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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6:48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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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一九六四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毛竹、篙竹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对改善毛竹、篙竹的经营管理,扩大购销,促进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后来由于受林彪、“四人帮”修正主义路线的影响,加上这个办法的本身也还不够完善,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对这个办法重新进行了研究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按此办法执行。并希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社。

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

(1979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毛竹、篙竹生产发展,加强经营管理,扩大收购,作好分配,安排好市场,支援农业、工业生产高速度发展,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竹、篙竹是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商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参与制定收购、调拨、出口等项的商品流转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三条 各级经营部门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的总方针。要积极办好毛竹商品生产基地,做好购销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规格质量,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增加积累。为工、农、渔业和出口等提供价格适当,规格合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该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做好收购、调拨、销售、出口计划。
第五条 毛竹、篙竹的收购、调出、调入和供应出口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下达;省际(市、自治区)之间的调拨流向业务计划,由总社土产果品局下达。
第六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积极收购,做好供应,保证外调和出口。在执行调拨计划时,应先省外后省内。
第七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原则,以及总社规定的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拖延。

第三章 收购
第八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加强生产观点,积极参与制定生产规划,做好竹林的近山培育管理和远山开发利用,主动与林业部门配合,协助公社、生产队发展毛竹、篙竹生产。根据“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按照毛竹、篙竹的生产规律,采取留养冬春笋,劈山抚育,合理砍伐,防治病虫害等科学管理措施,逐步做到砍八留六,严禁砍伐四年以下的嫩竹,增加立竹密度,提高竹林质量。
第九条 加强合同制度。基层收购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生产单位协商签订派购合同。产销经营单位经过协商,也可根据总社下达的调拨计划签订调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经济责任等项,双方必须信守执行。
第十条 规格质量标准。
毛竹:收购规格质量为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无大弯,竹龄五年以上。粗度,由根部向上,五市尺起围,围径七市寸(不足一市寸的,按四舍五入计算)。长度,原则上应为自然长度,围径七至八市寸的,长度不能少于二十一市尺,围径九市寸以上的,不能少于二十四市尺。砍断处不得高于地面三市寸,梢部围径不得小于四市寸。对于特殊用竹的规格质量标准,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调拨规格质量标准,原则上与收购规格质量标准相同。但有以下情况仍为合格:竹梢破裂在二市尺以内,数量不超过百分之五;虫蛀(每根不超过四个眼)和肿胖(每根不超过三个节)竹数量不超过百分之一;水运毛竹短于规定收购长度标准二市尺以内的。
供应规格质量标准,各省、市、区可参照收购调拨规格质量标准自行制定。
篙竹:粗度,由根部向上五市尺起围,围径四市寸以上。长度,最低十七市尺以上。竹龄五年以上,竹枝向梢部顺剃,有兜有梢,带蒲头,根部不打眼,头梢均匀,皮节无损伤,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不弯曲。
第十一条 毛竹收购、调拨规格质量等级差价。毛竹收购价和调拨价,均以围径九市寸、长度二十四尺为标准。
收购等级差价,围径每大一市寸加价百分之三十;每小一市寸扣价百分之二十。长度二十四市尺以上的不加价,长度不足的,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四。
调拨等级差价,围径每大一市寸加价百分之二十五,每小一市寸扣价百分之十五。长度二十四市尺以上的不加价。陆运的,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三。水运的,允许误差二市尺以内,超过部分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基层收购单位应加强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不断提高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做好验收工作。收购和调拨毛竹、篙竹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质量标准,检质验量,对不符合规格质量标准的,按质论价收购和调拨。
第十三条 基层收购点应根据便于生产者交售、便于短途运输和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以便做到随时收购,随时调运,保证将收购的新鲜毛竹、篙竹全部及时运出。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生产者积极生产和交售毛竹、篙竹,各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奖售政策和标准,实行物资奖售,并及时兑现。
第十五条 毗邻地区毛竹、篙竹收购单位应加强联系,在价格等方面制定大体一致的标准,以利双方切实执行收购计划。

