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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7:52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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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考[1994]第15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10日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 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

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

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一) 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 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 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 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 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六) 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 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九条 凡属市系统的表彰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研究有关评选事宜;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

第十五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先进个人登记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及证书

 

第十六条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对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其它待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要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或审定。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奖杯的发放,一般不颁发奖杯。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确需颁发奖杯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 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规范、工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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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1999]9号 1999年1月29日)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门类全、多学科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快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教兴市”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引进范围
  1.引进带项目、资金、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投资办厂或合作办厂的人才。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各类高级职称人才或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成就的工科类、医学类、农学类、经济管理类和企业管理类人才。
  3.高等院校毕业生。选拔一些优秀的,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个别紧缺专业可以放宽到大专层次。
  4.技术人才。引进紧缺专业且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才或能工巧匠。
  5.乡土人才。引进在农作物育种、种植、畜禽饲养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三、优惠政策
  1.对引进急缺专业的本、专科生,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8000元,大专毕业生5000元给予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2.对各类企业引进的中、高级急缺专业人才,试用期一年,经考核称职后,由用人单位原则上给予1-2万元的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3.凡属引进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计委、公安局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根据贡献发给住房补助,并可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引进的人才属辞去公职的,承认其原身份、学历、工龄和技术职称。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待遇外,其研究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按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5.对企业引进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技师、能工巧匠,由企业考核后,可不受身份、学历的限制,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人,也可借用,也可长短期聘用。
  6.对各类企业引进的无中、高级职称,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根据情况可破格晋升,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所评聘的职称确定。
  7.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担任顾问或参与管理的,根据贡献和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聘请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专家,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每年发给2000元左右的津贴;对来我市进行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专家,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8.凡属引进的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四、管理与服务
  1.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各部门要积极创造宽松适宜的工作环境,对做出一定贡献的,及时选拔使用或给予荣誉奖励。
  2.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最低服务期限5年。
  3.引进后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积极使用,加强培养,并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使用信息。人事部门也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引进后的人才,经使用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原给予享受的一切待遇,已解决“农转非”的注销城市户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全国各地先后设置了一批大型广告显示屏。这些广告显示屏,对于扩大广告媒体,增加信息传播量,丰富广告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电子显示屏播映未经审查的文艺节目和新闻节目,个别的还播映内容不健康的文艺
节目,污染社会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规范化管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是广告活动的一种形式,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必须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户外广告加以规范。
二、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必须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已经设立电子显示屏的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必须限期于30日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广告活动。
三、对已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各类广告显示屏,近期内要对其播映内容进行一次检查。经查发现播映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保证今后严格依法发布广告,并在广告中同时显示“广告”字样。
四、各类电子显示屏播映的新闻节目,必须经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播映的文艺节目,必须经省一级广播电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新闻文艺节目,一律不得播映。
五、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从重处罚。
六、各地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电子显示屏的检查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将本辖区内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地点、媒体形式(如磁翻板、液晶显示、LED等)、面积、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情况等按附件要求报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大型广告显示屏情况表(略)




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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