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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6:45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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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3]13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的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件1)和提交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参与技术审核的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原参与该项目预评价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核专家。
4、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1、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当委托指定的技术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3),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但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有关申请文书格式见附件,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核、审查和验收意见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批复。
四、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目前暂定为:
1、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84023601或64047878转218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五、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程序。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二○○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1
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 职业卫生投资
建设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
预评价单位
申报材料: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2.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 3. 其他: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经办人(签名):


附件2
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 职业卫生投资
建设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意见 书号
提交材料:
□ 1. 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 2.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 3. 其他: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附件3
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 职业卫生投资
实际总投资 职业卫生投资
建设单位地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意见文号
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意见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男 已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数
女 已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职员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 □ 无□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 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 □ 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有 □ 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 无□
申报材料: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2.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 3.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 4. 其他



备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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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商务局受市政府委托,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公物拍卖企业)。

第五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在本市注册,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省商务厅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连续两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四)有1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市商务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八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查和公示: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在部门网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指定,由市政府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九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市商务局组织的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原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其公物拍卖权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行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1]第20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划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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