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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0:02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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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中办发(2000)23号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紧紧抓住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强调动社区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的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序,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序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序,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底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200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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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平

2012年8月,360公司与百度公司关于搜索引擎爬虫行为争议引发的“三百大战”,将互联网行业多年遵循的处于后台的行业惯例,即“爬虫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推到了前台。

爬虫协议的概念,源自英文的“robots,txt”,即网络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官方网站(http://www.robotstxt.org)对网络机器人(robots)所下的定义为:网络机器人(也叫网络游客、爬虫程序、蜘蛛程序),是一种自动爬行网络的程序。而爬虫协议即robots协议是指网站所有者利用robots文本文件指导他们的网站如何应对网络机器人,允许还是拒绝网络机器人抓取信息的协议。

多年来,业界一直遵循这种技术协议。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违反这一协议,是否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无法寻找到直接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能否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颁布时间过早,对于之后的技术发展很难有预见性,其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因此,大家都将目光投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试图通过适用一般条款,对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定在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第二款:“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第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第三,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归责性;第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由上述分析可知,一般条款适用的核心点为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二者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基础。当面临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考量其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来分析判定。”

互联网行业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更多地体现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相关行为准则表现为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企业所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但这些行为准则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是在具体的商业实践过程中被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遵循。对于这些行为准则的违反意味着对商业道德的违反,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而从行业内的基本实践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遵守爬虫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

1994年6月30日,在经过搜索引擎技术人员以及被搜索引擎抓取的网站站长共同讨论后,robots.txt协议正式发布。协议在世界互联网技术邮件组发布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均在商业实践中予以采用并遵循,包括最早的altavista,infoseek,后来的google,bing,以及中国的百度,搜搜,搜狗等公司。在中国国内互联网行业,大型网站也基本都将爬虫协议当作一项行业基本准则。

从法院判决的角度考察,国内存在一些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判例,法院在判决中对爬虫协议作为行业基本行为准则的效力进行了相应的确认。

在一起有关百度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原告向万网公司发送了附有其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但是通过百度搜索,可以搜索到万网公司电子邮箱中关于原告的个人信息,因此,原告起诉两家公司,要求其就对其隐私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网公司已按行业惯例在根目录下安装了禁止链接的robots协议,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百度搜索引擎在进行抓取和收集互联网信息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恶意获取相关信息,否则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对于搜索引擎来说,只要其在进行信息收集及抓取的过程中遵守了爬虫协议,就不会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在另一起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再一次确认了爬虫协议的相关效力。原告泛亚公司称在百度搜索其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时,百度会提供可以进行免费下载该歌曲网站的链接,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权利人在针对搜索引擎的维权行为中,可以选择明示禁止收录的措施,比如网站可以创建robots.txt文件,以告知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可以收录,搜索引擎可以合法地收录未被禁止链接的网站。从这份判决可以看出,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当遵守爬虫协议。因此,遵守爬虫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内部的行业基本规范与准则。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技术快速进步的时代,规制技术前沿领域是十分困难的,多变的互联网一夜之间就会产生出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开发者以技术先进性为追求目标,商人以最大盈利为目标,他们在推出新的商业模式和新技术时不会太多考虑法律的存在。于是在互联网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严重滞后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出。面对这一矛盾,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在解决新问题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学者与司法实践人员都越来越注重原则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内的作用,试图通过适用一般条款对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法律缺位时,互联网也依靠她自身强大的调节作用、依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则保持着良好运转:

第一,依靠技术规范管理——技术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现代互联网是依据技术协议构建秩序的,经由各种组织和工程师们的多种汇集产生的基础协议TCP/IP协议最具有代表性,它是被用作连接计算机和网络的上百个协议的基础,其构建了信息传输的一整套技术标准。在这些技术标准中,尽管充满着创新的结晶——专利技术,但他们都被无偿地奉献给了互联网的基础设施。这些协议规范着信息高速公路上的通行者,没有警察但是有红绿灯,这是严格的技术规范世界。新的技术标准也可能会影响预料之中和预料之外的网络法律关系。云技术介入互联网,物联网的开始都是技术标准先行,工程师们继续发展新的协议去扩展互联网的容量和效率。随着新的标准的采纳,技术将继续推动法律产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掌控了互联网新的技术标准,也就掌控了未来法律的方向。

