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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9:37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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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或整理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移交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宏观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
(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落实收购、储备资金;
(四)确定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五)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第五条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进行收购储备;
(三)管理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
(四)筹措资金,做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五)对列入储备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
(六)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运作情况;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八)完成市政府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抛荒、闲置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十)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依法收购的土地;
(十一)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不予批准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三)用以抵偿政府税费或债务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上述土地中如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应一并予以收购。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政府专营、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或储备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储备中心。
第十条 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收购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十二条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直接由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收购登记。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办理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形成报告后转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供收购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
(八)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新征土地由储备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储备;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登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数字化地形图;
(六)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被收购的土地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三)收购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按不高于土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四)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
(五)新征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农转非后剩余土地及其地面附属物的补偿,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其他方式收购的土地,由中山市地价评估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评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七)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收购的,按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方式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需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实施拆迁安置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其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作为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储备中心如需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确定拆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该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储备中心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四条 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收购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以及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
已公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市产权登记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布的同时,应抄送市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应当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相衔接,按照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实施储备土地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有形土地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上网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具体按省、市有关有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定执行。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可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三)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出让前期准备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储备中心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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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规格为12um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应国内产业的紧急补充申请,外经贸部于5月7日发布了补充立案的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除12um聚酯薄膜以外的所有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将两个立案合并调查,即该案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所有规格的聚酯薄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回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9年3月16日,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中国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中国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洲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六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5月7日,外经贸部发布了补充立案的公告,扩大了产品的调查范围,原定调查期不变。

  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出口商。

  (二)收集证据。1999年5月18月,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7家出口商/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4家韩国公司的答卷。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聚酯薄膜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上述答卷。7月至8月,国家经贸委损害调查小组赴国内有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国内生产企业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初步裁定。1999年12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1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聚酯薄膜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国家经贸委还向国内聚酯薄膜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补充调查问卷,除一家公司外,其它企业的答卷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和意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适当的考虑。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SKC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3月20日至22日赴韩国SKC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SKC公司已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一70℃)、耐热(200℃),且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优良特性。聚酯薄膜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象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经调查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薄膜与中国生产的聚酯薄膜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使用原料、最终用途等方面均是相同的。该进口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号列为:39206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如下决定:

  1、SKC公司:

  该公司所做的答卷除未提供与出口中国产品非对应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之外,其它部分的答卷资料基本比较完整。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这一部分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国SKC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初裁后和核查期间,SKC公司积极配合,对答卷中的各个部分(如国内销售、生产和销售成本、国内销售及向中国出口销售各环节间的价格调整等)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外经贸部对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型号产品与国内非对应型号产品做了进一步的认定和审查,认为国内与出口非对应型号产品的销售资料未对计算倾销幅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和成本资料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对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等;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表中,数据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差幅较大,且报表中所有数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另外,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且公司年度审查报告等未按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如审计报告的中文翻译;产品说明;有关国内销售的证明;有关对华出口以外的A级产品出口数量及金额;国内成本计算,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严重地影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株)可隆公司:

  可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软盘,按答卷要求,可被视为不与调查机关合作。而且,在要求其对答卷的某些部分做解释时,该公司却声明其原先提交的答卷有重大错误,并提供了新材料,后提供的数据与原先提供的数据相差巨大,令调查当局无法相信其整个答卷数据的真实性。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软盘和一些补充材料,如原答卷数据出错的原因,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的中文翻译,产品说明及其中文翻译,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严重地阻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所提供的资料,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对所提供的成本报表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另外,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而且公司年度报告和大多数附件等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如第三国销售数据;其它型号相关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财务报表;有关成本的计算说明,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仍未对其关联公司做任何说明。鉴于该公司在初裁前答卷存在重大问题,虽然初裁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但已影响了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1、SKC公司

  SKC公司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及其销售证明,外经贸部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初裁后调查机关对SKC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个别不符合实际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做了相应的修正。根据《条例》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报表中所列的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证明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极不相符,视其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初裁后,该公司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株)可隆公司

