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12:29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96号

(2002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本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六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其经费按如下规定拨付:
  (一)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二)经费在3-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
  (三)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上缴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中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暂留在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帐户中滚存,当结余资金滚存至50万元或不足50万元且滚存时间超过三年时,由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安排软科学研究计划,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 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域外的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统称外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40%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凭入库单、决算报告、验资报告)。
  第六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已纳所得税额5年,以后返还已纳所得税额的30%。
  (一)外商收买或兼并我市亏损、关停企业、安置原有企业职工占从业人数50% 以上,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商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市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三)外商投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
  (五)外商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8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下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 餐饮、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两型:企业和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三)外商投资开垦荒山、荒地进行综合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
  (四)外商投资从事科研、文教卫生、残疾人福利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宗地评估地价,降低一个档次收取,最低档次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六)一次支付土地出让金给予九折优惠;一次付清确有困难时,可按受让时所定价格分期支付。
  (七)对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八)对于通过收购关停、亏损、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产权的外交项目,土地出让金按降低二至三个档次价格收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个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下一个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逐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在农村的亲友2人转为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在农村的亲友5人农转非,免征城市人口城容费。
  第十三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50万至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运输及办公用车落户时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在100万至5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免征2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免征3台汽车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 对中介人奖励及办法
  (一)凡为佳木斯引进项目和资金牵线搭桥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在项目签约、资金到位或引入资金过户后,均可成为中介人。中介人必须取得项目或资金合 同双方的一致认可,并市招商局具证明,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几个部门共同工作引进的资金和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享受一份奖金。
  (二)建立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引资奖励由市招商局审核;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市政府批准。
  (三)引进资金需由我市开户银行出据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验资确认;引进设备由国家商检部门鉴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引进高科技项目、科技成果, 根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规定,由市科委认定;所创税利润指标,由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核定。
  (四)引进无偿资金或等值的实物、外汇(按当时汇率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不含捐赠,下同),奖励到位资金额的20%。
  (五)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为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奖励到位资金额的5%、10%、15%。
  (六)引进低于银行基准率的资金,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奖 励到位资金额的1%、2%、3%,每延长一年增加奖励互位资金额的1%。
  (七)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按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 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0.4%、0.6%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高 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
  (八)对引进资金从事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资,由市招商局确认,对从事饮食、娱乐业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3‰奖励中介人。对从事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 的中介人,可按投资实际到位的1%-3%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 (含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 (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 1000万美元(含1000万)以下的,奖励中介人3%;实际到位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以上的给予中介人特殊重奖。凡在我市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招商局审核,市外资领导小组认定,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授予佳木斯市荣誉市民称号。
  (九)对引进设备从事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1%给予中介人奖励。
  (十)对引进高科技含量、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深度开放的项目除引资额给予奖励外,并由受益方从投产后第一年新创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
  (十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或省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金的3%给予奖励;争取有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争取有偿低息的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十二)对引进资金的部门的中介人的奖励,由引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 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市外资领导小组认定,报主管市长批准; 奖励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市外领导小组认定,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超过300万美元及收买、兼并或租赁我市较大关停、亏损企业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市长办公会审议,给予优于本规定的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政发[1995]23号《佳木斯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佳政发[1996]37号《佳木斯市鼓励外商投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发布的其它相关文件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 2011 ] 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爱岗奉献、规模适度、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周口市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 对象与数量

第三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60名左右。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凡申报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第六条 业务条件。职业教育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业务条件分别如下:

(一)教学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育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教学(技能操作)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教学(技能操作)岗位上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鲜明的教学风格,熟悉职业教育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对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为引领本地的职业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工作业绩。(1)在教学工作中具有创造性与创新性,多次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学示范、观摩教学课,有力地推动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本学科的教学学术带头人,被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教学骨干;保质保量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近五年来,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辅导教师荣誉或证书。(3)近五年来,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市、县级优秀教师、职业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3.学术成果。(1)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奖项规定的限额内)。(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具有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职业教育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3)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二)教学管理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连续10年以上,担任职业教育院、校级领导管理工作4年以上且现仍担任院、校领导管理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具备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经验与复合管理才能。所在院、校办学特色鲜明,勇于改革创新,成效突出,具有引领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办学水平,在全市职业教育界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1)管理业绩突出,使本院、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扩规模,职业教育管理模式先进。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地方、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在院、校跨入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院校,或本人担任市级以上职业教育协会理事等相关职务。(2)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以上(限奖项规定限额内)。近三年以来,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同行业领先,高于全市毕业生平均就业率。(3)近五年来,所在单位曾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市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团体(个人)一等奖或省级团体(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3.学术成果。(1)在院、校领导管理岗位上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三)教学科研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精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3.学术成果。(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教育教学专家(以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为主)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教育教学专家人数占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建立评委会数据库,评委会委员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评审都需调整评委会委员,调整人数不低于1/3。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三个专业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个人申报、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市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审核批准后,颁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每人每月发放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200元;每年享受专家健康体检一次;当选期内享受参加专业性学习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一次以上。被批准为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市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名称。专家名称撤销后,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名称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候选人的推荐,按照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选原则,从现有的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中遴选。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