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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与司法困境探析/柯明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3:57:51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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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与司法困境探析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柯明泉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很大,也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由于《刑法》修订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改动,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因而当前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经常遇到司法困惑,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探析,以期对今后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所裨益。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
从晋江市检察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情况可以看出,当前这一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晋江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3件(22人),仅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2521件(3950人)的0.52%,可谓微不足道,但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152件(181人)相比,占8.6%
2、犯罪主体文盲法盲居多,无证上岗、素质低劣。从查处的13件22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上看,22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3人,小学文化14人,初中文化5人,且没有受过正规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知识教育、培训,不具备上岗资质和基本条件。
3、生产条件简陋,管理疏漏百出。从调查中发现,涉案的企业多为个体加工场或合资企业,厂房简易搭盖,生产设备简陋,工人临时雇用,违规作业严重存在。如被告人李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开办海绵座垫厂,生产原材料及产品属易燃物品,而其竞采用厂房、仓库、宿舍混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用房,丝毫没有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场所存在严重隐患。1999年12月26日凌晨一时许,厂长李某强令工人谢某违章作业,使用发热板出现故障的压塑机进行生产,以致碎海绵落在高温电热板的接头处受热燃烧引发火灾,酿成三人死亡,烧毁机台、建筑物,直接经济损失301500元的严重后果。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属过失犯罪,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事故一旦醇成罪案,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影响恶劣。三年来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罪案13件22人,致使38人丧生、3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难于估量。其中1998年发案2件,死亡3人;1999年发案4件,死亡14人;2000年发案7件,死亡21人。发案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严重地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妨害了社会安定。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困境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虽然是一种普通的过失犯罪,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执法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在办案中,对主体的认定、责任的区分、罪种的判断等,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困扰着公正司法。
困境之一,犯罪主体认定难。
晋江市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股份制企业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遍布全市。一方面,这些众多的企业为晋江市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另一方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1998年至2000年间查处的13件2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全部发生在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按照《刑法》第134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生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然而,这些涉案的人员,不合格职工、三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居多,改变了旧经济体制时期那种较为单纯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作业人员为主要犯罪主体的格局,给传统的执法观念带来冲击。由于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时,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立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应当针对个案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难点,多探讨,多请示,不能盲从,导致错案发生。如:泉州市某废品收购站气割工冉某(无合格证)受老板王某指派到临近的晋江市池店镇某食品饮料厂切除废铁,违章作业,在气割一根钢管时引起冻库泡沫材料燃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多元的严重后果。此案中,气割工冉某违章作业固然有责任,而老板雇用无合格证的职工,又指派其单独作业,这种行为是否属“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值得认真思考、判断。
困境之二,事故责任区分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或生产管理活动中;2、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必须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三者缺一不可。在犯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规定这样的犯罪要件,有利于罪责区分,便于操作,无疑是正确的。这对生产条件较好、规章制度健全、作业流程规范、各个环节责任明确的生产企业而言,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容易分清。然而,从查处的13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来看,多数是厂房、仓库、宿舍混为一体的“三合一”的厂家或职工无合格证、管理制度无上墙、安全责任无落实的企业。事故发生后,责任难分清。如晋江市磁灶镇某建材厂聘任无电工合格证的舒某为电工,平时作业时没有建立一整套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及验收、恢复送电制度。1999年9月18日上午九时,舒某叫来同厂工人李某和康某帮忙抬电机,对发生故障的电机进行维修及移位烘干,其间,电工舒某又被同厂其他车间工人叫去观察机台操作,离开电机烘干现场。此时,厂部抽水需要送电便将电源总开关合上,工人李某、康某自以为断电,擅自移动受水淹湿漏电的电机并接通电源,当场被电击死亡。审查起诉此案时,因该厂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舒某的责任难于分清,现场工人李某、康某又死无对证,最终无法追究当事人舒某的刑事责任。
困境之三,罪与非罪判断难。
从总体上说,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的责任事故以及技术事故是能够划清界限的。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果是否严重。有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后果但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责任事故,这个问题比较明确,本文不作探讨。在这里需要着重分析一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区别,前者是由于有关人员违反职责,不负责任造成;后者是由于设备不良或技术水平不高引起的事故。这里面的“设备不良”或“技术水平不高”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判断?都是难点问题,特别是遇到具体的个案更是无所适从。如姚某(没有电工证)为晋江市某林果场内大水井里的潜水泵进行拆装维修时,将潜水泵接线盒外壳橡皮密封不严紧,就把潜水泵安装抽水,导致漏电,造成两名儿童跳进大井里游泳时被电击死亡。此案例中涉及两个问题:1、姚某维修水泵的行为属“技术水平不高”或“违反职责,不负责任”?2、是否潜水泵本身质量有问题,在运行中振动导致密封橡皮松动湿水漏电。都很难说清楚。照理说,应有专家鉴定,但因受条件限制,有时也难于作出科学的结论,在处理时,罪与非罪难于把握。
困境之四,此罪彼罪界定难。
