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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7:4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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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设(规划)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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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外汇票汇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下发了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该汇票自1998年1月1日启用。为了该项业务顺利实施,并控制好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手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外汇票汇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汇票的适用范围
外汇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机构客户非贸易项下的外汇票汇结算,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
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解付行。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外汇汇票的出票
(一)申请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出票银行应要求申请人交足现金或有足额存款后,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列的汇款金额
计收手续费和邮电费。签发行受理客户汇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方可为其签发外汇汇票。
(二)银行缮制汇票。
1.签发的外汇汇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外汇汇票”字样;
(2)表明“不得转让”字样;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额和币种;
(5)付款行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签章。
外汇汇票上欠缺记载上列内容之一的,外汇汇票无效。外汇汇票记载事项均不得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2.金额与币种。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大小写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则应作废票处理。
3.日期与地点。出票行应在汇票的上方填写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汇款人申请日期为缮制汇票的日期,并在外汇汇票左上角加盖“境内使用时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戳记。出票地点为出具汇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称。并在右上角编码后填写出票行(一级分行)代码(见附一)。
4.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一栏填写与汇款申请书一致的收款人名称。不允许出具以来人为抬头的汇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应将付款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汇票的左下方。
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后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我行
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加押电传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我行与境外账户行签有汇票解付协议的,则应根据协议要求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行为境内系统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机构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出票行应在出票同时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发出加押付款通知,在报文的第72栏中注明汇票出票日期,并通过总行拨付汇票头寸。
6.有权签字人签字。外汇汇票必须经两名有权签字人双签,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级签字人员。签发的汇票金额不得越过授权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汇票。解付行如买入或承兑此汇票,应由解付行自身承担损失。外汇汇票的签字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7.划线。外汇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需制作划线汇票,即在汇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记。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为境内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送的SWIFT MT205后应作专夹保管,并对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行、出票日作专门登记,超过一个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将头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为境外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视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外汇汇票的时间为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获付款,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请求付款的,应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绝付款证明,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出票行审核无误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头寸后办理付款。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 行矸葜ぜ侵妇用裆矸葜ぁ⒕僦ぁ⒕僦ぁ⑽闹案刹恐ぁ⑹勘ぁ⒒Э诓尽⒒ふ铡⒏郯奶ㄍ叵缰さ确戏伞⑿姓ü嬉约肮矣泄毓娑ǖ纳矸葜ぜ?。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三)汇票表面是否有变造痕迹;
(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销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如系未在我行开立存款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对于已划付头寸的境内外汇汇票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由于撤销汇款指令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均应由汇款申请人承担。
五、挂失
外汇汇票遗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外汇汇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外汇汇票的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地点、出票行名称、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收款人承担。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向原出票行发
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
对于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我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我行不承担止付通知到达付款行前款项已解付的责任。
外汇票汇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详见附二。
六、查询和查复
出票行、付款行办理票汇业务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开具的外汇汇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发出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并登记有关汇票业务查询查复登记簿。
(一)整个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写缩写编码的;
(三)付款行名称、地址不准确的;
(四)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
出票行收到“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应立即书面查复付款行。对于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须以加押电传确认。
出票行和付款行如因工作差错而影响客户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生差错的行及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凡属出票行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由出票行负责,付款行发现错误不及时查询负连带责任;凡属付款行对有效完整的汇票解付处理有误由付款行负责。
七、保管和销毁
外汇汇票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总行统一印制下发。外汇汇票的保管、使用、销毁按照总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办理。自新汇票启用之日起,原有的外汇汇票一律作废并销毁,销毁的汇票按票码报总行备案。

附:一

各分行行名简写字母一览表
--------------------------
| 行 名 | 代 码 || 行 名 | 代 码 |
|-----|-----||-----|-----|
| 总 行 | HOX || 南 京 | NJX |
|-----|-----||-----|-----|
| 营业部 | HYX || 浙 江 | ZJX |
|-----|-----||-----|-----|
| 北 京 | BJX || 宁 波 | NPX |
|-----|-----||-----|-----|
| 上 海 | SHX || 安 徽 | AHX |
|-----|-----||-----|-----|
| 天 津 | TJX || 江 西 | JXX |
|-----|-----||-----|-----|
| 河 北 | HBX || 福 建 | FJX |
|-----|-----||-----|-----|
| 山 西 | IXA || 厦 门 | SMX |
|-----|-----||-----|-----|
| 内蒙古 | NMX || 河 南 | HAX |
|-----|-----||-----|-----|
| 辽 宁 | LNX || 湖 北 | HPX |
|-----|-----||-----|-----|
| 沈 阳 | SYX || 武 汉 | WHX |
|-----|-----||-----|-----|
| 大 连 | DLX || 湖 南 | HUX |
|-----|-----||-----|-----|
| 吉 林 | JLX || 广 东 | GDX |
|-----|-----||-----|-----|
| 长 春 | CCX || 广 州 | GZX |
|-----|-----||-----|-----|
| 黑龙江 | LJX || 深 圳 | SZX |
|-----|-----||-----|-----|
| 哈尔滨 | HRX || 海 南 | HNZ |
|-----|-----||-----|-----|
| 陕 西 | SXX || 广 西 | GXX |
|-----|-----||-----|-----|
| 西 安 | IXN || 四 川 | SCX |
|-----|-----||-----|-----|
| 甘 肃 | GSX || 成 都 | DCX |
|-----|-----||-----|-----|
| 宁 夏 | NXX || 重 庆 | CQX |
|-----|-----||-----|-----|
| 青 海 | QHX || 贵 州 | UZX |
|-----|-----||-----|-----|
| 新 疆 | IXJ || 云 南 | YNX |
|-----|-----||-----|-----|
| 山 东 | SDX || 苏 州 | JSS |
|-----|-----||-----|-----|
| 青 岛 | QDX || 三 峡 | HP3 |
|-----|-----||-----|-----|
| 江 苏 | JSX || | |
--------------------------

