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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59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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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信息电子注册和统考数据管理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着网络教育招生、办学的规范管理,是建立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库、统考数据库、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基础,对推进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强化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学籍管理、统考、毕业等环节的全过程科学规范管理,现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公平、公正,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招收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开展招生信息电子注册和统考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招办)与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数据及统考数据的日常管理。试点高校具体负责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管理等工作,并对本校数据负责。

  第四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及新生录取数据的管理工作依托中国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网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招生服务平台,http://zhaosheng.cdce.cn)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及学籍数据管理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chsi.com.cn)开展。试点高校要建立与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接的本校招生及学籍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以及经我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未经审批备案,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检不合格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审核备案和年检结果及时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时在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上发布。校外学习中心的资质以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招生文件规定组织招生、入学考试及新生录取、信息采集工作。 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核新生的入学学历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电子注册: (一) 以校外学习中心名义自行招生的;(二) 未获得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资格而录取为高中起点专科或者本科的;(三) 未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学历证书而录取为专科起点本科的;(四) 其他不符合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试点高校应当根据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中《新生基本情况表》的具体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新生数据。

  第八条试点高校完成新生数据采集工作后,应当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9月15日至9月30日分别将当季录取的新生数据上报至阳光招生服务平台。逾期未上报的新生数据按下一批次新生数据上报。

  第九条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的操作采用数字证书(以下称U-key)身份认证方式进行。各试点高校应建立数据上报专人负责制,实现U-key的专人专管。通过U-key上报、修改的数据即视为试点高校认可的数据。试点高校应当将同一数据、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文件提交网招办备案。

  第十条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在试点高校上报新生数据时自动查验以下信息,并把通过查验的数据转入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

  (一) 注册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照片等个人信息;

  (二) 录取方式、入学日期、学习形式、学制、培养层次、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入学学历资格信息等学校录取信息。

  第十一条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报送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入学资格核查及学籍注册,并生成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库。

  第十二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逐一审查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中的新生入学学历资格。春季和秋季的新生入学学历资格审查结果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反馈,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高校下载和查询。合格者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注册学籍,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入学学历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春季和秋季新生可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过试点高校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按照相关流程予以补报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在籍期间的有关注册信息可以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修改。但学生学籍核心数据不得修改,包括不能增加学生人数、姓名和身份证件号不能同时修改、培养层次不能上移、入学日期不能前移等。其它修改工作参照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在每次统考报考开始前三个工作日,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下载考生学籍数据,生成统考考生基本信息库。网考办在统考成绩复核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报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五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最短修业年限(高中起点本科不低于五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不低于两年半或三年)和学分有效年限等标准。

  第十六条学籍库和统考数据库是建立网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基础。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在有效年限内,本科层次的还须统考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试点高校违反本办法及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试点资格,并同时责令学校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责任。(一) 违反规定招收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二) 故意上报虚假注册信息的;(三) 未按规定审核新生入学资格,为不符合资格者办理电子注册的;(四) 不按规定注册,经指出逾期不改的。

  第十八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及毕业电子注册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试点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有关管理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试点高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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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行政处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应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应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接到相关问题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二)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七)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四)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据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印700份 

浅议非法"六合彩"赌博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
蔡艺生、赵细妹


摘 要:"六合彩"是私彩的主要形式之一,说白了就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搞竞猜。所谓私彩,是指某些机构或个人擅自发行的变相彩票,这类彩票的票据一般是白条,少数也有印刷单据,有的根本没有票据。目前,私彩种类还包括:中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外围码,其中以“六合彩”最为盛行。前后不过两年的时间,私彩像病毒一样,以惊人的速度蔓延到我国沿海大部分地区。在一些地区,私彩衍生成公开的、大规模的赌博活动。