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时,经常会遇到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别的问题,这里要着重谈的是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难于区分的问题。先介绍一起案例:被告人张某俭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矿管等有关部门年审的石窟继续承包给张某田(负责现场管理)等5人开采,张某田等5人股东又以计件形式转包给冯长发等四人,冯长发等4人雇请8名外地工人进行冒险开采作业。2000年6月26日18时左右,该矿发生山石坍塌,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一人轻伤。此案晋江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俭、张某田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张某俭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田有期徒刑四年。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石窟开采超深度,石窟上方滑波,巨石落进石窟压死人。争论的焦点是“石窟超深”属“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或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将未通过矿管部门年检、存在事故隐患的“开采超深度的石窟”继续承包给他人开采,属“违章冒险作业”。因为按有关部门规定,开采石窟,要有开采证,以后逐年还要年检通过才能继续开采,这是一种规章制度,各采矿点都应遵守。该矿年检未通过而继续承包他人开采,属违章开采,故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在明知该石矿未能获得开采许可并被有关部门通知停止开采,又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审判机关将“石窟超深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当作“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来认定。我们知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和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以保障正常的劳动安全而装置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物品,它是“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条件。因对定性有不同看法,结果出现两个不同的罪名,但量刑标准一样,若抗诉,胜诉的把握不大,因而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困境之五,量刑不当抗诉难。
1998年至2000年,晋江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13件22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2件15人,不诉6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在起诉的15人中,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但适用缓刑的8件10人,均占判决件数和人数的66.67%。尤其是对两起造成多人死亡属后果特别严重的罪案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显然不当。晋江市检察院对其中一起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的罪案的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提出抗诉,但终因不受支持,抗诉没有被采纳。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定,适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节加重犯。对于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情节又特别恶劣的罪犯,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在量刑幅度3至7年之间,选择最低点,处予3年刑罚,然后再适用缓刑,虽不属降格处理,但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及教育作用,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社会效果不好。
主要对策
(一)、要宣传法制,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同重大责任犯罪作斗争。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深刻认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社会危害性,消除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一些模糊认识,坚决摒弃那种“发生事故,业主惨遭损失,又要追究刑事责任,太没人道”等错误论调。转变观念,积极举报犯罪。党政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不为说情所动而干扰办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新闻媒体要转变观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多报忧,多挑刺,揭露犯罪。全社会形成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二)、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陶汰不合格员工,严格管理制度,按照规章作业,减少事故发生。
(三)、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劳动安全、企业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年度证件审核时,对工厂、矿山、建筑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无证施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按照《劳动法》、《矿山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保障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责任事故,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履行审判监督时,一要更新执法观念,不要以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凭经验办案,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简单处理,不作思考,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导致执法偏差,影响公正司法。二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深入探讨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犯罪主体身份的变化要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采取应对措施,作出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三要从审查犯罪构成、罪责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定罪量刑是否准确、是否适当等环节入手,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对该追捕追诉的要坚决追究,对判决认为有错误,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做到不枉不纵,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犯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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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2002]24号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以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组成。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外配购药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部门慢性疾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统筹基金的结算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额补助,病种结算,动态调整,质量考核,年终决算”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总量控制统筹基金实收量预留10%作为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其中的9%用于综合调节,1%用于奖励),90%作为预算支出总量。将预算支出总量划分为4个板块:
一、77%用于支付在市内住院(包括住院综合治疗定额结算和单病种费用定额结算,下同)和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住院板块;
二、18%用于支付市内和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部分慢性疾病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门慢板块;
三、3%用于支付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家庭病床板块;
四、2%用于支付住外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异地住院以及发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异地住院板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就医季节分布以及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月、年度费用结算不得超过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第六条定额管理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定额控制指标结算。定额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
一、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一)综合治疗的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和人均住院总费用作为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二)单病种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包括按病种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定额指标、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段自付比例。
(三)家庭病床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日均统筹基金支付额和一次最长入住时间等指标。
(四)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均总费用(包括住院、家庭病床、门诊慢性疾病治疗)中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