第四章 供应
第十六条 毛竹、篙竹的分配原则,要把支援农业、渔业生产放到首要地位;对特需、防汛救灾、援外用竹要保证供应;积极安排好市场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特需用竹的供应,属于地方特需、防汛救灾的,由当地经营部门在地方销售指标内安排供应;属于中央特需,特大防汛部分,由总社负责安排供应。
第十八条 各调入地区的农业、渔业以及轻工业加工等用竹,在国家计委安排的调入指标中,由省、市、区供销社组织供应。中央各部在各地的直属企业用竹,无论产区、销区均由当地省、市、区统筹安排供应。
第十九条 用竹部门的用途各异,要求供应不同规格、质量的毛竹、篙竹,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合理分配,必须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大材大用,小材小用,综合利用。

第五章 运输保管
第二十条 毛竹、篙竹的运输费用,在全部费用中占的比重较大,调运毛竹、篙竹必须选择最经济、最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尽量做到直线运输。水运费用一般较低,凡是能水运的,除特殊急用外,不要陆运。运输要注意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产区外调毛竹、篙竹,应根据减少运输里程和中转环节,以及便利调入地区接运的原则,确定运输路线和交货地点。水运的毛竹、篙竹,应在能够原排运往销区的码头(河、港面)交货;陆运的,应在火车站附近的仓库、贮材场验收,车站货场交货。交货前运输等一切费用由调出单位负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由调入方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送货制。
第二十二条 各调入地区应根据调拨计划,会同产区及时编造运输计划,并派人到产区交货点进行验收。验收时,陆运的,要点数、检尺;水运的,亦应尽可能做到点数、查尺,如确有困难时,由双方协商采取抽查办法验收。销区验收后,产区凭验收证明和铁路、航运部门的托运单,向调入单位按托收承付办法结算,接货单位不能无故拖延和拒付。接货单位如发现有误时,在货到达七日内通知对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产、销经营单位,应加强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不断提高装车技术和装载量,努力达到运输部门规定的技术装载标准。
对装车、扎排需要的毛竹、篙竹,由产区在当地销售指标内安排,其费用由调入地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保管责任制度。入库出库要查点清楚,做到先进先出,推陈贮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毛竹、篙竹容易破裂、变质,应妥善保管。在陆地存放,要码垛整齐,也应设法苫盖,并做好防洪工作,以免冲走。要积极修建简易仓棚,加强贮存保管。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如发现变质现象,应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经营环节
第二十六条 毛竹、篙竹是支援农业、渔业生产的物资,经营环节应尽量减少,计费标准应从严掌握。产区应由省级经营单位组织,县级经营单位经营,基层单位代购。在县范围内销售的,由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组织产、销直接见面。在省范围内调剂的,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产、销县直接见面。调入地区原则上由省、市、区统一组织进货,直运县、市经营。如销量不多,直运有困难的,也可由省二级站经营,供应需竹单位。
第二十七条 调出县外(包括省内调拨)的毛竹,每根收一角钱的生产扶持费。由产竹省、区经营部门掌握使用,作为补充竹林培育管理,竹林河道维修和少量的科研等费用,不得挪用。在每年终了后三十天内,将上年收入、支出、结存,列表报总社土产果品局。
第二十八条 毛竹收购、调拨、销售价格,按照物价总局和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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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2)1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中烟实业中心,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局决定2002年开展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

