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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3:36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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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

  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和配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村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配送目录)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成都市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目录》所列药品的采购、使用和配送服务作出规定。

  第六条 (招标机构)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公开招标确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该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七条 (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 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众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应载明药品集中配送实施范围、期限、招标工作机构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区(市)县招标工作机构根据当地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要求,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结果)

  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九条 (配送企业的条件)

  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按照《目录》和相关规定,经营药品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具备向招标区(市)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五)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配送方式)

  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室(站)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室(站)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配送周期)

  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4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的主动退出) 

  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配送服务要求)

  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列入《目录》的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目录》中的非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对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如乡村医疗机构临时急需,配送企业无替代品种,配送企业应组织药品,满足临床需要;如未组织到所需药品,经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乡村医疗机构可以从其他合法渠道采购该药品。

  (五)提供产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四条 (乡村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

  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

  (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在配送企业按照本规定及配送合同要求履行了配送义务的情况下,仍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或以产地不符为由拒绝配送;

  (四)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 

  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

  第十六条 (质量保障)

  乡村医疗机构应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区(市)县药监部门应每年对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乡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验收细则》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配送服务的评议)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半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村卫生室(站)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评议办法及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药监部门的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条 (价格部门的职责)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药价的动态监控,建立农村药价监测点,定期通报农村药价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

  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的职责)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统计工作) 

  本市实行“两网”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应做好“两网”建设统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 

  区(市)县应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招标的责任)

  区(市)县未公开招标确定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购加价的责任)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法配送企业的退出)

  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市)县“两网”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报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

  (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4年内不得在原配送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配送义务的违法责任)

  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实施禁止行为的责任) 

  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违反质量保障规定的责任)

  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责任)

  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协管员的失职责任)

  药品监督协管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县以上药监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第三十四条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区(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其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以及城乡一体化推进过程中仍承担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站)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代购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向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再由乡(镇)卫生院在不加价的前提下向村卫生室(站)分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第三十六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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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态殡葬要求,推行绿色生态殡葬,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死亡人员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生态殡葬奖励是指丧户在骨灰处理方式上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江、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绿色生态葬法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章 殡葬救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免除遗体接运、冷藏(3天)、火化、骨灰盒和骨灰存放1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三)特困优抚对象。

第四条 已办理工伤保险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殡葬补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 殡葬救助的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总额:铜陵县户籍960元/具,市区户籍760元/具。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铜陵县370元/具(市区170元/具),火化260元/具,遗体冷藏50元/天/具,骨灰盒130元,骨灰存放50元/年。因殡葬服务的成本变动导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上涨,须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殡葬奖励

第六条 适用生态殡葬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 农村逝者骨灰进入乡镇公益性公墓,选择墓葬的收取相关成本费用(以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选择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的实行免费,不再享受生态殡葬奖励。

第八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生态墓区实施生态葬法的,给予丧户一次性资金奖励。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500元;自愿选择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撒江的,免去骨灰撒江仪式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最高额度2000元),另一次性奖励丧户500元。骨灰撒江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殡仪馆承办。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实行事后报帐制。

申请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的群众及相关单位,携带下列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殡葬救助或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殡葬救助的,需另外提供逝者生前的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及复印件,殡仪馆出具的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票据。

申请生态殡葬奖励的,需另外提供经营性公墓出具的购置花葬、树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票据或市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撒江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依据《铜陵市公墓建设规划》开展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公墓建设要求达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墓形等四个统一。

第十三条 乡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要坚持坟碑小型卧碑、倡导地面无坟头、骨灰(护棺)深埋、墓区生态化的原则。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长度不得超过0.6米,宽度不得超过0.4米,墓碑安放卧式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0公分。

第十四条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墓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经营性公墓划定一定区域,用于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生态墓区。生态墓区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面积的25%。墓区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60%以上。

第十六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七条 殡葬救助及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区)级财政按1:1分担。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预算与福彩公益金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相关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煤炭部审计局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煤炭内部审计规范》经审定,形成了24个规范项目文本,并已经正式发布实施。
现发布实施的《煤炭内部审计规范》,涉及内部审计基础工作、审计工作管理和单项审计办法等方面,基本涵盖了煤炭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规范,是12年来煤炭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煤炭内部审计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配套规章,是《中国审计规范》的具体化。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煤炭审计工作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今后指导煤炭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煤炭内部审计规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范》作为煤炭审计工作重要任务,予以足够重视,认真抓好。以不断促进煤炭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切实抓好《规范》的学习。组织有关领导和审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规范》。办好《规范》培训班,使广大审计人员都能真正熟悉规范条文。要抓好《规范》的实施,不断规范审计行为。要认真加强对内部审计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教育审计人员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照章办事的意识,养成自觉执行准则和规定的习惯,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规范》内容比较具体,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不要再层层制定实施细则。对在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部,以便今后统一修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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