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和各月的出院病人数(含综合治疗、单病种费用结算的出院病人数)、家庭病床病人数、市外转院病人数等。
第七条动态调整每年度初,以上年度上述各定额控制指标实际发生值为基数,结合当年可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额、以往的有关资料、政策性医疗成本增减等因素,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板块资金比例和各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月度结算每月5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控制指标,先行拨付住院板块和家庭病床板块资金的40%。
月度结算时,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按实结算;超出的部分,暂不予结算。各板块资金原则上不相互挤占。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在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金额先予拨付,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在下月度结算时扣除;违规费用中属于应返还参保人员个人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返还该参保人员;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病人,按有关规定时限审核后予以拨付。
单病种费用月度一次结清,低于控制指标的不扣,超出控制指标的不补。
第九条高额补助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发生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在年终结算统筹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对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初确定并公布。发生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书面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递交汇总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比例,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年终决算年终决算时,异地住院板块预算支出总量资金不足时,先从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用于综合调节的部分,下同)中解决。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年末余额和各板块月度结算余额之和,作为年终决算资金。
在年终决算资金有结余的前提下,先结算月度暂不予结算的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费用定额指标/年终决算资金,小于或等于1时按实结算;大于1时按其比例结算。
年终决算资金仍有结余,再按费用定额指标结算,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偿付;超出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结算;超出或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上的费用不予结算。最后结算高额补助和门慢板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超过规定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统筹基金中扣除,并入次年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2个月内将年终结算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除享受住院待遇外,且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二条转院病人
一、住院病人市内转院的,转出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转入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二、门诊或住院病人转外地住院的,转出医院:门诊病人按1.0出院人次、住院病人连同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按2.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在外地住院发生的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连同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以上定额部分(不含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转出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二次住院”(急症抢救病人除外)发生在同一医院的,合并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发生在不同医院的,首次收治的医院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二次收治的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家庭病床治疗,以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十五条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个人待遇按入院年度连续计算;出院后再次入院的,个人待遇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费用审核制度,加强费用审核,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预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复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下列资料经本单位预审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一、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结算表和支付凭证,计算机数据、报表数据和支付凭证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二、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明细结帐清单;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调用的医疗文件、有效票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七条质量考核月度结算、年终决算均按90%拨付,其余留作保证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质量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次年3月10日前拨付考核保证金,其结余的资金建立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4〕20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9月12日市十一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一切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海域的招标、拍卖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海域招标、拍卖工作。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招标、拍卖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海域招标、拍卖工作。第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的,可以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拍卖方式。第六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组织招标、拍卖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情况,做好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及其他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成交确定书、《国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海域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第九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第十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15日前发布变更公告。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公告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程序; (四)索取招标、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和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海域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证。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一) 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海域答疑;(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六)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当日与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证。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加。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海域,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海域使用权人。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该海域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海域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海域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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