第二,非正式规则与惯例——行业惯例与自律规则发挥作用。千百年来习惯法确立的是:惯例和习俗能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在缺乏强制性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互联网领域,惯例和习俗形成的规律是:最初时大家各自采用不同的做法,随后某个人或某些人提出一种倡议的规范,慢慢地开始有人遵循使用。随着使用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演变成行业通用的惯例,大家都遵照使用。但规范本身并未被法律或行业组织确定为具有强制性,例如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协议)、记录网民访问记录的Cookie以及前文涉及的爬虫协议等。

这些规范对于调节互联网参与各方的行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互联网没有国界,如果某一国家的互联网从业者不遵守国际通用的规范,将受国际互联网行业的排挤,使整个国家的互联网行业无法融入世界。因此,如果是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或行业惯例,法院应当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习惯法,在发生违约或者侵权案件时,自愿性的规范应当被倡导,而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自律规则更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当为合适选择。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等操作规程规范如下:
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债务人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或《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外汇局进行登记,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此类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债或外债转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每半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帐户开立及使用情况。外汇局有权对帐户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申请开立还本付息帐户的单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2)借款单位要求开立还本付息专户的申请书;
(3)借款单位未来的还本付息资金安排。
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如无异议,可以向借款单位核发“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2.下列外汇,经外汇局逐笔审核后可以进入还本付息帐户:
(1)国家计委已明确可用于专项偿还债务的出口收汇及其它来源外汇,债务人只要持有当初国家计委立项时的批件,该笔外汇可进入帐户;
(2)债务人的出口收汇和其它外汇收入,若其收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允许其进入帐户;
以上(1)、(2)债务人凭还本付息核准件、银行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债务人如拟将外债、外债转贷款帐户中的外汇转入还本付息帐户,可允许其进入。
(4)债务人申请用人民币购汇存入该帐户,若其申请购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给予办理。但购汇额不得超过下一期的还本付息额。
(5)外债转贷款项目单位用于还款的外汇,可进入转贷机构帐户。
以上外汇进入还本付息帐户,债务人凭相关的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申请书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银行须凭“核准件”办理外汇的入帐手续。
3.还本付息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支付。债务人需用还本付息帐户内的外汇偿债时,须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方可办理偿债手续。
三、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1.债务人有还本付息帐户的,应先用帐户内的外汇偿债,若帐户内外汇不足,可用以下第2、3款所述方式偿还。债务人用还本付息帐户内的外汇偿债,按第二条第3款办理。
2.债务人若用其出口和其它收汇直接还债,可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偿债手续。
3.债务人需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和外债转贷款时,须持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件。
4.债务人为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用人民币购汇,仅须凭协议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位。在用购得的外汇还本付息时,应按《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替债务人进行外汇贷款登记并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
登记报表,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可不进行核准。而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还款行为仍须核准。
5.债务人应做好还本付息的安排和预测。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上报下年度还款安排,应包括当年的外汇收入、结汇、买汇量下年度的外汇收入预测、预计购汇量,并列明各笔债务还本付息时间等。各分局应在次年1月底汇总本地区还本付息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
局。
6.外债、外汇(转)贷款需由担保人偿还时,但保人应向借款人所在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对该笔贷款的担保批准书;
(2)该笔担保的担保登记证;
(3)对该笔借款的担保合同和担保下有关合同副本;
(4)如借款人是境内机构,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发放的该笔贷款的外债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5)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
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出具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件,担保人凭核准件办理购汇偿还、用其收汇偿还或用其自身帐户内的外汇偿还手续。
四、债务人应按统计监测规定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债务变动反馈表。对于不能按照上报的单位外汇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予以处罚、冻结帐户或停止办理购汇等手续。



19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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