附件:1.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摸清企业“家底”,加强对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定于2002年全面开展对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1、烟草系统所有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所有多元化经营企业均属于此次清产核资犯围。
  2、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以资金、实物、商誉、品牌等各种资产形式的账内账外全部投资。
  3、多元化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形式的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各种性质的企业。
  4、烟草系统所有境外企业和机构。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资产清查、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清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件,为企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做好基础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独资和绝对控股(占被投资企业51%以上股权)及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
  1、各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4、在清查的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5、对于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作为清产核资企业户数进行统计,填报相应报表,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的清理办法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0年卷烟工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对控股、参股和参与管理的企业及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进行股权和收益的清理,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情况,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以便以后加强管理。
  (三)境外企业和机构
  1、境外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企业可根据准备情况自行掌握开始进行资产清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30日,2002年10月底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具体安排是:
  1、2002年3月15日前认真清理企业户数,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先前已有布置)。
2、组织动员,提高认识,充实办事机构,拟订实施方案,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为2002年3月至4月。
  3、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清理股权和损益,汇总上报资产损失报表,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法律文件和手续,逐一建立项目档案。时间为2002年5月至10月。
  4、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建章建制,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时间为2002年11月至12月。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各企业应对全部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如实反映出来,在此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1、多元化经营企业户数的清理。户数清理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企业户数清的彻底,清产核资工作就能较顺利地开展。由于这类企业形成背景较为复杂,要下大力气将全部企业名单报上来,尤其是过去账上没有反映的投资企业。各省级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要组织企业认真清理、反复核对,切实将企业户数搞清楚,然后再区分情况进行分类清理。
  2、准备阶段。2002年3月至4月30日止。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费时费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各省级局和企业应积极进行所属范围内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机构、制订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培训和必要的账务清理和调整。编制2001年的决算并进行年审。
  3、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阶段。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要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如实填报资产清查表。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各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匿不报。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处理方案,如实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企业在资金核实申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要分门别类详细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鉴定、确认、审核材料及文件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由各省级局汇总上报。
对于清理股权和收益的企业(即没有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可不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但必须要摸清企业情况,认真清理各项投资,完善各项法律手续,上报相关的情况调查表并附相关股权、收益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已进入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和清算的企业,在上报企业户数后,仍按其规定法律程序运作。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按境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
国家局拟于10月21日汇总审核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后,报财政部审批。
  4、总结验收阶段。资金核实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同时做好清产核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逐一建立企业档案,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家局将组织烟草系统内各省级局之间进行互查,在此基础上会请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充实调整,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核汇总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将有关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省级局及所属投资企业也应对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范围内的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范围内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汇总本省所属多元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多元化经营企业要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各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具体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组织,配备力量,做好发动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准备清产核资的有关资料、工作底稿等;编制2001年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2、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和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损失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
  4、要积极向各级税务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
  5、认真自查并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建章建制和整改工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
  1、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和各项规章为依据,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执行。
  2、彻底摸清烟草系统各级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的“家底”,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为此,各级和各企业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清产核资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问题全部如实反映出来,国家局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以调动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凡是积极认真对投资多元化经营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上报的,如有问题国家局将从轻或不予追究;对不认真清理或有意隐瞒不报的,将按《会计法》和行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此次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只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4、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长期投资和资金挂帐的处理方案,凡申报的各类损失和挂账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经董事会通过,方可申报处理。
  5、根据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多元化经营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无法消化的,可根据规定上报财政部待审核确认批复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其中:凡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潜亏挂账,应全部转为明亏,冲减未分配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呆坏账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列损益处理。
  七、清产核资报表及软件系统
  1、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主要是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有关副表,共分为境内清产核资企业、境内清理股权和收益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和机构四类分别填报。各基础工作表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
