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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1:28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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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协助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工作。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者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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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8号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车辆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00一年第13号
 

车辆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仿冒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依法判决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车辆产品,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撤销。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判决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实行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监督期暂定为2年,在监督期内,该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需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www.setc.gov.cn)上公示3个月,若无异议方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在监督期间内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除名。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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