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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以及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3:57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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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以及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以及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1999〕20号)和《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1999〕21号),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
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税号4401至4409项下的原木、锯材,以及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总署政法司已根据文件精神在H883.EDI参数库对相关参数数据作出了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税号4401至4409项下的原木、锯材的进口报关单,采用人工审单,现场海关在征税环节的操作中,“征免税方式”选择“特案”,人工输入优惠税率征税;其他商品一律按法定普通税率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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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200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符合标准的,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应当立即清洗。
   第六条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洗场(站)有关资料,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在城墙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场(院)内开展作业。在城墙以外二环以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在二环以外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进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十条 为汽车维修、美容内设的清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从事经营性汽车清洗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二条 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第十三条 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和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其他污物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清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在场(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美容企业利用内设清洗设施,从事汽车清洗保洁经营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清洗机动车辆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罚款;随意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逾期未补办手续,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本范围表是为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时制度而制定的。
(二)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下,毒物对人的神经、血液、内脏有比较严重损害的作业。其范围,系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的,主要包括:(1)常年直接从事剧毒或高毒的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生产作业。(2)常年直接从事苯的氨基、硝基、
卤代衍生物等苯系染料中间体生产作业。(3)常年直接接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氯丁二烯、氯甲醚、四氯乙烯、丙烯腈、二硫化碳等毒物的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生产作业。(4)常年直接接触铅、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和粉尘的化工生产作业。
(三)根据上述标准,本表所列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按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表中只列入多数岗位属于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产品;对于只有少数岗位危害严重的产品,不予列入。
(四)化工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各企业的工艺、布局、岗位设置、劳动条件不尽相同,在执行本表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产品的具体作业范围作适当调整。凡企业的工艺、装备条件比较好,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不应再作为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处
理。企业目前贯彻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暂按一般有毒有害作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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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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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敌畏 ┃碱解法 ┃ 水溶液配制、碱解、脱苯、混配、┃敌百虫、敌敌畏 ┃ ┃
┃ ┃ ┃ ┃包装 ┃ ┃ ┃
┃ 2 ┃对硫酸 ┃三甲胺法 ┃ 打浆、合成、水洗、脱溶剂、混 ┃对硝基酚钠、氯化物、对┃ ┃
┃ ┃ ┃ ┃配、包装 ┃硫酸 ┃ ┃
┃ 3 ┃甲基对硫磷 ┃合成法 ┃ 三氯硫磷、氯化、合成、包装 ┃甲基对硫磷 ┃ ┃
┃ 4 ┃辛硫酸 ┃乙酯液碱法 ┃ 备料、苯乙腈制造、酯化、肟化、┃苯乙腈、氯化物 ┃ ┃
┃ ┃ ┃ ┃合成、水洗 ┃ ┃ ┃
┃ 5 ┃甲拌磷 ┃甲醛法 ┃ 备料、硫化物制备、乙硫醇制备、┃甲拌磷 ┃ ┃
┃ ┃ ┃ ┃缩合、混配、包装 ┃ ┃ ┃
┃ 6 ┃三硫酸 ┃合成法 ┃ 氯甲基对氯硫醚制备、硫化物制 ┃三硫磷、硫化物 ┃ ┃
┃ ┃ ┃ ┃备、合成、混配 ┃ ┃ ┃
┃ 7 ┃磷胺 ┃一步法 ┃ 三苯酯、三甲酯制备、酯交换、 ┃磷胺 ┃ ┃
┃ ┃ ┃ ┃氯化、缩合、回收 ┃ ┃ ┃
┃ 8 ┃久效磷 ┃一步法 ┃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脱 ┃久效磷 ┃ ┃
┃ ┃ ┃ ┃溶、包装 ┃ ┃ ┃
┃ 9 ┃甲胺磷 ┃合成法 ┃ 备料、合成、脱溶剂、混配、包装┃甲胺磷 ┃ ┃
┃ 10 ┃保棉丰 ┃氧化法 ┃ 备料、氧化、分液、混配、包装 ┃甲拌磷、保棉丰 ┃ ┃
┃ 11 ┃异丙磷 ┃合成法 ┃ 合成 ┃异丙磷、硫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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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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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苏化203 ┃硫化物法 ┃ 合成、硫化物制备、氯化、混配、┃硫化物、苏化203 ┃ ┃
