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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5:57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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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试行两年多,这一规定在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电力建设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电力建设的“四十八”字总体思路和电力建设上新水平的“六条标准”
,部决定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重新组织修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了《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现正式颁发,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部有关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计划安排,1998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一律按《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全国范围内的
施工、监理招投标,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电管局、直属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电、新力公司等单位将今年计划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以及实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计划安排,于3月底前报部。
二、各电管局、直属省局要成立电力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和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有关电力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管理和规范好电力建设市场,使电力工程的招标活动规范有序。有关机构设置情况请各电管局、直属省局于3月底前报部。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
行为。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严格把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市场准入关,凡不具备与工程相适应资质和业绩的企业不允许参加投标竞争。
五、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的主体之一,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当前,特别要尽快提高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能力和水平,正确行使权力和义务。各电管局、直属省局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
门在做好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帮助项目法人合法地完成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任务,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的全面实施。要提高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的程序化管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工作,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部不予转报开工计划,不予审批主体工程开工。
部有关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的联系电话为:(010)63415019,63415039;传真为:63415019。
附件:一、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及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或发出招标信息无投标单位响应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垄断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的施工招标分项目法人直接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经招标确定的总承包单位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两种情况,但所有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施工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六)具有招标资质。
不具备招标资质的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施工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满足招标的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等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落实。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
(四)工程类型;
(五)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六)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
(七)施工前期准备情况;
(八)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但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和议标招标方式时,每个标参加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并不得均为本网、本省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二)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
(五)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
(六)国家另有规定。
采用议标方式应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向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五)向预审合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
(六)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七)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九)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十)将定标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十一)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
(十二)与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公开招标程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送变电工程事故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工程概况;
(三)投标报价原则;
(四)投标截止时间;
(五)开标与评标;
(六)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七)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等;
(八)投标文件及要求;
(九)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10日将招标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售后,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14日内应由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主持召开标前会,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第十四条 如招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7天前,向所有投标单位和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适当分岛进行招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招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施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有关证照等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以保护所属施工企业为理由,指定承包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
标和竞争。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七条 标底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每个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第二十条 标底价格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造价、质量、工期三者的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标底的确定。当工程质量、工期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标底中考虑优质优价和工期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标底应根据国家发布的物价指数,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物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标底应进行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措施、最低工程成本、最大可能利润等技术经济分析,据此确定每个标的最低限制报价。
第二十三条 标底须严格保密,各招标项目须有标底保密措施,保密至开标以后。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力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可以由两家及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的组成单位应签订合作投标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商,由主承包商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单独、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联合体投同一合同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书附录;
(三)投标保函或保证金凭证;
(四)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五)投标授权委托书;
(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七)施工组织措施;
(八)辅助资料;
(九)投标资格审查表;
(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的确认和响应;
(十一)投标单位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完成情况一览表;
(十二)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随投标文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修改建议方案分别报价。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定标之前,不得放弃投标,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三)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四)宣布评标和定标办法;
(五)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六)检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宣读检验结果;
(七)宣布标底;
(八)唱标,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说明、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等;
(九)宣布评标纪律、保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等有关事项;
(十)密封投标文件,休会后送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等代表(或其它招标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应从电力专家库中,按技术、技经等不同专业选聘。评标人员均以个人名义和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所聘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
之二。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技术评标组一般为9~11人,商务评标组一般为5~7人。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长)应由专家担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内容: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过程中需要,组织投标单位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三)分别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和商务方面进行评价;
(四)分别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五)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意见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办法和标底在宣布后不得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电力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一般最高报价不得超过标底价的105%,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标底价的95%。
第三十八条 评分办法:
(一)对投标单位的履约信誉和业绩进行评价,权重15%;
(二)对投标单位同期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和施工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权重10%;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性和经济性等进行评价,权重15%;
(四)对投标报价及优惠条件等商务部分进行评价,权重60%。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对招标文件缺乏必要响应,对重要条款答复有误者;
(二)开标之后又进行议价竞争者;
(三)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最低限价者;
(四)投标文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证明要求者;
(五)不按规定日期投标者;
(六)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或密封者;
(七)被确切证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者;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者。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招标单位可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
(二)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均不响应招标文件;
(三)发生重大串标、漏标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若发生招标失败的情况,除重大违规行为外,招标单位应认真核查招标文件和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作议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意向书的3日前,将定标结果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从开标至定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接到核备意见后的3日内,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并授予合同。

