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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6:33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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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部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
劳社法司函(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劳动保障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改,于今年2月2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原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监察统计报表(见附件1、2、3,劳社统法3-5号表)。为进一步做好监察统计工作,现就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部署监察统计工作,认真做好软件修改、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一律使用新报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数据。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和《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内容,但上报报表应执行《通知》规定的报表表样。
四、各地应逐步改善监察统计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切实保障统计质量。各地在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司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liyansong@mail.molss.gov.cn。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发3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 案 件 分 类
|劳动保|-------------------------------------------
|障监察|养老|失业|医疗|工伤| | |女职|擅自|劳动|收取|克扣、|最低|工作|职业|
|案件结|保险|保险|保险|保险|职业|招用|工特|招用|合同|风险|无故 |工资|时间|资格|
|案数 |费征|费征|费征|费征|中介|童工|殊劳|外来|的订|抵押|拖欠 |支付|和休|与职|
| |缴 |缴 |缴 |缴 | | |动保|劳动|立和|金 |工资 | |息、|业培|
| | | | | | | |护 |力 |解除| | | |休假|训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3|14|15|
--------|--|---|--|--|--|--|--|--|--|--|--|--|---|--|--|--|
合计 |1 | | |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处理情况 |行政、司法监督
--|-----------------------|-------
|责令|行政|行政| 行政处罚分类 | | |
|限期|处理|处罚|-----------|强制|行政|行政
其他|改正|决定|决定| | |其他|执行|复议|诉讼
| | | |警告| 罚款 |行政| | |
| | | | | |处罚| |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件 |件 |件 |件
--|--|--|--|--|--|--|--|--|--|----
16|17|18|19|20|21|22|23|24|25|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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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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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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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主动监察 | 群众举报专查 | 劳动保障年检
|-------|----------------------|----------------
| |涉及 |接受 | | |涉及 |逾期| |应参加| |涉及 | |
|检查单| | | | | | | | |年检 | |不合格|
| |劳动者|群众 |立案数|结案数|劳动者|未结|结案率|年检单| |劳动者| |
|位数 | | | | | | | | |单位数| |单位数|
| |人数 |举报数| | |人数 |案数| |位数 | |人数 | |
|---|---|---|---|---|---|--|---|---|---|---|---|
|户 |万人 |件 |件 |件 |万人 |件 |% |户 |户 |万人 |户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合计 |1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
|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检查单位数: (户);违法单位数 (户);被处罚单位数 (户
补充资料 |
|清退外来人员数: (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数: 人。
-----------------------------------------------------------

-------------
|审查用人单位规章
----|--------
其中经 |审查用|纠正用
| |
复查合 |人单位|人单位
| |
格单位数|规章数|规章数
----|---|----
户 |件 |件
----|---|----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罚金额: (元);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 | | |清退擅| |清退风险抵押金|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
|劳动保|涉及 | |补办流| |补签|-------|----------|
| | |清退| |自招用| |涉及 | | 涉及 | |
|障监察|劳动者| |动就业| |劳动| | | | |
| | |童工| |外来劳| |劳动者|金额 | 劳动者 | 金额 |
|单位数|人数 | |证卡 | |合同| | | | |
| | | | |动力 | |人数 | | 人数 | |
|---|---|--|---|---|--|---|---|-----|----|
|户 |万人 |人 |万人 |万人 |万人|万人 |万元 | 万人 |万元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 9 |10 |
--------|--|---|---|--|---|---|--|---|---|-----|----|
合计 |1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 |取缔|没收|纠正违|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 | |反职业|--------
督促缴费 | 督促登记 |非法|违法|技能开| |
----------|-------| | |发规定| |涉及劳动
|涉及 | | |涉及 |职介|所得|的单位|案件数|
单位数|劳动者|金额|单位数|劳动者| | |数 | |者人数
|人数 | | |人数 |机构|金额| | |
---|---|--|---|---|--|--|---|---|----
户 |万人 |万元|户 |万人 |户 |万元|件 |件 |万人
---|---|--|---|---|--|--|---|---|----
11 |12 |13|14 |15 |16|17|18 |19 |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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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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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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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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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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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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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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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5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填报单位名称: 年(上半年)
----------------------------------------------------------
| | | |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 专职监察员 |
|应建机构|专门机构|合设机构|---------|监察员总数|--------------|
| | | |行政 |事业 |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个) |(个) |(个) |(人) |(人) |(人) |(人)|(人)|(人)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
--------|--|----|----|----|----|----|-----|---|---|------|
合计 |1 | | | | | | | | | |
--------|--|----|----|----|----|----|-----|---|---|------|
市级 |2 | | | | | | | | | |
--------|--|----|----|----|----|----|-----|---|---|------|
区(县)级 |3 | | | | | | | | | |
--------|--|----|----|----|----|----|-----|---|---|------|
街道(乡、镇)级|4 | | | | | | | | | |
----------------------------------------------------------

