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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2:26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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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伙伴关系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本着长期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乌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政治对话,提高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扩大经贸、能源、金融、交通运输、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并视其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乌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建立持久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优先方向。双方对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成果予以积极评价。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将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提高双边贸易额。双方将全面落实2009年10月14日和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议》及其《商品清单》。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平台。

  五、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双方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为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双方同意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互利基础上扩大中乌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

  六、双方认为,两国在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开展合作潜力巨大,应成为下一阶段中乌务实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进行商谈并启动具体项目。

  七、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的长期优惠信贷项目。乌方表示,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给予便利。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和金融组织的相互协作。

  八、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商务、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双方认为,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将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发展。

  双方表示,愿在实施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合作项目上开展合作。

  九、双方将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和电信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将在2009年6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关于农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积极推进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认为,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两国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双方将在双边框架内及时交流信息,密切两国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安全,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表示将继续扩大人文领域交流,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在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在丝绸之路申遗方面相互协作,积极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十四、两国领导人就中亚地区形势交换了看法。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两国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致力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未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方案。

  十五、双方强调,将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符合该组织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活动有效促进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组织框架内各项协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扩大并深化组织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鼓励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联合国秘书处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

  双方相信,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将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凝聚力和成员国合作水平,加强该组织在维护成员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强调乐见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睦邻友善的阿富汗,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领导人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感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卡里莫夫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卡里莫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主席              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0年六月九日于塔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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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保证电视剧制作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视剧,包括采用电子技术手段制作的电视连续剧、电视单本剧、电视小品、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报道剧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均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各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均不得播出或出版。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是全省电视剧制作的主管机关,应当主动地承担起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电视剧制作规划,协调全省电视剧题材选题;

  (二)负责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及其制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重点电视剧剧本审读及其播出审片;

  (四)统筹安排电视剧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时,持证单位需要继续制作电视剧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临时许可证只在所申报的电视剧制作期间有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

  (二)备有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的成套专用设备;

  (三)拥有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经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二)有制作该剧目的编、导、摄、录等专业主要创作人员;

  (三)有制作该剧目的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发放:

  (一)制作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主要创作人员、专用设备、专项资金、银行帐号及业务简史等材料;

  (二)省广播电视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必须在电视剧拍摄前提出,摄制期间或摄制完成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应将剧本报送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并由省广播电视厅转报国家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创作质量优良的作品;

  (二)禁止制作反动、淫秽或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剧;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许可证;

  (三)所制作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许可证号;

  (四)联合摄制电视剧的,参加摄制单位需签订协议书;持证单位与非持证单位联合的,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和主要创作人员参加摄制工作;

  (五)电视剧摄制完成后,须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连同一套完成片,在办理播出手续后十五天内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六)持长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向省广播电视厅书面报告该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拍摄计划,并接受检查、监督;

  (七)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电视剧播出或出版手续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赞助和被赞助双方须提供意向书和预算报告;

  (九)对电视剧制作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设立省电视剧发展基金,其主要来源是:

  (一)省财政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使用电视剧发展基金制作的电视剧的播出收入。

  电视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纳入计划的重点电视剧的制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省广播电视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五、八、九条规定,无许可证而制作电视剧的,责令停拍;已摄制完成的,没收其完成片,并处以该电视剧总耗资10%——5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三)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或连续生产二部以上劣质电视剧的;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证后六个月内仍未开拍的,收回或吊销其许可证;

  (四)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播出或出版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50%的罚款;

  (五)拒绝、阻扰检查、监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从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 在本省拍摄电视剧的省外电视剧制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省广播电视厅有权阻止其拍摄活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电视剧制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冶金部、内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口岸委(办),有关总公司:
原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5年《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的通知》(国口字〔1985〕4号)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管理,发挥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密切车、船、货之间衔接,促进外贸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加上外贸体制改革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原有规定中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外贸运输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自去年外贸运输计划平衡会后,我委在有关方面支持配合下,借鉴过去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几经易稿修改,反复征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为改进外贸货物运输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充分利用口岸的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外贸运输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加速车船周转,避免出现压船、压港、压货现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运输年度计划的提报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由外经贸厅(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提报,经汇总、编制后报送外经贸部贸运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含军队系统,下同)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工(农)贸总公司的进出口货运量,由各总公司组织汇总和编制后,报送外经贸部贸运司,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条 根据有关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文件的规定,下列重点商品的进出口运输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进口铁矿石由冶金部运输办公室归口提报;进口原油和出口成品油由中石化总公司组织报送;出口原油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报送;进出口煤炭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编制提报;进口化肥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报送;进口粮食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汇总和编制提报;进口有色金属由有色总公司负责提报;进口木材由内贸部非金属材料司负责提报。
上述各单位应同时抄送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

二、年度计划的平衡及下达
第四条 平衡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对外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处理好外贸与内贸运输的关系,编制计划要切合实际,坚持合理运输和定港流向,充分利用各口岸的综合能力,确保外贸重点物资的运输。
第五条 平衡内容:
1、主要进出口商品,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铁矿石、钢材、铜精矿、锰矿、氧化铝、木材、粮食、化肥、棉花、糖、水泥、非金属矿石等;
2、各港口进出口总量;
3、通过铁路集疏运的货运量。
第六条 年度外贸运输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汇总,由国家经贸委组织外经贸部、交通部、铁道部及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平衡,并负责编制运输计划草案,经全国外贸运输计划会议审定后,由国家经贸委正式下达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执行。

三、港口月度计划的报送和平衡
第七条 港口月度外贸运输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是口岸有关部门安排生产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力求准确和切合实际。其报送程序为:
1、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专业外贸总公司(通过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或代理人,于每月12日前提出下月进出口运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贸运司,抄送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
2、各地方外贸企业于每月12日前将下月的进出口货物(分货类、数量、流向)运量要求提报给货物经由口岸的经贸委、口岸委,经初步平衡后由港务局提交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简称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3、参加三部月度初评计划的有关单位,按交通部、铁道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期提报下月运量。
4、外贸货物集疏港所需的铁路要车计划及水运托运手续按铁道、交通部规定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由交通部主持,铁道、外经贸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平衡会内容为:
1、平衡各港口下月外贸进出口总量;
2、主要商品的进出口运输计划;
3、出口物资铁路在港卸车计划;
4、港口通过铁路疏运物资的装车总数及重点物资装车计划。
第九条 三部月度计划平衡会上遇有重大问题和争议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仲裁。
第十条 港口月度计划确定后,由交通、铁道、外经贸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港务局要将平衡审定后的月度计划及时通报当地经贸委、口岸委,以便检查督促和协调执行。任何部门无权削减三部月度平衡计划。
第十一条 进口粮食、化肥、铁矿石船舶需要增补或变更港口时,须报经运输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商交通部、铁道部同意后方可补充或变更计划。

四、外贸月度运输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港口部门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的原则安排船舶靠港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要提高集疏运计划的兑现率,在运力安排上,尽力保证外贸货物集疏运装车的需要。在港口疏运中,优先疏运已列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物资。
第十四条 进口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发生压船压港情况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或口岸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口岸各有关部门执行外贸运输年度、月度计划的情况,协调解决运输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经贸委、口岸委在外贸运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按地方政府机构的“三定”方案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地方外贸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月度统计分析,定期将外贸运输生产动态和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有关外贸货物运输事宜,仍分别按照交通部、铁道部和外经贸部的现行规章办理。
第十九条 以往所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拟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和运输条件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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