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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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学专家和辅助人员)赴几内亚进行工作(具体科别人数附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提供咨询,传授技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以定点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到港后,几方应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货和运送到中国医疗队驻地等事宜。
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几方承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以及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费)由几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鉴于工作与生活之需要,中国医疗队可从外国(包括中国)进口不违禁的、限于个人使用的设备器材和物品,并免除一切捐税及关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方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商定后另行签订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几内亚共和国 几内亚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禹惠民 巴特·迪亚洛
(签字) (签字)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修改为“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款中的“中直驻冀单位和驻冀部队”修改为“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并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六、第二十二条中的“外省”修改为“省外”。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体育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3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29日)
为了增进中、也两国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体育合作和加强体育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和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同意签订下列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青年体育部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向也门共和国派遣中国体育教练组。该组由二人组成:一名体操教练、一名乒乓球教练。中国教练组在也门青年体育部指导下,负责上述各项运动的训练工作。
第二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工作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为期两年。如需延长本协议之期限,则双方应在其到期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协议双方商定。如果双方的一方不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在下一个两年自动生效。
在履行协议开始和终止时,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全体成员提供前往也门和返回中国的机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为中国体育教练组任期满回国成员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许权。全体成员每年有权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用由也方照发,并由也方提供由也门至中国的往返机票。
第三条 也方每月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费,其中50%按领生活费当天的也门中央银行官方牌价支付也门里亚尔,50%以美元支付。生活费于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在也门的萨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间,也方提供有水、电、家具、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费)、以及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另外,对在荷台达或高温地区工作的教练提供空调设备。
第五条 也方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提供的医疗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医院免费治疗和检查。在医院不能提供药品的情况下所购的药品,也方根据医院所开的诊断处方予以报销。
2、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中如有成员在也门生病而无法得到治疗时,也方可提供回中国治疗的机票,但条件是他以前在中国没有患过此病。
第六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享有进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关税豁免权,如果该豁免权不与也门宪法、财政部免税法及计划和发展部处理此类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也方应为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入、出境签证和申办也门居留证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也方每年年初按官价支付给中国体育教练组每人相当于一百美元的运动服装费用。
第八条 中国体育教练组成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享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国教练组成员应遵守也门共和国政府的现行法令,尊重也门的风俗习惯,并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体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条 双方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并获得同意后,有权要求调换体育教练组任何一成员。也门方面可按本协议的同样条件从中国聘请其它项目的教练。
第十条 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本协议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条件,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1998年3月28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前协议终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
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代表 青年体育部代表
时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