------------------------
兼职监察员 | |
--------------|培训班|培训监察员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
(人)|(人)|(人) |(期)|(人次)
---|---|------|---|-----
10 |11 |12 |13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对本地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的结案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按其中做为立案案由的或最主要的一种违法行为类别填报。
2.因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养老保险费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3.因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失业保险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4.因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大病医疗统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对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案件统计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5.因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6.因职业中介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或组织违反职业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7.因招用童工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招用或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8.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9.因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0.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1.因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物)、抵押金(物)、保证金(物)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2.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3.因最低工资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4.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5.因职业技能开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6.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报表中未予具体列举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7.责令限期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8.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20.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警告(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1.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2.罚款金额: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
23.其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本报表中未具体列举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如:没收违法所得)
24.强制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结案数。
25.行政复议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数。
26.行政诉讼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9=20+21+23
二、《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被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进行的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大检查)。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
2.接受群众举报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接到的群众举报数。如多个(次)举报反映同一劳动违法行为的,按一件举报统计。
3.群众举报案件立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接到群众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数。
4.群众举报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经立案的群众举报查处完毕的案件数。
5.群众举报专查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结案的群众举报案件涉及被查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
6.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立案后,而在规定时间内尚未结案的案件数。
7.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100%。
8.劳动保障年检应参加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9.劳动保障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实际参加了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10.劳动保障年检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单位中劳动者的总人数。
11.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单位数:是指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后认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数。
12.劳动保障年检经复查合格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存有劳动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复查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数。
13.审查用人单位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件数。
14.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内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改正的规章件数。
15.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8=5/(5+7)
三、《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常规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专查中检查的单位数。
2.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上。
3.清退童工数:是指劳动保障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清退违法招用的童工人数。
4.补办流动就业证卡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或外来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流动就业手续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5.清退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其擅自招用的外来劳动力的人数。
6.补签劳动合同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补签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7.清退风险抵押金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物)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8.清退风险抵押金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物)的金额。
9.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0.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的金额。
11.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单位数。
12.追缴社会保险费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3.追缴社会保险费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4.督促登记单位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数。
15.督促登记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6.取缔非法职介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机构做出责令其停止职业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数。
17.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金额。
18.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
19.处理突发事件案件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案件数。
20.处理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四、《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数: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应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
2.专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的机构数。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已设立了专门监察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或者既有监察与其他业务合设的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的,按一个专门监察机构填报。
3.与其他业务合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设立的以劳动保障监察为主要业务之一,并在名称中体现出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职能合并设置的期末实有机构数。
4.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5.监察人员总数:是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人数。
6.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7.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8.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期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由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次)数。
9.经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经部、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
宾栏:6=7+10; 7=8+9; 10=11+12。


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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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规范宽松的劳动就业环境,规范和加强劳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兵团劳动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和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劳动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
(四)支付工资情况;
(五)少数民族职工的培训和招聘情况;
(六)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执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八)社会职业介绍中介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年度审查、随时抽查和专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录制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进行,着装整齐,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依据;
(三)应当依法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劳动监督检查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督检查案件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聘用区外劳动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或者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补办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用人单位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逾期不参加、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前款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关规定,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
前款有关职业培训的事项,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侮辱、体罚、殴打或者以非法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的;以招工、培训为名骗取劳动者钱财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

第十二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十二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9年11月30日,中国,南京)