第六章 合 同
第四十四条 预中标投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意向书之日起,28天内与招标单位完成施工承包合同谈判,当招标单位与预中标单位就合同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单位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首先在合同上签字,然后将合同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在收到后5天
内签字。
第四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字后28天内,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0%),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其投标保函(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谈判中,如预中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招标文件规定外的要求,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将被视为违约,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将合同授予下一中标顺序的投标单位,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第四十七条 合同谈判完成后,如招标单位拖延签订合同或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单位除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还要赔偿中标单位由于参加投标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的7日内,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函(保证金)。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非主体工程需分包时,须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由中标单位负责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如因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
定不一致所发生的问题,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五十条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请监理单位协调,必要时可请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协调、调解无效时,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力工业部是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的发电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跨网、跨省送变电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制定行业关于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
(二)指导、检查、监督各网局、独立省局及其他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提供有关服务;
(四)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五)制定电力工程招标资质标准,负责电力工程招标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管局和独立省局是本地区或本省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发电工程和本网、独立省网内送变电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本规定制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三)审查招标申请,核备投标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监督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其他招标单位是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最大限度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电力工程的建设任务。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施工能力等;
(二)伪造、涂改、转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投标时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压低标价;
(四)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五)标后竞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以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参与标底编制、审定及评标和定标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须对标底、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及定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把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及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评标记录本及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完结后全部交招标单位封存;
(五)评标期间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络,所有评标人员的对外联络应有人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标专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全国专家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其投标资格6个月-1年的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含核电站常规岛)、热电联产、输变电等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诚信、科学的原则,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或《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均可按批准的监理资质和规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参加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组建公司、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第六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全过程监理招标,也可采取部分过程监理招标。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记注册;
(三)项目法人具有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的能力;
1.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个,采用议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2个。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标底制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标底的编制原则: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在地编制标底。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
(三)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四)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五)一个招标文件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三)投标资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监理标底价格的编制;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勘察现场;
(八)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关的问题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机构报送密封的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会,在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十一)成立评标委员会并进行评标;
(十二)由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三)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当采取议标方式时,第九条中(五)、(七)、(八)可不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准文号;工程投资;工程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能力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术条件;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不得更改,确需补充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标各方发出书面招标文件补遗,招标文件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在通过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监理许可证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专业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近期进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设监理业绩及项目法人对监理的评价;
(三)参加本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个人资质文件、监理目标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需按规定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方如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时,需出具联合投标协议书,同时联合各方均需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联合投标必须以一方为责任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主体单位参加投标,并注明各成员单位在本工程中所从事的主要监理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密封后盖章按规定的时间递交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和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自项目法人递交招标申请书起,发送(售)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答疑到开标,历时一般为1~3个月,开标、评标到定标一般为7~14日。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函后,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 开标
召开开标会,在全体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并作书面记录,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表和公证或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的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
(三)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涂改不清;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七)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上下限。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建立和工作准则
(一)评标须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议标方式的可以组建议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并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人数应根据招标范围和内容深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及以上奇数,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五)评标委员必须是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组成,由招标单位遵照《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进行聘任;
(六)评标委员均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不得作为单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任务
(一)评标委员应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工程项目及其现场情况;
(二)评标委员在评阅投标文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投标单位的介绍,可要求各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确投标单位的意图和依据等;
(三)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项和综合性的评议,在此基础上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投票;
(四)根据投票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提出对中标单位的推荐意见,连同对各投标文件评议意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签名后送交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五)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百分法或综合评议法。
重点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电力工程监理业绩、社会信誉、人员素质(总监理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历与业绩)、监理大纲及机构设置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14日内,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并报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函》后,应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要求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7~14日内正式签订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各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可采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的监理服务报酬为中标价(政策性调价及工程情况变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标单位,如在投标时是以联合方式投标的,中标后的责任单位及参加单位,不得更换。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进行分包或转包。中标单位是联合投标的,责任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的联合协议书所明确的范围和责任划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对电力建设监理招投标管理进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由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其规模为:火电工程单机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项目;送变电工程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跨省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投标项目为:经国家、省立项审批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中,除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的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三)负责审批所管项目招标申请,重点审查项目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招标领导小组能力及监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法的、合理的竞争;
(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程序,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
(三)确定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经营伙伴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单位任职、兼职和进行中介、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和故意压价竞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招标单位原因中止招标或宣布招标失败,应在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公布,并返还二倍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19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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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名医生和翻译、厨师、司机各两名组成的医疗队赴乌干达进行工作。自医疗队抵乌干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乌干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乌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验尸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经中、乌双方协商确定在金贾和姆巴莱医院。

  第四条 乌方按其规定的标准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医疗队使用。中方每年向乌方赠送价值人民币八万元的药械供医疗队使用,并由医疗队保管。乌方对中方提供的药械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前往乌干达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乌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及生活用水、电、交通工具及油料、医疗费、生活费等由乌方提供。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为:主任医生及医疗队长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乌干达先令;主治医生五万五千七百二十八乌干达先令;其他人员四万五千乌干达先令。如遇乌干达物价变动超出百分之十时,双方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进行协商,作相应调整。上述生活费由乌方按月拨付给中方驻乌干达使馆。

  第六条 医疗队成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乌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医疗队成员应尊重乌方的法律和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医疗队成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乌干达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休假。第一次休假在工作地点由医疗队自行安排,第二次假期留工作期满后回国使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

  第九条 中方派出的为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司机的一切费用由中方自理,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其他待遇和医疗队员相同。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医疗队工作期满后按期回国,如乌方要求延长医疗队在乌工作年限,应在医疗队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恩德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 伯 雄         埃兹拉·恩克瓦齐布韦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

2004-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

,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为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势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 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疫情比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予以实施。中央和地方主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并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质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疫情比较严重地区和边境口岸的候车、候船、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卫生部、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依法予以修订,同时研究起草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专门法规。各地区也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有关立法。

(三)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国家在疫情比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卫生部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要抓紧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切实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新型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和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支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与开发,加快艾滋病治疗药品审批过程,努力推出一批安全、有效的艾滋病治疗药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集中采购,纳入国家药品储备,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疫情严重地区的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央财政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采购等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六、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国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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