附:二 外汇银行票汇业务核算程序
一、概述
外汇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境内建设银行机构办理。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付款行。
外汇汇票的付款,境内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付款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签发外汇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需要使用外汇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出票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客户是否提交了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是否交足现金或有足够的外汇存款,经审核无误后
方可办理。
外汇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由出票行按缮制汇票的要求签发后交汇票申请人;第二联为副本,由签发行留底备查;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由出票行在汇票被解付后销账时使用。
出票行签发外汇银行汇票后,应同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清算电文。
(一)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1.以原币存款办理汇票。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和汇款手续费核算从略。(以下同)
2.以人民币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人民币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办理结售汇,另外填制外汇买卖水单一式八联,第一、七联盖章后交客户,二、三、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3.以外币现钞办理汇票。申请人以原币种外钞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进行钞买汇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现金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钞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现钞折算为非美元外币汇出,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应进行代客套汇。另填制外汇套汇水单一式六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二)签发境外汇票的核算。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
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予以证实,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
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出票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加押电传或MT110)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在MT110的32栏注明“32B”,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时与我行发送的汇票开立通知书核实无误后借记我行账户。
小于、等于或大于5000美元三种类型的核算完全相同。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加押电传或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
非原币存款或现钞办理境外汇票的核算参照“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三、系统内外汇汇票付款的核算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提供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收款
人为个人的,应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汇款电文后办理付款,并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收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第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第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第三、汇票表面是否有涂改痕迹;
第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第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汇票收款人是否为该持票人,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一)付款行先付款后收到头寸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接到汇票正本及进账单两联并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3.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付款行先收到头寸后付款的核算。
1.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汇入汇款——境内户
2.付款时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四、外汇汇票结清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二联副本和第三联记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境内汇票的结清。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以签发行电文作为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签发行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付款行
(二)境外汇票的结清。
1.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见票后,主动借记或与我行汇票开立证实书核实后借记我行账户,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收到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以此作为记账依据,并据此扣收出票行的“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向分行发送清算报文。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出票行
贷:存放境外同业——××代理行户
2.签发行如果未在境外账户行开立分账户,则在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3.签发行如果在境外账户行开立了分账户,则在收到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境外账户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待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另填制两联借贷方凭证,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五、退汇的核算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消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同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退汇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副本和记账凭证联,认真核对无误后,连同正本全部加盖“注销”戳记,并专夹保管。
(一)境内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内外汇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111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
1.付款行的核算。付款行退回汇票头寸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退汇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2.出票行的核算。出票行收到付款行退回头寸的电文后,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盖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另两联作为借贷方凭证。加盖“注销”戳记的三联汇票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或有关科目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境外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外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后方可办理退汇。
1.原币存款汇出项下的退汇,出票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三联汇票和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2.结售汇项下汇款的退汇,签发行需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结售汇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3.以原币种外钞汇出项下退汇,签发行需进行汇买钞卖。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如为非美元的钞汇折算,还需增加如下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不同币种汇出项下的退汇,签发行需进行代客套汇。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 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美元
六、挂失的核算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原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付款行确认后向出票行发送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 萃VЦ叮⒂诘诙龉ぷ魅障蛟銎毙蟹⑺蚐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原收款人承担。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
核算同退汇的核算。



1998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即:妇产科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一名、骨科医生一名、麻醉师二名{其中一名麻醉师兼通一般针灸}和翻译一名)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它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料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1998年暂不提高,每人每月25,000埃斯库多)、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由佛方提供。佛方暂不再提供工作用交通车,但保证每月80立升燃油和我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支出由佛方负担。其中生活津贴费用,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果因公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7,000,000.0埃斯库多)。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若有加班等,应享受与佛方医务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地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时,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佛方代表
   中国驻佛得角大使       卫生和社会促进部长
      蒋元德           若昂·梅迪纳
                  JOAO MED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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