┃ ┃ ┃ ┃包装 ┃ ┃ ┃
┃ 13 ┃有机磷农药中┃合成法 ┃ 备料、五硫化二磷制造、合成、 ┃硫化物 ┃ ┃
┃ ┃间体一硫化物┃ ┃水提取、回收 ┃ ┃ ┃
┃ 14 ┃六六六 ┃苯光氯气法 ┃ 合成、蒸馏、包装、提纯 ┃六六六 ┃(含高丙体)┃
┃ 15 ┃滴滴涕 ┃缩合法 ┃ 缩合、洗涤、蒸馏、包装、粉剂加┃氯化苯 ┃ ┃
┃ ┃ ┃ ┃工、乳剂加工 ┃ ┃ ┃
┃ 16 ┃五氯酚及五氯┃六氯苯加压水┃ 溶液、过滤、洗涤、水解、蒸馏、┃六氯苯、五氯酚钠 ┃ ┃
┃ ┃酚钠 ┃解法 ┃酸化、包装 ┃ ┃ ┃
┃ 17 ┃三氯杀螨砜 ┃氯磺化缩合法┃ 氯磺化、缩合、出料、包装 ┃三氯苯、三氯杀螨砜 ┃ ┃
┃ 18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 成盐、缩合、氯化、后处理、包装┃杀虫脒、邻甲苯胺 ┃ ┃
┃ 19 ┃磷化铝 ┃铝热法 ┃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磷化氢 ┃ ┃
┃ 20 ┃除草醚 ┃一步法 ┃ 氧化、缩合、水洗、切片、包装 ┃对氯硝基苯 ┃ ┃
┃ 21 ┃多菌灵 ┃合成法 ┃ 酯化、氰胺化、缩合、分离、干燥┃邻苯二胺 ┃ ┃
┃ ┃ ┃ ┃、包装 ┃ ┃ ┃
┃ 22 ┃敌稗 ┃合成法 ┃ 氯化、还原、缩合、蒸馏、回收、┃二氯硝基苯、二氯苯胺 ┃ ┃
┃ ┃ ┃ ┃混配、包装 ┃ ┃ ┃
┃ 23 ┃农药加工 ┃ ┃ 加料、粉碎、混配、包装 ┃农药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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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 ┃硝基苯 ┃硝化法 ┃ 硝化、提取、中和、蒸馏、┃硝基苯 ┃ ┃
┃ ┃ ┃ ┃包装 ┃ ┃ ┃
┃ 2 ┃苯胺 ┃铁粉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提取、┃硝基苯、苯胺 ┃ ┃
┃ ┃ ┃ ┃包装 ┃ ┃ ┃
┃ 3 ┃硝基氯苯(邻、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分层、┃硝基氯苯 ┃ ┃
┃ ┃对及二硝基) ┃ ┃洗涤、精馏、结晶、包装 ┃ ┃ ┃
┃ ┃(间位) ┃氯化法 ┃ 备料、氯化、水洗、分馏、┃硝基氯苯 ┃ ┃
┃ ┃ ┃ ┃结晶、包装 ┃ ┃ ┃
┃ 4 ┃硝基苯胺(邻对 ┃氨解法 ┃ 备料、氨解、离析、结晶、┃硝基苯胺 ┃ ┃
┃ ┃及二硝基) ┃ ┃过滤、精制、包装 ┃ ┃ ┃
┃ ┃(间位) ┃还原法 ┃ 备料、还原、精制、过滤、┃硝基苯胺 ┃ ┃
┃ ┃ ┃ ┃包装 ┃ ┃ ┃
┃ 5 ┃氯代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氯代苯胺 ┃ ┃
┗━━┻━━━━━━━━┻━━━━━━┻━━━━━━━━━━━━━┻━━━━━━━━━━┻━┛

续表
┏━━┳━━━━━━━━┳━━━━━━┳━━━━━━━━━━━━━┳━━━━━━━━━━┳━┓
┃ 6 ┃卤代硝基苯胺 ┃卤化法 ┃ 备料、卤化、后处理 ┃卤代硝基苯胺 ┃ ┃
┃ 7 ┃硝基甲苯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蒸馏、┃硝基甲苯 ┃ ┃
┃ ┃ ┃ ┃包装 ┃ ┃ ┃
┃ 8 ┃甲基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硝基甲苯、甲基苯胺 ┃ ┃
┃ 9 ┃N-甲基苯胺(包括 ┃烷化法 ┃ 备料、烷化或合成、蒸馏、┃苯胺、N甲基苯胺 ┃ ┃
┃ ┃N-N二甲基苯胺) ┃ ┃包装 ┃ ┃ ┃
┃ 10 ┃N乙基苯胺(包括N-┃烷化法 ┃ 备料、烷化、蒸馏、包装 ┃苯胺、N乙基苯胺 ┃ ┃
┃ ┃N二乙基苯胺) ┃ ┃ ┃ ┃ ┃
┃ 11 ┃苯二胺 ┃还原或水解法┃ 备料、硝化、氨解、还原或┃二硝基苯、硝基苯胺、┃ ┃
┃ ┃ ┃ ┃水解、过滤、浓缩、蒸馏、结┃苯二胺 ┃ ┃
┃ ┃ ┃ ┃晶、精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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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2 ┃二氨基甲苯 ┃还原法 ┃ ┃ ┃ ┃
┃ 13 ┃邻(对)氨基苯甲醚┃烷氧基化还原┃ 还原、过滤、蒸馏、包装 ┃二硝基苯、二氨基甲苯┃ ┃
┃ ┃ ┃法 ┃ 备料、烷氧基化、蒸馏、酚┃硝基氯苯、硝基甲醚、┃ ┃
┃ ┃ ┃ ┃钠回收、还原、蒸馏、结晶、┃氨基苯甲醚 ┃ ┃
┃ ┃ ┃ ┃包装 ┃ ┃ ┃
┃ 14 ┃邻氨基对甲基苯乙┃重氮、硝化、┃ 备料、重氮、硝化、水解、┃甲基苯胺、硝基甲基苯┃ ┃