  2、烟草系统清产核资软件系统,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编制。
  八、要求
  1、省级局、投资企业和多元化经营企业都必须按方案要求认真彻底清查,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有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专题上报。
  2、建立责任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失职造成工作损失的,尤其是对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清理不彻底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推倒重来;对有意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
  3、无论以何种形式核算,资金核实申报表一律以汇总形式上报。
  4、由于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符合该行业标准,申报时应附该行业标准复印件,围绕烟草系统主业进行多元化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可依照烟草行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3号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
―2―
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
(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WMI申请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WMI申请材料和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客观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现场审
―3―
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工作组。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人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一般由2至4人组成。
(二)初次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初次现场审查时间。初次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见附件四,以下简称《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
初次现场审查时,关于生产设备、检验能力、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如下:
1.对于重要零部件(范围至少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附件三所列的内容),当企业自行生产时,应当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如属采购产品,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进货检验设备,或按合理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关键总成的供方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当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审查组可到供方进行现场验证。
2.企业必备的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
―4―
3.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或《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依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当时可部分参照企业标准),若无与之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则依据企业标准。
(三)初次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考核合格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的第1至11项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第1至8项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360分(总分值的60%)、第1至8项任一子项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子项分值的50%的,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四)初次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审查组在初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
6.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初次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
―5―
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初次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增加或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或生产后的30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WMI变更申请及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与条件变化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第八条所列文件在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经工作机构确认,不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按照《管理
―6―
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手续;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与申请企业协商,单独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或结合现场监督审查或其他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企业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
(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经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三)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审查结论。
(四)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7―
审查组在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
6.企业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7.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现场监督审查 ―8―
第十九条 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持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时的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 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WMI证书的企业,下同)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包括建立VIN档案和数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VIN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VIN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缩短监督检查周期。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出现VIN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作机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二)生产一致性审查;
(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
(四)企业使用WMI与《WMI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
(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VIN与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符合性;
(六)企业建立VIN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
―9―
求的情况。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的现场审查与合格产品的现场抽查检验按照初次现场审查的内容进行,但不必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原则上最多3次监督审查应当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如果企业申请将条件变化审查与监督审查合并进行,则必须覆盖与条件变化有关的所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原则上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上次现场审查或监督审查的人员。审查组长负责调阅企业的有关存档材料,制订监督审查计划。监督审查计划应当在计划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在取得企业同意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
审查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照《考核要求》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非否决条款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400分(总分值的65%)、任一非否决条款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条款分值50%的,监督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年度现场监督审查同时进行时,审查组将分别针对与条件变化相关的内容和监督审查的内容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和现场监督审查结论。
―10―
第二十六条 当针对第二十二条中的现场抽查或用户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时,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现场监督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三)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四)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五)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适用于当企业产品型号有变动时);
(六)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
(七)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现场监督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监督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监督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在核
―11―
实后,将提出撤销已分配的WMI或撤销部分WMI批准的产品类型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拒不接受VIN管理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的;
(二)WMI批准产品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含部分产品类型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
