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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0:02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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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秩序,充分发挥房屋租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王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房产所有单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给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做住宅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
(一)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以房屋作为主要条件与他人或者单位建立联合体关系、签订合同时不载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房屋的。
第八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应当及时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经与承租方协商可以双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垫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偿还。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方出卖、抵押、典当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取得权。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时除交足当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合谋逃避租赁管理、对违章租赁和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笫十四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市政[1989]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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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6〕50 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以收购现有的旧住房为主,可适当建设部分廉租住房(限制集中兴建)。实物配租面向孤、老、残等
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政府出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在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 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目前市城区范围内暂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 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当
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3 年以上(含3 年),其他家庭成员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1 年以上(含1 年);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住地居委会、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管理

科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孤老、烈属、残疾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
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后,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优抚对象和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 已准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将拟承租住房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承租人签订《濮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向该家庭核发住房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给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退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标准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为20 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7 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15 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为人均14 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人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租住普通住房,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暂按3.00 元补贴。以后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实物配租标准: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处普通住房,并按月收取租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住房租赁补贴方式。

租金核减: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核算减免租金。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对申请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应在其后的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申请给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经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本季度已由申请家庭交付部分租金的证明。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所安置的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内部分暂按每月每平方米1.47元计收租金(以后根据计租因素的调整而适时调整),超出部分按照市场租金计收。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家庭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因城市拆迁而被拆除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于每年的6 月份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享受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由单位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
(七)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濮阳市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及室内装修设备控制
标准

附件

濮阳市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 及室内装修设备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
家庭类型
户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室内装修设备
一人家庭一室一厅20—30
1.墙面:室内墙面均刷一般的涂料
厨房、卫生间1.8 米以下墙面可贴墙
面砖。
2. 地面:水泥沙浆地面或普通地板砖、水磨石地面。
3.门窗:普通铝合金、钢、木门窗配纱门窗、防盗门、防盗窗。
4.照明:一般灯具。
5. 设备标准:卫生间普通座便、洗脸盆、浴盆。厨房可设置炉灶台、
洗涤池、碗柜。
6.暖气:普通铸铁或铝合金暖气片

二人家庭一室一厅34—44
三人家庭两室一厅45—60
四人家庭两室一厅56—70
五人及以
上家庭
三室一厅70—80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民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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