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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4:57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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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塞内加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6日)
  为了加强中塞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之间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通过航寄定期交换新闻图片。在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播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为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达喀尔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内加尔通讯社代表
     阎 世 缘              阿马杜·迪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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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统一协调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具体问题;统一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各部门与各投融资主体之间的问题;对各投融资主体提出考核奖惩的建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包括各投融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置换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土地运作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当上述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补助还款。设立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补助还款的来源,具体按《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11号)执行。

  第六条 每年四季度,领导小组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计划,审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投融资主体。

  第七条 各投融资主体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融资计划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 、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批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整方案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内的贷款担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达担保通知书的形式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另外,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投融资主体也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方法进行融资。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按照具体融资计划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融资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融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主体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接受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并接受有关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局的监管以及国家审计的监督。各投融资主体应根据融资合同做好融资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各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采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授权管理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利用等多项措施积极做大各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其资信等级。

  第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计划下达时应明确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行代建制。投融资主体应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有关的项目办、指挥部或其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投融资主体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进行相应的资产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138号)执行。

  第十五条 各投融资主体和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各投融资主体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建设单位负责逐月统计项目资金明细支付情况,并分别报送各投融资主体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投融资主体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各投融资主体应建立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主体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融资计划。未经核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融资。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同时作为给予有功部门和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 州 统 计 月 报

2007年1月

指标
单位
累计
比上年同期(±%)

1.全部工业总产值
亿元
1407.80
35.4

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亿元
1239.58
33.0

3.工业产销率
%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59 .22
36.7

5.地方一般预算支出
亿元
20.69
-17.6

6.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
亿元
6116.52
(318.55)

7.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
亿元
4641.70
(212.00)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亿元



9.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10.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164.74
37.9

  # 出口
亿美元
90.88
45.2

11.新批外商投资项目

296
13.8

12.注册外资金额
亿美元
26.43
22.0

13.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数)
亿美元
8.20
21.9

14.协议引进内资项目

435
-0.2

15.内资项目注册资本
亿元
21.96
-16.0

16.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4.73
6.0

17.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
102.1
2.1

18.全社会用电量
亿千瓦时
64.66
34.3

19.接待境外游客人数
万人
9.42
13.7

20. 旅游外汇收入
万美元
4000
15.6

2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64.5
-35.5


  注:1.一月份部分指标因免报无数据。

    2.金融存贷款()内数为比年初增减额。

    3.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上年同期为增减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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