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30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七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

(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

(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情况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其他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按预算请求拨款时,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市评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其中:

(一)市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区属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申请单位所属的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市评委会会议纪要直接拨付给市残联。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福彩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受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市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情形严重者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对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评委会。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助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及结余详细情况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评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9日印发的《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珠民〔2004〕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1998〕29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应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项目要独立核算。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财政、税务、工商、贸发、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的市级新产品和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应独立核算,并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第三条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限须在十年及十年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一般生产性企业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再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如经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第四条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以企业实际已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全年出口产品
达到规定比例,由税务部门经汇算后清退多缴税款。
五、第六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并且只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内返还,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到2000年为止。
六、对于同时或交叉享受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另重复计算免税年度。
七、第十一条所指的技术成果,是指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鉴定书的技术成果。
八、第十三条所说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
九、第十四条所说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
十、第十五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所说的加速折旧是指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十一、凡按本规定享受减免的国家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滥发奖金。违者由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税款或取消其税收优惠,以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
十二、享受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征收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持税务部门出具和核定的《缴纳增值税证明书》、《缴纳所得税证明书》、增值税返还申请表、所得税返还申请表及相应的入库税单原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其中
由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到市财政局办理;由特区外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分别到宝安区财政局和龙岗区财政局办理。



1998年4月15日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
1981年7月17日,国家文物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物商店是国家设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做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文物商店总店的指导,并对所辖地区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购站实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商店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各项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第四条 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物馆(院)。
适于对外销售的文物,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能批发。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设立不对外销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购站,须经省、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
凡设立对外销售的外宾门市部,应经省、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业网点的设立,均由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向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备案。
第六条 文物商店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机构。为了严格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收购、保管和销售三个部门必须分设。
第七条 文物商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作风,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
第八条 文物商店不同于一般商业,为使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得到保护和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流动资金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保证。资金来源或报请当地财政、行政部门拨款,或由销售利润中扣除。
第九条 在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医疗等物质待遇,可参照当地企业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收购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购部门是各地区统一的文物收购部门。各级文物商店都应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积极开展文物收购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文物收购工作中,要贯彻执行文物收购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收购价格要做到按质论价、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收购人员参加。要严格文物收购手续和制度,对出售文物者要认真查验证件。
第十三条 收购文物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如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经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商定区域内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提倡店与店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联营协作,搞好货源调剂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收购人员要不断加强政策和法制观念,努力学习文物鉴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搞好文物收购工作。

四、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库房应把安全和科学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库房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蛀等工作。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要严格文物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文物出入库手续,做好登记建帐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凡属珍贵文物,都应实行重点保管。对库存文物要定期盘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凡进入库房均须两人以上,与库房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五、销售工作
第十九条 门市经营的文物商品,须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其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要明码标价,不折不扣。
提供给博物馆(院)和科研部门的藏品和资料,收费应低于市场售价,一般可按收购费用加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门市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作风正派,讲究文明礼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商店接待外国顾客要严守外事纪律,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对国内顾客歧视、冷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禁套汇、逃汇。

六、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文物商店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保护文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组织好职工的政治学习,不断进行爱国主义和文明礼貌的教育。鼓励和支持职工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关心群众生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全体职工为社会主义文物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专业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文物事业的发展,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培养一批忠诚党的文物事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文物商店的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晋级制度和奖惩制度。招收和调入新职工时需经考核,择优录用。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