(三)现场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者;
(四)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且不能保持规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的;
(五)企业破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VIN管理现场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申请VIN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及监督审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5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诉请求后一个月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诉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原则上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VIN管理现场审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VIN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当承担现场
―12―
技术审查的相关费用(现场技术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提交VIN管理现场审查申请并通过申请材料审查的企业,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VIN管理现场审查,但首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申请产品目录
二、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三、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四、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五、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
验项目要求
六、关于现场技术审查收费
―13―
附件一:
申 请 产 品 目 录
序 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出口国或顾客
出口国和顾客
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
检验标准
目前所处阶段(研发、试生产、
批量生产、停止生产)
已销售量
备 注
注:
1.目录中的产品型号应包括企业所申请的产品类别中的所有型号,包括处于研发、试生产、批量生产阶段或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停止生产的产品,均需列入审查范围,审查时可按产品所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在申报之日起一年以前已停止生产的产品,可不必申报,也不列入审查范围。
2.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备注中指明某种产品的生产地址。
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 ―14―
附件二:
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一、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
序 号
名 称
单层建筑面积(m2)
层数
总建筑面积(m2)
所有权关系(自有、租用等)
二、主要生产设备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主要参数
用 途
生产能力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三、主要检验设备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用 途
精 度
检定日期/有效期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注:
1.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项中指明。
2.表中项目不可空缺。
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 ―15―
附件三:
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车辆产品名称及型号: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型 式
主要参数
供 应 商
备 注
注:适用时,重要零部件至少包括:发动机或电动机、离合器、变速器、差速器、控制器、充电器、车架、悬挂(弹性元件及减震器)、座椅(鞍座)、安全带、灯具/信号装置、后视镜、传动装置(传动轴/传动链/皮带等)、蓄电池、车轮(钢圈/铝圈及轮胎)、转向系统(转向盘/转向把、转向传动装置、转向器)、制动系统(操纵装置、拉索、制动泵、制动器)、催化转化装置、消声器、油箱等。 ―16―
附件四:
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项 目
VIN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1.1 企业应当建立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实际运行中得到体现和保证,该体系应当覆盖所有申报的产品和相关的过程,要确保对外包过程进行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过程清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沟通及时、文件充分适宜、运行有效且高效、关注缺陷预防和持续改进;当产品或制造过程出现异常时,负责产品质量的有关人员应当有权停止生产,以纠正质量问题,并立即向管理者汇报;所有班次的生产作业都应当安排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或指定其代理人员;企业应当在相关的职能和层次建立适宜的质量目标,并进行测量;当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应当能保证其持续的完整性和产品的符合性;现场审查时企业应当不存在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和顾客严重投诉,无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往的类似问题均已得到解决。
20
1.2 企业应当对适用的标准、法规以及顾客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的识别,并在设计、采购、制造、检验、交付、售后服务和产品召回等过程中得到体现;当有关要求更改时,应当及时进行评审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和过程持续满足要求。
10
1.3 产品文件(企业标准、产品图样、数学数据、诊断指南、技术规范、采购要求、用户使用说明书及警示内容等)应当充分适宜,可操作性强。
30
1.4 过程文件(控制计划或类似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反应计划等)应当充分适宜,可操作性强。
30
1.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文件要求
1.5 文件控制和记录控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得到规范执行。
20
2.1 工厂的布局应当关注精益生产的原则,优化材料的转移、搬运,以及对场地空间的增值使用,并应当便于材料的同步流动;生产现场应当清洁、有序、维护,物流顺畅。
10
2.资源管理
2.2 企业应当对关键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0
―17―
项 目 V I N 管 理 现 场 审 查 及 考 核 要 求 分值 得分
2.3 企业应当对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有关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测量设备自校应当有相应的依据和记录;关键测量设备要进行MSA(测量系统分析);内部/外部试验室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包括有资格进行的试验/评价/校准、设备清单、方法和标准的清单);应当对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进行标识,在调整、搬运、维护、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和失准;当发现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测量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产品已发运,应当立即通知顾客。
30
2.4 应当有能力对故障产品提供备件、进行维修和理赔,必要时召回。
10
2.5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尤其是管理人员、产品设计人员、过程设计人员、培训教师、内审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检验和试验人员、计量人员、新上岗人员、新调整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和代理工作人员等,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及知识,或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应当保持适当的记录。
20
3.1 应当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进行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应当进行产品质量先期策划(APQP);设计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适当时,产品设计输入可包括:顾客要求、特殊特性、标识、可追溯性、包装、以往设计项目、竞争对手分析、产品质量、寿命、可靠性、耐久性、可维修性、时间性、可回收性、成本等;制造过程设计输入可包括:生产率、成本、产品设计输出、特殊特性、防错要求等;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输出至少应当包括1.3项中的内容,并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
40
3.2 应当按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策划的要求对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完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对结果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可行,确认应当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
20
3.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
3.3 在产品和制造过程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
10
―18―
项 目 V I N 管 理 现 场 审 查 及 考 核 要 求 分值 得分
4.1 应当按供方选择/评价的程序和准则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方进行选择和评价,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关键零部件的供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评价或采取其它有效的评价方法;对供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相应的制造过程应当按有关批准程序完成样件、小批试装和批量供货过程的批准(PPAP),批准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宜,并保持相关记录;当供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相应的制造过程有更改时,应当符合3.3项的要求。
30
4.2 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质量要求、法规要求应当明确传递给供方;采购信息应当充分适宜;企业应当具有采购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清单,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名称、型号、参数等,并注明相应的生产厂商;应当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责任,建立出现不合格品和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反馈、处置等程序,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20
4.采购控制
