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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2:02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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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 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 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6月18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燃气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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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内偷开汽车撞死人构成何罪
行为人的客观要件起关键作用

案情
赵某,男,26岁,初中文化,系某县汽车修理厂临时工,主要负责仓库保管工作。2004年2月9日,赵某在上班期间,看见本厂板金车间门口停放着卢某一辆奇观牌小汽车,末锁车门,便坐在驾驶室听音乐。又见汽车议表台上有串钥匙,竟私自套开汽车电路锁发动汽车,当车行至10多米远时,因赵某既无驾驶证又无驾驶经验,错把油门当刹车,将正在厂区水池旁洗手的沈某当场撞死。
分歧意见
对赵某构成何罪有不同观点:一是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赵某属于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是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赵某属于特殊主体,即工厂的职工,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三是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赵某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认定分析
要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要符合4个条件: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它自然人,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②主观上是出于过失。③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但不具有客观要件。理由: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案发生的地点是某县汽车修配厂,这是个特定的场所,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调整的范围。因而赵某也就谈不上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即赵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须符合以下4个要件: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②主观上是出于过失。③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赵某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但不符合客观要件。理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必须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才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了其它严重后果。所谓“不服从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由此可见,不管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还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都与本职工作密不可分,是一种“职务”行为。本案中赵某私自驾车的行为与其仓库保管的职务行为显然没有联系,其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有两大主要特征:①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客观特征。主观上出于过失,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案中赵某既无驾驶证又无驾驶经验,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他一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撞死人这种结果。客观上,赵某已经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赵某的驾车行为是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姓名:罗萍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现印发给你们。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完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制度,对规范双方买卖行为、加强产品流向监管、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十分重要。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把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作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烟花爆竹企业在烟花爆竹买卖活动中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依法销售、购买烟花爆竹。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到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

2012年7月9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19/173841/content_173841.htm



GF—2012—0115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 〕 号
供货单位(章): 购货单位(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 货 清 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
级别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箱含药量
(千克) 订 货
数 量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 货 单 位 ( 章 )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户
供 货 单 位 ( 章 )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户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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