关键词:六合彩 赌博犯罪 调查与思考


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最初是从境外传入的,开始只在私下和小范围进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种赌博活动一经流入广东、福建等地之后,便迅速发展蔓延,很快便演变成大规模、公开性的赌博活动,犹如瘟疫泛滥成灾。据了解,在“六合彩”赌博严重的地区,几乎人人参赌,致使农民无心耕田,打工仔无心做工,学生无心向学;有的乡村连党员干部也参与赌博,甚至充当庄家、赌头的保护伞;有的地方每逢周二、周四“六合彩”开奖日,市场不做生意,商店关门停业,街头冷冷清清。这种现象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与思考。
一、"六合彩"的概念与起源
彩票作为一个行业,现在已被全世界所公认,它的发展为世界各国的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公认的促进作用,甚至在协调国家经济,解决社会矛盾,改善人民心理活动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彩票带有浓厚的博彩意味,从它诞生以来,着实经历了一个否定或认同的曲折、前进、发展的过程。
有记载称最早的彩票始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王室贵族的游戏活动,后来才演变成一种社会行为。最初的彩票行业并不是国家经营的,而是由私人组织发行的,具有较大的赌的成份,许多由私人开展的彩票活动,在发行中大发其财。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经历了停止、整顿、重组再由国家包装上市的经营过程。从而避开了私人经营的舞弊现象,稳定社会治安,并真正把彩票收益用于国家建设和国家经济。
"六合彩"是私彩的主要形式之一,说白了就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搞竞猜。所谓私彩,是指某些机构或个人擅自发行的变相彩票,这类彩票的票据一般是白条,少数也有印刷单据,有的根本没有票据。目前,私彩种类还包括:中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外围码,其中以“六合彩”最为盛行。前后不过两年的时间,私彩像病毒一样,以惊人的速度蔓延到我国沿海大部分地区。在一些地区,私彩衍生成公开的、大规模的赌博活动。
二、非法"六合彩"的表现形式
"六合彩"在香港是一种公开、合法的公众博彩活动,由香港赛马会经营。严格地说,内地的“六合彩”与香港六合彩并没有实质联系,只是利用了香港六合彩开出的号码,庄家则是一些活动于境内外的隐秘地下势力,公众购买“六合彩”,就是与他们赌博。所以,内地“六合彩”是一种非法“私彩”。
具体操作上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庄家自行制定(或者是引进的)各类中奖号码的不同赔率,一般赔率的设定与猜中率成反比,赔率远远低于猜中率。如“六合彩”的号码有47个,每期只有一个特别号码,“特码”猜中率为0·021%。二是实行开奖前竞猜,开奖后兑赔,投注当期有效的方式。三是“庄家”和参赌者两方以投注单为凭证,投注单注明投注的号码类型和金额,如果中奖,便凭投注单向“庄家”索兑。发展到后期,由于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许多赌徒通过电话投注,甚至网上投注。
庄家、赌头的骗人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拉人下水。对未赌“六合彩”的人,他往往会打个电话,笑嘻嘻地说“透个码给你”。二是设置障碍。限制投注金额和投注时间,或根据情况不受注,多用于赌单双码,因为单与双的出现是有一定概率的,当一定时间内单或双多次出现,那么下一时间双或单出现的机率应该高一些,这时候庄家就拒绝受注。三是赖账。当彩徒好不容易中彩,庄家就以无力兑付、武力威胁、报案接受处罚等方式赖账或干脆逃之夭夭,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三、"六合彩"赌博犯罪的特点
1、传播迅速,参赌人数不断扩大。
非法“六合彩”的高赔率极大的刺激人们的参与欲。非法“六合彩”最初从广东传如后便以不可思议的速度扩散。短短的一段时间内席卷了广东福建等广大的沿海城市,有的地区不管男女老少几乎人人参赌。
2、参赌者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向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渗透。
在笔者参加的一场抓捕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其中,农民11人,占总数的40.74%,个体劳动者8人,占总数的29.63%,工人1人,非国有事业单位2人,无业人员4人,其他1人,涉及面极广。在各阶层的犯罪嫌疑人中,尤以农民参赌的积极性最高。更令人痛心的是在学校乃至小学,六合彩也泛滥成灾,学生们几元几毛的小额聚赌随处可见。
3、有严密的组织与分工,属于隐蔽性强的传销赌博。
从现有的情况看,“六合彩”的上线庄家多来自广东,他们提供赌资和"六合彩玄机图"等赌博工具,由下线、营销员组织人员参赌,利用现代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传真等进行传销赌博。在一些销售地点,已经出现了专职的会计、出纳、收款员。而且上线庄家和下线之间采取单线联系,活动隐秘,给警方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A、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许多参赌人员沉迷于"六合彩玄机图"的研究,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不仅无心从事生产经营,而且将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喂进“六合彩”这只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嘴里。有的甚至因此精神失常。
B、当地资金大量流失,影响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参赌人员将原本准备投入再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用于“六合彩”赌博,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C、“六合彩”赌博活动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六合彩”赌博活动引发了大量新的社会治安问题。参赌人员个个想赢大钱,赢的嫌不够,输的想翻本,人人赌红了眼,没钱就去偷、抢,一步一步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有庄家偿付不起中奖金额想一走了之,结果引发非法拘禁的案例。
D、非法“六合彩”的蔓延,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开展。据统计福建省漳州地区每月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量均居全省首位,但自从“六合彩”遍及漳州11县市区后,合法彩票的销售大不如前,目前已跌至全省最后一位,原来福利彩票单期销售100万元,如今锐减至单期不足50万元。
四、"六合彩"泛滥的原因
1、庄家的欺骗手段深具诱惑力
三十八倍的高额赔率和某地某人用几千元博得几十万元的传言是庄家吸引群众参赌的两大绝招。而号称藏有中奖号码的"六合彩玄机图"更是为参赌心切又有所顾虑的"彩民"提供了一颗定心丸。
2、群众愚昧的暴利心理作祟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们想发财致富本无可非议,但许多人不是通过勤劳富,而是把致富的希望都押在购买“六合彩”上,梦想自己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一夜暴富的心理已经使他们丧失了平时的判断力,迷失了方向。
3、参赌人员大多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着自身阶层的局限性。
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加上所受教育有限,法制意识落后乃至缺乏,导致对“六合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一经诱惑,便泥足深陷,难以自拔。
4、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引导
在审查“六合彩”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参赌人员均有闲时搓两把麻将、修几圈长城的不良嗜好。这与当地缺乏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有关。富裕后的群众将平时打麻将的钱用于购买“六合彩”,对于他们来讲,这是顺理成章、不加思索的事。
5、对“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打击,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①、主观方面:有些单位领导对“六合彩”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打击、查禁“六合彩”的工作上流于形式。特别是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于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
②、客观方面:
A、堵住源头难
由于“六合彩”上下线庄家之间采取单线联系,活动隐秘且上线庄家多在港台地区和广东一带,我们现今查获的仅是“六合彩”的下线庄家,难以赌住“六合彩”犯罪的源头,治标不治本。
B、适用法律存在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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