┃ ┃醚 ┃烷化、还原 ┃烷氧基化、还原、过滤、包装┃乙醚、氨基甲基苯乙醚┃ ┃
┃ 15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烷化、还原、┃ 备料、氯乙烷制备、还原、┃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碱熔 ┃烷化、碱熔、精馏、包装 ┃ ┃ ┃
┃ 16 ┃硝基酚钠 ┃水解法 ┃ 备料、水解、浓缩、结晶、┃硝基氯苯、硝基酚钠 ┃ ┃
┃ ┃ ┃ ┃过滤、包装 ┃ ┃ ┃
┃ 17 ┃2-氨基5硝基苯酚 ┃羟氨化或光气┃ 备料、水解、精制、过滤、┃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 ┃
┃ ┃ ┃化法 ┃羟氨化、重氮、缩合或光气化┃苯酚 ┃ ┃
┃ ┃ ┃ ┃、硝化、水解、包装 ┃ ┃ ┃
┃ 18 ┃乙基苯苄基苯胺 ┃缩合法 ┃ 备料、缩合、蒸馏、包装 ┃N乙基苯胺、乙基苄基 ┃ ┃
┃ ┃ ┃ ┃ ┃苯胺 ┃ ┃
┃ 19 ┃对氨基二苯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精馏、┃苯胺、硝基氯苯、氨基┃ ┃
┃ ┃ ┃ ┃脱水、回收、包装 ┃二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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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20 ┃4,4'-二氨基联苯醚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蒸馏、干燥┃硝基苯、硝基氯苯、二 ┃ ┃
┃ ┃ ┃ ┃、升华、包装 ┃氨基联苯醚 ┃ ┃
┃ 21 ┃联大茴香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还原、转位、过滤、 ┃硝基苯甲醚、联大茴香胺┃ ┃
┃ ┃ ┃ ┃后处理、氧化锌回收 ┃ ┃ ┃
┃ 22 ┃多乙烯多胺 ┃氨化 ┃ 备料、氨化、浓缩、分馏、 ┃二氯乙烷、多乙烯多胺 ┃ ┃
┃ ┃ ┃ ┃后处理 ┃ ┃ ┃
┃ 23 ┃甲萘胺 ┃硝化还原法 ┃备料、硝化、还原、精馏、包装 ┃硝基萘、甲萘胺 ┃ ┃
┃ 24 ┃乙酰乙酰芳胺 ┃缩合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 ┃
┃ ┃ ┃ ┃ ┃胺 ┃ ┃
┃ 25 ┃苯绕蒽醌(包括溴代)┃缩合法 ┃备料、合成、碱煮、溴化、后处理┃苯烧蒽酮、溴代苯烧蒽酮┃ ┃
┃ 26 ┃苯胺黑 ┃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 ┃ ┃
┃ 27 ┃冰染染料中色基部分┃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卤代、硝基、氨基芳香化┃ ┃
┃ ┃ ┃ ┃ ┃合物 ┃ ┃
┃ 28 ┃柔软剂VC ┃缩合法 ┃ 备料、缩合、后处理 ┃乙烯亚胺 ┃ ┃
┃ 29 ┃还原灰BG ┃溶剂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硝基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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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 ┃三氯甲烷 ┃乙醛合成法 ┃反应、精制、灌装、挖渣 ┃三氯甲烷 ┃ ┃
┃ 2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二步┃中和、精馏、除硫、反应、分┃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 ┃
┃ ┃ ┃氧化法 ┃馏、回收 ┃ ┃ ┃
┃ 3 ┃二硫化碳 ┃木炭甑法、天┃反应、吸收、蒸馏、灌装 ┃二硫化碳 ┃ ┃
┃ ┃ ┃然气法 ┃ ┃ ┃ ┃
┃ 4 ┃氯甲醚 ┃合成法 ┃合成、包装 ┃氯甲基甲醚 ┃ ┃
┃ 5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熔融、分解、水洗、出料 ┃三氯苯、热分解产物 ┃ ┃
┃ ┃ ┃热解法 ┃ ┃ ┃ ┃
┃ 6 ┃氯苯 ┃苯氯化法 ┃氯化、分离、中和、灌装 ┃氯苯 ┃ ┃
┃ 7 ┃丙烯腈 ┃丙烯氨氧化法┃氧化、精制、氰化钠制造 ┃丙烯腈 ┃ ┃
┃ 8 ┃乙醛 ┃汞法 ┃乙醛合成、汞泥回收 ┃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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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9 ┃甲苯二异氰酸┃光化法 ┃光化、精馏、尾气 ┃甲苯二胺 ┃ ┃
