区| |区|区|国|军|委|国|防| |军| | |军|主| | | | |
|----------|-|-|军|-|-|防| |主|防| | |委| | | | | | | | |
| |军|国| |军|国|部|委|席|部| |军|主|部|部| | | |部|委| |
| 兵 团 职 | |防| |委|防| | | | | | |席| | |委|席| | | |席|
| 以上干部 | |部|委|主|部| | | | |部| | | | | | | | | | |
| |区| | |席| | | | | | |委| | | | | | | | | |
|----------|---------------------------------------|
| | |
| | 1.一九六三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的立功受奖批准权限,|
| 说 |与此表一九六四年规定的权限相同。 |
| | 2.一九六四年《纪律条令》规定:“单独执行任务的排长和连营首长的奖励权,提高|
| |一级”。 |
| | 3.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六年六月底参战部队奖励批准权限均下放一级。 |
| 明 | 4.一九八四年《纪律条令》规定:“方面军行使军区一级的奖励权限。” |
| | |
----------------------------------------------------
表二:军队一九八四年以后专业技术干部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一览表
-----------------------------------------------
| 奖 | | | | | |
| 励 | | | | | 荣 |
| 批 等 | 嘉 | 三 | 二 | 一 | 誉 |
| 准 级| | 等 | 等 | 等 | 称 |
| 权 | 奖 | 功 | 功 | 功 | 号 |
| 限 | | | | | |
| 人 员 类 别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十 | 体育八、 | | | | | |
| 二、十三、十 | 九、十、十| 营 | 团 | 师 | 军 | 军 区 |
| 四、十五级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十、| 体育六、 | | | | | |
| | | 团 | 团 | 师 | 军 | 军 区 |
| 十一级 | 七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七、| 体育三、 | | | | | |
| | | 团 | 师 | 师 | 军 | 军 区 |
| 八、九级 | 四、五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四、| 体育一、 | | | | | |
| | | 师 | 军 | 军 | 兵 团 | 军 区 |
| 五、六级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一、| | | | | | |
| | | 军 | 军 区 | 军 区 | 军 区 | 军委主席|
| 二、三级 | | | | | | |
| | | | | | | |
-----------------------------------------------



198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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