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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8:46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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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自学的学习方式,提高自学效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学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学习方式之一。组织好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学任务的提出,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经所在单位认定或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自学内容要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水平、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选定。
  第五条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等进行确定。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注册的学时,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8小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的自学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表”,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经批准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批准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觉、认真地进行自学,并根据要求完成自学任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后,应根据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采用试卷,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后,按规定学时计入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其参加自学活动,帮助解决自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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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加强风险防范,压缩库存现金,提高经营效益,总行决定撤并一批金库,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加强对集中库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支行以下营业机构的金库原则上予以撤销,营业终了不得以任何名义留有现金(含尾箱、有价证券等)。每个县支行只保留一个集中库,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交县支行集中库统一保管。
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与县支行集中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又比较突出的,可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分片设立尾箱集中保管库。尾箱集中保管库的建设、管理视同标准金库办理。一级分行在审批时,要从严掌握,指派专人实地验收,并将批准文件报总行
备案。对在尾箱集中保管库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一级分行从紧核定库存限额。经批准设立的尾箱集中保管库,一级分行要加强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查库一次。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县以下营业机构报经二级分行批准,也可将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并承担合理的手续费。实行寄库保管的,寄存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尾箱出入库手续及各自的责任。
二、地、市行与县支行在同一城市的,金库应合并设置;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支)行及其城区分支机构的金库也应合并设置。地处大城市的分行,由于交通拥挤、库房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只设置一个集中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可暂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分
金库由集中库归口管理。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分金库的文件,应报总行备案。
三、以上金库撤并工作各行必须在1997年5月31日前完成。撤并金库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金库设置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写出工作总结,于1997年6月20日前一同上报总行。
四、今后,符合总行金库设置条件的新增机构如要增设金库,必须事前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并报总行备案。新建金库,要按总行规定的金库标准建设,并经一级分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按规定保留的金库,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加固、修缮、改进,守库、管库等要严格执行制度。金库集中后,各行要加强对钞币押运的管理,既要确保运钞安全,又要保证营业网点的正常运转。一级分行对辖区内的金库设置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规划,有重点地改
造、建设一批库容量大、技术先进、符合标准的金库,为在全行逐步实现一地一库(即:一个城市行设置一个集中库;一个地、市分(支)行全辖设置一个集中库)创造条件。
六、金库撤并后,各级行要按照安全保卫工作和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移交枪支弹药,守库、管库人员为正式职工的,要妥善安排。
七、各行要高度重视金库撤并和管理工作,加大金库管理力度。对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的金库撤并工作,要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属于应撤并的金库要坚决予以撤并,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措施。对不按要求撤并金库或金库管理有章不循的行,除追究违章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费
用指标(按未撤销金库当年库存现金旬平均余额的50%比例掌握)、取消该行银行汇票的签发权、取消该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等级称号等处罚。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月24日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05-07-07 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 村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 乡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 连锁经营 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 经营管理
  3.2.1 经营设施设备
  3.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 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 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 商品质量管理
  3.2.5.1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 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 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以上;西部  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4.2 经营管理
  4.2.1 经营设施设备
  4.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4.2.1.2 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
  4.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
  4.2.1.4 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4.2.1.5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4.2.2 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2.2.1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2.2.2 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4.2.2.3 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4.2.3 售货方式
以批零兼营、开架自选、原包陈列为主,也可以采取完全开架自选,出入口分设。
  4.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4.2.5 商品质量管理
  4.2.5.1 满足3.2.5 的要求。
  4.2.5.2 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 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 满足3.2.6的要求。
  4.2.6.2 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 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 满足3.2.7的要求。
  4.2.7.2 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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