  由于可隆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可信度。初裁后,虽然该公司对出口部分答卷做出了相应的说明,但该公司所提交材料仍存在真实性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调查机关的正常调查工作。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仍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出口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另外,该公司对华出口销售中有85%是经香港转口到中国大陆,答卷中并未提供这一部分有关关联公司的资料。初裁后,该公司仍未补充这些资料。所以,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信用费用、税费、销售间接费用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SKC公司(SKC CO.LTD.): 13%

  晓星公司(HYOS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 46%

  世韩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 33%

  其它韩国公司: 46%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总消费量

  近几年,国内聚酯薄膜的表观消费量稳步增长:1996年为58500吨,1997年为65000吨,1998年为74000吨。

  (二)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

  据收集资料统计表明,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聚酯薄膜。1996年为8159.743吨,1997年增长到14227.388吨,增长74.4%,1998年为20723.346吨,又比1997年增长45.7%。韩国被诉产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同时,从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13.9%增长到1997年的21.9%,1998年达到28%。

  (三)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定,近年来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聚酯薄膜的平均价格不断降低,从1996年到1998年分别为:4075美元/吨、1717美元/吨、1053美元/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57.9%,1998年又比1997年下降38.7%。

  (四)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韩国聚酯薄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出口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如下影响: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生产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近年来国内聚酯薄膜的年需求量稳定增长,国内产业生产能力逐步提高,但是聚酯薄膜生产总量的增长是有限的,1996年产能利用率为62.8%,1997年为49.43%,1998年为59.23%,造成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实际上,有的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

  国内聚酯薄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下调,1997年比1996年下降22.87%,1998年比1997年再次下降17.84%。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尽管国内聚酯薄膜的销售数量逐年上升,但由于平均销售价格的不断下降,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1997年比1996年下降了4.9%,1998年比1997年又大幅下降了17.28%。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库存显著增加

  国内申请企业聚酯薄膜产品的期末总库存量1996年较1995年激增,1997年较1996年继续大增46%,排除新增生产能力的因素,仍增加13%;1998年又比1997年增长19%。

  ——国内产业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

  国内申请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1996年为28.9%,1997年为34.2%,1998年下降为30%。

  ——国内产业陷入停产或严重亏损状态

  国内申请企业的税前利润逐年下降,1996年尚有利润,1997年较1996年大幅减少161%,开始亏损,1998年又较1997年大幅减少126%,亏损程度加重。实际上,到1999年上半年立案时已停产三家,维持生产的企业亏损继续扩大。

  ——国内产业的失业率大幅度上升

  国内申请企业1996年平均失业率为2.03%,1997年上升至7.96%,1998年仍达7.53%。

  (五)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韩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有关方面统计,仅四家韩国聚酯薄膜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就超过25万吨。整个韩国的年生产能力占世界聚酯薄膜生产能力的20%左右。由于韩国国内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的逐年增加,其国内需求增长缓慢,1997年、1998年库存量与1996年库存量相比,有大幅度增长,存在进一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证实,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倾销出口聚酯薄膜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大量低价倾销,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聚酯薄膜消费的稳定增长,国内产业相似产品市场份额的增长受到了抑制,相似产品价格受到严重压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从1996年到作为调查期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聚酯薄膜的平均价格下降54.53%,销售收入减少21.36%,税前利润锐减237%,库存增加,聚酯薄膜企业失业率大幅上升,生产能力大量闲置,有的甚至已被迫停产。分析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可清楚地表明存在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聚酯薄膜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量的总和远远低于韩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市场对聚酯薄膜的需求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经营状况恶化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消费模式变化

  近年来聚酯薄膜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亦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经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其产品与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上相当。

  ——不可抗力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9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韩国聚酯薄膜大量低价倾销的行为明显减少,国内聚酯薄膜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得到抑制,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生产和销售有所回升。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SKC公司(SKC CO.LTD.): 13%

  晓星公司(HyO5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INDUSTRIES INC.): 46%

  世韩公司(SAEHANINDUSTRIESINC.):33%

  其它韩国公司: 46%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392062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七、附则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决定由外经贸部向外公告,有效期为5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委员

2000年8月25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办发[2004]136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的《2004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04年河池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规定的有关内容,市安委会制定了《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各责任单位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填写好《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附于《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连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两种,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办。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考核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兑现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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