┃ ┃酯 ┃ ┃ ┃ ┃ ┃
┃ 10 ┃偶氮二异丁腈┃合成法 ┃合成、提纯、干燥、污水处理┃肼、丙酮氰醇 ┃ ┃
┃ 11 ┃氯丁橡胶 ┃ ┃单体合成、聚合、凝聚、后处┃氯丁二烯 ┃ ┃
┃ ┃ ┃ ┃理 ┃ ┃ ┃
┃ 12 ┃丁腈橡胶 ┃乳液聚合 ┃配料、聚合、凝聚、后处理 ┃丙烯腈、防老剂丁 ┃ ┃
┃ 13 ┃聚氯乙烯 ┃电石法 ┃氯乙烯合成、催化剂制 ┃氯乙烯、氯化汞 ┃ ┃
┃ ┃ ┃ ┃备、聚合、干燥、清釜 ┃ ┃ ┃
┃ 14 ┃ABS工程塑料 ┃接枝聚合 ┃聚合、接枝聚合、凝聚、干燥┃丙烯腈、苯乙烯 ┃ ┃
┃ 15 ┃聚四氟乙烯 ┃F高温裂解 ┃裂解、精馏、聚合、回收、高┃F22裂解气(六氟丙烯)┃ ┃
┃ ┃ ┃ ┃温烧结 ┃ ┃ ┃
┃ 16 ┃聚全氟丙烯 ┃四氟乙烯裂解┃裂解、精馏、聚合、残液处理┃裂解残液气(八氟异丁 ┃ ┃
┃ ┃ ┃ ┃ ┃烯) ┃ ┃
┃ 17 ┃PAPI(多苯基 ┃光气化法 ┃缩合、光化、蒸馏、尾气 ┃苯胺、氯苯 ┃ ┃
┃ ┃多异氰酸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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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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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烧碱 ┃水银法 ┃电解、修槽、汞回收 ┃水解(汞) ┃ ┃
┃ 2 ┃氧化铅 ┃ ┃熔铅、氧化、包装 ┃铅烟、铅蒸汽、氧化铅┃ ┃
┃ ┃ ┃ ┃ ┃粉尘 ┃ ┃
┃ 3 ┃重铬酸钠(钾 ┃ ┃煅烧、浸取、酸化、结晶 ┃六价铬粉尘 ┃ ┃
┃ ┃、铵) ┃ ┃ ┃ ┃ ┃
┃ 4 ┃黄磷 ┃电炉法 ┃出磷、出渣、电炉、精制 ┃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5 ┃铬酐 ┃熔融法 ┃加料、反应 ┃六价铬粉尘 ┃ ┃
┃ 6 ┃一氧化碳中温┃机械混合法 ┃配料、碾料、挤条、干燥焙烧┃铬酐 ┃ ┃
┃ ┃变换催化剂 ┃ ┃、过筛、包装 ┃ ┃ ┃
┗━━┻━━━━━━┻━━━━━━┻━━━━━━━━━━━━━┻━━━━━━━━━━┻━┛

续表
┏━━┳━━━━━━━┳━━━━━━┳━━━━━━━━━━━━━┳━━━━━━━━━━┳━┓
┃ 1 ┃防老剂 ┃胺、酚缩合 ┃备料、缩合、粉碎、包装 ┃芳胺、防老剂粉尘 ┃ ┃
┃ 2 ┃促进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洗涤、干燥、包┃苯胺、二硫化碳 ┃ ┃
┃ ┃ ┃ ┃装 ┃ ┃ ┃
┃ 3 ┃三盐基硫酸铅 ┃水解合成法 ┃黄丹、投料、干燥、成品包装┃氧化铅、铅粉尘 ┃ ┃
┃ ┃ ┃ ┃回收铅下脚 ┃ ┃ ┃
┃ 4 ┃二盐基亚磷酸 ┃三氯化磷合成┃合成、干燥、包装 ┃ ┃ ┃
┃ ┃铅 ┃法 ┃ ┃ ┃ ┃
┃ 5 ┃硬脂酸铅镉盐 ┃复分解 ┃硝酸铅制备、复分解、干燥 ┃铅、镉、硝酸铅 ┃ ┃
┃ 6 ┃汞试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包装 ┃汞 ┃ ┃
┃ 7 ┃铅试剂 ┃化学合成 ┃熔铅、合成、包装 ┃铅蒸汽、铅粉尘 ┃ ┃
┃ 8 ┃四乙基铅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合处理 ┃四乙基铅 ┃ ┃
┃ 9 ┃三苯基氯化锡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后处理 ┃有机锡(三苯基氯化锡 ┃ ┃
┃ ┃或三丁基氟化 ┃ ┃ ┃、三丁基氟化锡) ┃ ┃
┃ ┃锡 ┃ ┃ ┃ ┃ ┃
┃ 10 ┃船底防污漆 ┃混炼法 ┃配料、研磨、过滤、包装 ┃重质苯、有机锡、硫柳┃ ┃
┃ ┃ ┃ ┃ ┃汞 ┃ ┃
┃ 11 ┃中国大漆(生漆)┃混炼法 ┃配料、混合、过滤、包装 ┃毛生漆 ┃ ┃
┃ 12 ┃750 ┃二甲苯硝化还┃配料、硝化、水蒸汽蒸馏、还┃硝基二甲苯氨基二甲苯┃ ┃
┃ ┃ ┃原法 ┃原、真空蒸馏、包装 ┃ ┃ ┃
┃ 13 ┃752 ┃液相氯胺化法┃配料、合成、蒸馏、污水处理┃偏二甲基肼 ┃ ┃
┃ ┃ ┃ ┃包装 ┃ ┃ ┃
┃ 14 ┃2#中定剂 ┃光化法 ┃合成、蒸馏 ┃一甲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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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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