4.3 应当保留供方的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包括外部退货情况的记录,当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相应的措施记录。
10
5.1 针对所提供的产品在系统、子系统、部件和/或材料层次上制定控制计划或类似文件,内容应当适宜,考虑到产品/制造过程潜在失效模式(DFMEA、PFMEA)及后果分析的输出;当任何影响产品、制造过程、测量、物流、供货来源或FMEA的更改发生时,应当重新评审和更新控制计划。
30
5.2 应当对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所有过程进行确认,尤其是特殊过程;当条件变化时,还要进行再确认;当作业初次运行、材料更换、作业更改等情况出现时,应当对作业准备情况进行验证。对关键和重要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并规范操作。
20
5.3 应当按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并根据相应的物料清单、库存情况、供方名单等制定采购计划。
10
5.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过程控制
5.4 过程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技能,并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操作,必要时做好可追溯性标识及过程能力统计记录。
10
―19―
项 目 V I N 管 理 现 场 审 查 及 考 核 要 求 分值 得分
5.5 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应当对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符合性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应当有必要的管理文件或作业指导文件,保证先入先出,优化库存周转期。应当按适宜的时间间隔检验库存品状况,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变质情况。
10
5.6 应当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对产品及其检验状态进行识别;适用时,对WMI/VIN或产品的其它标识应当正确,应当能满足追溯性要求(至少应当具有成品车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至少能追溯至成品车检验过程,当存在顾客或法规要求时,可能会追溯至生产过程甚至是关键零部件的供方)。
10
5.7 适用时,企业应当对顾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顾客所有的工装/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进行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适当时,包括保密要求。
10
6.1 对于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企业应当制订相应的检验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外购的重要部件及材料应当与供方就采购产品的检验项目、频次、判定依据、产品和过程批准、质量问题报告程序等达成一致;外观件应当有适宜的标准样品、有能力的检验人员和适当的照明及评价设备。
30
6.2 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每一种自制件和采购件按适宜的频次进行了相应的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
20
6.3 针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企业应当制订相应的检验规程,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频次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应当特别关注。
20
6.4 对关键总成零部件的装配过程,进行装配力矩检查和(或)密封性检查;对成品车按规定项目和要求应当全部检测,不得漏检;如与顾客和法规要求不违背,并符合企业有关规定,在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阶段,允许紧急和例外放行,但应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20
6.产品和过程的监视的测量
6.5 在最终检验过程中,除非顾客特许并满足法规要求,否则在策划安排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当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10
―20―
项 目 V I N 管 理 现 场 审 查 及 考 核 要 求 分值 得分
6.6 应当对关键的产品和过程特性进行统计过程分析和控制(SPC);当产品和过程的统计能力不足或特性不稳定时,应当有适宜的反应计划,可能包括产品遏制和100%检验等。
10
6.7 产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记录以及对制造过程的监视记录的内容/格式/保存期/保存媒介应当能满足顾客和法规要求以及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10
7.不合格品控制
企业应当对采购过程、产品实现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当不合格品已发运,应当立即通知顾客;如产品或过程与当前批准的不同,在继续生产之前,应当获得顾客的让步或偏离许可;应当采用适当统计技术对不合格品情况进行量化分析,有关数据和结果应当在设计、质量、制造、采购、销售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当存在影响安全、环保等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及顾客特殊要求的符合性问题时,应当有能力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能在最短时间内明确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实施召回。
30
8.持续改进
企业应当利用质量目标、审查结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内/外审、每个制造过程的审查、每种产品的审查)、数据统计分析技术、内/外部顾客满意和服务信息反馈、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识别改进机会,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内审结果与本审查组的审查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应当确定并实施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见ISO 9004:2000附录B中的示例);制造过程的改进应当持续地关注于产品特性和制造过程参数变差的控制和减少;应当对管理体系和产品方面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防错方法,措施应当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并能消除不合格的原因。
30
判定
9.生产一致性审查
(否决项)
应当保证经企业检验合格的车辆,与企业自身的技术要求和设计确认时的产品状态、以及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确认的技术要求/样品状态的一致性,包括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性能与状态,与企业自身的技术要求和设计确认时的产品状态、以及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确认的技术要求/样品状态的一致性。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适当时,应当由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再次确认。
―21―
项 目 V I N 管 理 现 场 审 查 及 考 核 要 求 分值 得分
判定
10.合格产品现场抽查
(否决项)
对企业已检验合格的车辆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应当覆盖所有的产品类别,检验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顾客和法规要求的关键项目以及主要的性能项目。当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加倍抽样,如仍存在不合格项目,则按审查不通过处理。
判定
11.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能力(否决项)
企业应当具备与企业生产产品及生产纲领相适合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及生产布局、生产组织,主要生产设备、模具、检验设备和检具等。企业对申报产品类别的投资立项可行,关键的基础设施: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应当为企业自有;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能满足产品符合性和订单的需要。
判定
12.1 VIN编制规则及修改内容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未经备案通过不得擅自使用;企业应当按批准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有关要求使用WMI和标示VIN;不得将本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不得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造成VIN管理混乱,应当建立VIN使用档案或数据库,以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求。
12.WMI的使用和VIN的标示
(适用于监督审查,其中12.1为否决项)
12.2 企业应当保证向工作机构提供的文件(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标准等)均应当为受控文件,企业应当保证其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当企业生产一致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企业名称、地址、品牌、企业性质和股权关系、质量管理体系、基础设施等)、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题时、出现顾客严重投诉时、或出口国政府对企业和产品进行调查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作机构通报,适当时接受相应的审查。
10
本次审查的产品范围为: ;
否决项情况: ;所有项目得分之和为: 分;
子项得分占该项分值的最低比例为: %。
现场审查结论为: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项目分值为10分时,得分可分为:0,2,5,8,10五档;当项目分值为10分以上时,得分每隔5分为一档,例如:0,5,10,……,40。
2.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1项为否决项。 ―22―
附件五:
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
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2
制动性能
×



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4
脚踏行驶能力
×



5
续行里程
×



6
最大骑行噪声
×



7
电动机功率
×


8
电动机效率
×


9
绝缘性能




10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11
制动断电装置




12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13
百公里电耗
×



14
轮胎宽度
×



15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


16
电器装置
×


17
蓄电池密封性
×


18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



19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20
整车外观检查



21
说明书



注:
1.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并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的特种自行车。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有的检验设备。
―23―
二、两轮助力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2
制动性能




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4
脚踏行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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