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1:11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部批准 等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对外贸易部批准 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范围, 包括下列三种商品:
一、苎麻纱[含纯苎麻坯纱及含麻55%以上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坯纱]
苎麻布[纯苎麻坯布及各类含苎麻55%以上混纺, 交织坯布]
三、 棉漂布
第三条 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负责管理配额招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内设招标办公室, 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全部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资格:
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并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 生产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的, 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三、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并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一条的, 就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 标内容: 配额数量, 配额价格。
第七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 由纺织商会提出建议, 经招标委员会同意, 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招标。第一次在每年的九月, 招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60% 。第二次在全年的三月, 招标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40% ,配额当年有效。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 《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 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 按期送回。
3、 在每次招标中, 每个企业对同一种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 各企业填写的《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招标办公室。
2、 《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 招标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3、 招 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 应立即登记封存。
4、 寄送《标书》时, 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A: 纺织商会会员证;
B: 上年度出口实绩;
C: 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D: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纺织品配额商品实际生产产量的有关报表。
以上文件均可为复印件。
四、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 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评标的依据:
1、 必须符合第五条有关投标资格的规定;
3、 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必须高于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 方可中标。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 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的协调价格。
4、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 不得出口非本企业自产产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
如果发现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 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5、 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 招 标办公室将以废标处置。
五、中标
1、 凡符合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 中标数量的分配, 按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 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 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 按价格优先原则, 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 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 分尽为止。
3、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 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六、 开标
1、 招标委员会应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 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3、 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七、 中标费用
1、 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日内, 中标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预付10% 的中标配额费用, 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款到后, 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证明书, 并开具收款凭证。如逾期不交者, 招标办公室将按弃标处理, 并取消该企业一个年度的配额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2、 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 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 ), 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3、 在最后一次领证时, 预付的保证金将全部予以冲销。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二、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
第十一条 转让和受让
一、中标企业因故中标数量用不完时, 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五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用不完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 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 作为转让手续费。
二、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 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 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可作为受让方, 接受配额转让。
三、配额转让, 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 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 严禁任何形式的自行转让。
四、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 受让手续, 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受让证明书。
第十二条 配额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 可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五个月以上交回的, 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 保证金, 四个月以上的, 退回40% ; 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 , 两个月以上的, 退回20% ; 不足二个月的, 不予退还。
在下次招标时, 招标委员会将按其上交配额数量/中标配额数量的比例, 适当减少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 未转让, 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将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擅自转让配额, 一经查实, 将取消中标企业二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纺织商会协调价格, 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 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经海关盖章(企业留存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以便招标委员会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绿色通道建设是我国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近年来,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发展很不平衡,绿化的空间和潜力还很大。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绿化通道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土绿化工程
  建设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秀美山川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从总体上构建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为骨架,以城镇、村庄绿化为依托,以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沿线绿化为网络的国土绿化战略的需要。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全国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沿线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沿线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认识绿色通道建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祖国山川秀美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和发动,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力求取得新的成效。
  二、绿色通道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动员全社会和一民参与这项工作,鼓励国家、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在保障公路、铁路视野开阔,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要和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密切配合,将建设和管护任务落实以单位和个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宜林则草,适地适树(草),乔灌草综合考虑,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绿色通道建设的质量。绿色通道建设要和道路、堤坝等防护工程设施以及沿线城镇、乡村的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既要绿化美化环境,又要能够保障安全,护路护堤(坝),提高工程的防护性能,要注意节约耕地。
绿色通道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优先抓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要堤坝沿线以及重点水库周边地区的绿化。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要和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同步建设。
  绿色通道建设要纳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绿色通道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现有铁路、国道、省道、河渠、堤坝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渠、堤坝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三、科学规划和设计,提高绿色通道建设质量
  绿色通道建设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应以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色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现有上述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应合理配置主副林带,主林带树种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应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实行钟阔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选择一些耐旱乔木,形成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县、乡道路沿线绿化,应以防风固土,改善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现有县、乡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也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水热和土壤条件较好的地区,以优质速生乔木为主,针阔混交;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要实行乔、灌、草相结合。
  河渠、堤坝、水库没线绿化应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尚未绿化的河渠、堤坝等要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提高绿化标准。树种、草种的选择根据护堤(坝)和绿化美化要求确定,有条件的要增加乔木、灌木的比重。
  绿色通道建设应选择生态、经济、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
  在绿色通道建设中,各地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允许栽植一定比例的经济林、用材林树种。
  四、多渠道筹集绿色通道建设的资金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铁道的绿化由铁道部负责;国道、省道的绿化由国家和省级政府负责;河渠、堤坝、水库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中央管理的工程由中央负责,属于地方管理的工程由地方负责;县、乡道路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已经建成的道路、堤坝等尚未进行绿化的,应按原规划做好绿化工作。已规划征用但被占用的绿化用地,要限期退出,搞好绿化。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1、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
  林业、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以及沿线地区,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对绿色通道建设的投资。要把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
  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技术标准的,由所在地区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占用。地方政府负责的县、乡道路绿化用地可推行农民自愿出地、国家出苗、个体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实行谁谁造林谁收益的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绿色通道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具体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检查奖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林业、园林、水土保持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抓好一批示范路段,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

国务院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8]172号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

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督管理方式。对财政部有明确授权的中央非税收入单一项目,采用就地监缴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海域使用金;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

四川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四川专员办指定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基本资料台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基本资料台账,以掌握中央非税收入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按照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方式、票据种类、授权文件、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等工作要素及时登录工作台帐,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报送专员办,季末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分析材料》报送专员办。四川专员办汇总全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后,于每月25日报送财政部。

(三)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收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数据按月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进行对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实施跟踪核查。

(四)审核抽查制度。四川专员办要结合对账情况,审核分析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上报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适时抽查。在抽查工作中发现执收执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中央非税收入的,专员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

(五)总结报告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情况作为《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六)联席会议制度。四川专员办每年召开一次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通报上一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监缴情况,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专项检查制度。四川专员办对日常监缴工作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及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不纳入专员办监缴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2个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以查促管,加强管理。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3、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2、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附件2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年   月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                            单位:元

中央非税收入项目
期初欠缴数
本期应缴数
本期已缴数
期末欠缴数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本表于每月1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征缴情况,数据统计日期截止到上月最后一日。

  2、当月没有数据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3、本表应附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