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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197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14:39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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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1970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2月31日)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根据双方一九七0年六月发表的会谈公报的协议,于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中日民间灯光围网渔轮捕鱼问题,在北京举行了会谈。
  双方首先就目前形势和中日关系充分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六月会谈公报是完全正确的,并且严厉谴责了六月以来美日反动派更加肆无忌惮地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佐藤政府公然抛出的“防卫白皮书”和“第四次防卫计划草案大纲”,是日本反动派加速扩军备战、准备铤而走险的危险信号。中国方面指出,在美帝扶植下复活的日本军国主义,最近悍然勾结蒋、朴集团,妄图掠夺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资源,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日本方面表示完全支持中国方面这一严正立场。双方指出,当前世界各国人民反对强权政治、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正在蓬勃发展,超级大国相互勾结,妄图重新瓜分世界、瓜分海洋的阴谋遭到日益强烈的反对。包括渔业界在内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团结起来,揭露和挫败美日反动派的战争政策和侵略活动,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双方一致指出,佐藤政府在敌视中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严重威胁着中日两国渔业界的友好往来和两国民间渔业协定的正常执行。日本方面表示要为排除佐藤政府在中日关系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发展两国渔业界的友好关系而斗争。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支持,并从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出发,愿对日本围网渔轮进入邻近中国海域作业给予合理的照顾。
  为了保护中上层鱼类资源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设置中日围网渔轮作业协议区、限制船数、作业时间、灯光亮度、网目规格和建立检查制度等问题达成了协议,签署了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双方一致表示决心切实保证有关规定的认真执行,并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和反对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斗争作出贡献。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鲍 光 宗           奥田繁市
     (签字)           (签字)

                        一九七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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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贸委




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创举。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基本特征是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已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在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为引导、支持民营
科技企业完善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进入市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带着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回国创新创业,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批条件、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各类创业服务中
心、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把培育民营高科技企业作为一项重要职能,积极提供各种服务。
国家已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地方设立的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也应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为其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助。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
产业化项目,从计划管理制度上保证其平等参与竞争;对获得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同等支持。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
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扶持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中,要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解决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担保问题,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分散贷款风险,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项目贷款。切实执行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相关服务出口中的重要作用。在享受政府税收政策中,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入国际
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种摊派。
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是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指导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吸纳科技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自身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双边或
多边技术协作,人才、技术资源互补;有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兴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当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有实力民营科技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化水平。对国有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兼并国有工业企业的,可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的有关政策。对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的基础上,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经营。
三、理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要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
有者行使合法权益。
支持有条件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国有小型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
式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以自愿平等、有偿互利原则租赁经营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单位科技人员集体提出租赁申请的,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抵制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等不利于企业健康成长的经营思想,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
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
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建立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制度,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和适用知识,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继续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使全社会更广泛的理解、重视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为其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环境条件。各级科委、
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本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新形势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强指导,作好协调和服务。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健全民营科技企业指导和管理服务机构,加强调研、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业
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各级经贸委要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支持。



1999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吉方应配备一名保安人员,并负担其一切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永瑞                穆明·巴敦·法拉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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