  2009年11月30日,第十二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瑞典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一、双方领导人认为,国际社会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金融危机、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环境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日益显现,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有组织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已成为全球共同关切,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挑战。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协调应对全球性挑战的使命更加迫切。

  二、双方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欧关系日益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国际意义。中欧作为全面战略伙伴,在国际问题上拥有诸多共识,积极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实现世界的和平、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中欧双方的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中欧关系有广泛的战略基础,中欧合作的重要意义日益突出。双方重申积极致力于世界的和平和可持续发展,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双方强调有效多边主义的重要性,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

  三、双方积极评价中欧关系发展成就,对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日臻成熟和深入表示满意,认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提升,经贸等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文交流的水平不断提高。双方表示将继续支持彼此的和平和可持续发展。中方欢迎《里斯本条约》获得批准,祝贺欧盟推选出新领导人和欧盟机构调整,重申将继续坚定支持欧盟一体化建设。欧方积极评价新中国六十年取得的成就,欢迎中国继续改革开放政策。欧方重申支持中国的和平发展,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双方强调中欧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关系前景广阔。双方决心继续坚持中欧关系的战略定位,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开放和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全力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四、领导人强调中欧政治和行业对话在促进双方战略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领导人会晤机制对中欧关系的战略引领作用。双方表示决心就双边及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政治对话与合作,进一步增进了解,扩大共识,构筑稳定的战略互信。

  双方认为,2008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偕委员访华和温家宝总理2009年回访欧盟总部以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方式全面推进了双方关系,同意应继续保持此类互访。

  五、双方领导人肯定中欧伙伴合作协定谈判/完善1985年中欧经贸合作协定谈判取得的进展,鼓励工作层加速谈判,争取早日达成一致。

  六、欧盟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七、双方重申坚持防扩散和裁军等领域的国际条约体系,同意在裁谈会等有关国际会议中开展建设性合作。双方特别强调《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的重要性。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任何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双方同意加强防扩散和反恐等专题对话。

  八、双方强调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双方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包括配套的司法研讨会,愿共同努力推动对话不断取得切实进展。欧盟欢迎中国承诺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将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   

  九、双方认为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需立即采取合作行动加以应对,同意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务实合作。双方将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达成全面、公平和具有雄心的结果。

  双方认为,发达国家大幅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并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做出安排,将是哥本哈根会议的重要成果。双方强调,发达国家承担具有雄心的、透明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适当国内减缓行动,以促进向低碳经济转型,对进一步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

  欧方欢迎并赞赏中方决定设立限制碳排放强度的国内量化行动目标,以及其他数字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中方欢迎并赞赏欧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发挥的引领作用和作出的很大努力。

  十、双方肯定中欧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展的全面合作,同意通过加强协调与合作进一步落实《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并同意提升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双方将在伙伴关系框架下,强化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能效、气候友好技术的联合开发、示范与转让、可持续城市发展、能力建设和区域合作,以促进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双方认识到,向低碳经济过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此框架下,双方欢迎近期就能源问题深化对话,以促进清洁、可持续能源的利用和全球能源安全。双方同时欢迎在可再生能源、清洁煤炭、生物燃料和能源效率领域开展的具体合作。为此,双方希望进一步深化能源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重申,在中国和欧盟成员国境内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开发和示范先进的近零排放发电技术。

  中方欢迎欧盟环境理事会2009年10月21日关于中欧近零排放发电合作项目的结论,以及欧盟委员会承诺向该项目提供高达5700万欧元的资金。

  十二、领导人欢迎双方外长就朝鲜半岛无核化、伊朗核问题以及缅甸、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局势等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双方强调了亚欧会议作为亚洲和欧洲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十三、中国和欧盟欢迎中国、欧盟和非洲三边对话,同意探讨合作的适当领域。双方重申支持全面、及时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支持非洲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早日复苏。

