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2:29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十四名医学专家和四名辅助人员(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和人口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方免费提供的药品、器械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几方承担当地过境费用,负责办理科纳克里港的药品、器械提货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
上述药品、器械由中方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以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也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并保证住房和提供家具、水、电。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可从国外(包括中国)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器材和物品,这些将免除关税和进口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十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八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邵雪林 玛迪贝·福法纳
(签字) (签字)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管理,提高资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研究制定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资费审批备案行为,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应建立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资费的决策意见。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最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
(二)该项电信业务的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
(三)该项电信业务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测算资料,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四)现行资费、建议制定或调整的资费水平。
(五)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
(六)资费调整后该项业务的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利与亏损的静态和动态测算分析资料。
(七)制定或调整资费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
(八)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电信资费方案材料齐备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报上级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
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于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相应顺延,但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于经信息产业部认定的、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开展业务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申请,由信息产业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价格形式。
第八条 对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由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的全国性电信业务资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采用公告、专家咨询会议等多种方式公开收集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各省(区、市)辖区内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调整,由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前两款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后,属于全国性的,由信息产业部在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布;属于省(区、市)辖区内的,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在当地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向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资费调整情况跟踪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电信业务的发展情况、资费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将执行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的各项电信资费,如政府主管部门发现资费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整资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新资费执行前应在当地广播、电视、指定报刊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依法取得的资料或情况,不得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旅办发〔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旅游局决定近期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对象和重点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旅游相关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情况及演练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对员工和旅游者的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及次生灾害应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旅行社在设计、采购和运行环节的安全评估和安全控制情况,安全用车情况(包括是否租用无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车辆是否投保充足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日车程安排是否安全合理,是否有超载、超时、超速、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情况等),在报名环节是否认真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对游客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警示和提示义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的消防、食品卫生、用水、用电、特种设备安全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和导引标识清楚醒目情况;山岳型景区游览步道特别是险要地段游览步道的安全防护情况、缓冲带设置情况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缆车索道等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情况等;景区的水上项目的安全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游艇、橡皮筏等设施设备的准入、检查和维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游客培训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风险警示义务的落实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各地要结合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安排,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旅游行业的安全检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国家旅游局将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于春节前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重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督促有关旅游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按照检查督查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即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二)加强协作,联合检查。各地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检查重点,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商、质检、安监、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联合检查。
(三)总结典型,推动工作。各地要结合安全检查情况,全面总结、推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根据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季节性、阶段性特点,针对旅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请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书面并电子版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龙晓华 刘冬
电 话:010-65201736 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邮 箱:zhs@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