  十四、双方积极评价二十国集团(G20)前三次峰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继续关注世界经济、金融和发展问题。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伙伴的精神,就G20峰会未来发展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并表示致力于同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包容、富有韧性和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双方同意切实支持各自所在地区和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特别是要抵制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保持开放和自由的贸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按照G20三次金融峰会公报精神,双方领导人重申将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代表性和合法性,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G20领导人关于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表示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重要作用,愿意确保充分、及时地实施各自改革计划。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与合作,支持G20新达成的“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改革国际金融机制,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实现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

  十五、双方领导人欢迎11月29日欧元区代表与中国有关部门在南京就宏观经济政策问题开展讨论。

  十六、双方认识到中欧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一致认为经贸关系是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双方同意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扩大有效市场准入。欧盟赞赏经济下行期间中国向欧盟派遣贸易投资促进团的努力。

  十七、双方领导人决心努力于2010年完成关于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达成有雄心、全面和平衡的协议。双方认为应根据多哈回合授权及在包括有关模式在内的进展基础上结束多哈回合谈判。双方呼吁世界贸易组织(WTO)全体成员共同努力,以在2010年前结束多哈回合谈判。

  十八、双方重申致力于中欧高层经贸对话,并认为对话的战略性、前瞻性和规划性有助于推动双方经贸关系。高层经贸对话为现有的双边经济对话和机制注入强大政治动力,促进其寻求具体措施推动贸易和投资的平衡发展。中国和欧盟认为,采取各种途径促进经济开放非常重要,同意改善双边关系和各自经济确保开放、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以创造新的商机。中国和欧盟将努力为中小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寻求在包括贸易融资和技术贸易在内的其他领域合作的可能性。在走向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由此带来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在此背景下,双方对第五届中欧工商峰会的召开并以“绿色经济、持续增长”为主题表示欢迎。

  十九、中欧同意在对外资企业透明和非歧视的基础上,努力刺激需求。双方认为公开、非歧视的政府采购政策很重要,同意加大力度,增进双方在此领域的交流。欧盟表示支持中国努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鼓励中国准备改进出价清单。

  二十、双方领导人认为需要建立一个积极、执法有效和运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双方领导人致力于就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合作,欢迎启动中欧地理标识双边合作协定的谈判。

  二十一、双方领导人讨论了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重要的政治议题。双方期待尽早更新上一份市场经济地位报告。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方在符合尚未解决的技术标准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此,欢迎启动关于中国会计标准执行情况的研究。

  二十二、双方对11月“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表示欢迎。中国欢迎欧盟积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

  二十三、双方积极评价中欧在科技、人员往来、教育、文化、海关、卫生、应急管理等各领域开展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并对会晤相关配套活动以及会晤期间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和备忘录表示欢迎和满意(附件1)。

  二十四、双方同意加强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决定:

  ——深化海关合作,在当前经济危机和国际贸易放缓的形势下加强合作,促进和便利双方贸易,争取在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稳步进展,争取中国和欧共体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就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下一阶段合作达成协议,加强经认证经营者项目(AEO)互认的合作;

  ——在就统计方法和实践开展对话的基础上,在相互视为优先的领域加强中欧间的统计合作;

  ——继续加强中欧在工业品安全、WTO/TBT、消费品安全、SPS和食品安全领域的更紧密的机制化合作,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增强公民信心并促进贸易;

  ——继续加强民航合作,包括调整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的航空服务协定,以及加强在航空安全、安保、环境、经济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在业已存在的良好文化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继续开展中欧文化政策对话,并在推动实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方面密切协作;

  ——继续推进教育政策对话磋商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培养、联合研究、各自国家/地区语言教学与培训以及师生交流方面的支持力度,大幅增加学生双向访问;

  ——启动2011中欧青年年,以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中欧伙伴关系;

  ——支持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与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继续开展建设性对话;

  ——加强中欧智库间的高层次对话与交流,推动并支持这一交流机制化;

  二十五、欧方领导人对会晤举办地江苏省表示感谢。双方领导人支持包括江苏省在内的中欧之间不断增长的地方合作。

  附件1:第十二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签署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续签中欧科技合作协定

  ——签署启动近零排放碳项目第二阶段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署关于建立工业领域对话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签署关于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框架谅解备忘录

  ——签署中欧环境治理项目财政协议

  ——签署“支持中国可持续贸易和投资体系”新贸易项目财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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