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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36:49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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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到县(市)一级,相当数量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分布在乡、镇及城市郊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强化对县(市)及以下(含城市郊区,下同)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金融服务与监督职能,特就工商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贷款方式
为适应粮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各县(市)行根据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特点,可选用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第一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借款还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统一办理结算业务。公司内部实行上贷下划,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管理。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对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集中监督与管理,便于银行“库贷挂钩”的考核,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的全部业务经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基层库、站、厂等均为公司的报帐单位。
2.公司内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要做到:资金(包括贷款)分开、帐务分开、人员分开和经营场地(仓库)分开。
第二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等的政策性业务和附营业务分别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分别进行管理。其政策性业务由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申请办理,并采取委托代理的形式划拨到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其附营业务所需资金由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农发行分别解决。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必须承担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等政策性业务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公司与基层库、站、厂等企业为粮棉油政策性业务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2.公司和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开展附营业务所需资金要分别向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县(市)农发行单独申请解决。
第三种贷款方式。基层粮棉油企业(包括基层库、站、厂和各级经销公司等)分别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直接承贷承还,办理结算。这种贷款方式便于银行直接进行信贷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采取这种贷款方式,企业要具备独立到县(市)农发行取、送款和办理结算的条件。
各县(市)支行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加强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选择具体贷款方式。原则上对粮油政策性企业的收购、储备和调销业务实行第一种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县(市)棉麻公司采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加工、技改、基础设施和附营业务采取第三种贷款方式,并实行担保抵押;对松散型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公司(含股份制企业)和对成员单位没有经营管理职能、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粮食内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不能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
二、帐户管理
各级行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开户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帐户管理。
(一)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及主管部门,无论实行哪种贷款方式,只能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未经批准不许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或保留存款帐户,如发现企业有多头开户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市)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按规定用途办理日常销售现金存款、零星小额现金及费用支出或收购旺季的现金供应,但不能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县(市)农发行要按季核定该帐户存款限额,超限额部分应及时上划在县(市)农发行的基本帐户。
(三)根据贷款对象、种类和贷款占用形态设置正常贷款帐户和非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帐户。总的原则是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帐户要分开设置,分别管理。对企业发生的有问题贷款,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等非正常贷款帐户。
三、结算管理
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结算业务必须在农发行办理,并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制度、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现金管理。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对开户企业要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对收购旺季企业现金供应问题,各行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企业自取、县(市)农发行押送和请求人民银行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取送等多种形式解决。
(二)粮棉油调销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办法,对农发行系统内开户的企业间的调销,原则上全面推行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三)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的粮棉油政策性公司,其下属的库、站、厂和政策性业务代理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必须直接汇入公司在县(市)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企业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注明该基本帐户的户名和帐号)。
四、信贷管理
各行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逐步完善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制。
(一)对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的县级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等,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必须派驻专职信贷员,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测算及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对实行第三种贷款方式的基层粮棉油企业,采取信贷员包片的办法,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总行印发的各项贷款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并根据“库贷挂钩”情况,按月掌握和调整贷款额度。
(三)做好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和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监测台帐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对未设农发行营业机构县(市)的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是对虽未设农发行营业机构,但市、地分行已派驻信贷组的国家贫困县,可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二是对业务继续由代理行全部代理,仍按与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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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清理和移交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铁道部、水利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我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你单位选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已通过所开帐户将部分活期存款存入我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了有利于养
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清理和移交你单位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进行清理,并填写“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两表见财社字〔1998〕88号文附件)。并于9月21日将加盖公章的两表传真给财政部社会保
障司。
二、各单位务必于9月24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办理具体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
。定期存款到期后,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各单位务必于9月23日持填写后的“中央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明细表”(一式三份)和全部国家债券凭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与代保管方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共同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营业部核查后,向各单位和财政部出具代保管凭证。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各单位负责兑付,并转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清理和移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执行。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传真电话:68551223。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9号;联系电话:68020919,68011395。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债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
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
国家债券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到期后由委托方负责
兑付。
委 托 方 代 保 管 方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年 月 日



1998年9月21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办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办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95号


各县级单位,各科、队、中心、园、馆:

现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

“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含各县级单位的内设科室,下同)、科级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推动行署办公室“三服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跃上新台阶。根据毕节地区“双考双评双挂钩”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毕地考办字〔200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考双评双挂钩”,“双考”是指对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和科级干部进行体现科学发展能力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和动态跟踪管理考核;“双评”是指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双挂钩”是指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和工资奖金挂钩。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科学发展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和科级干部“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动态跟踪管理考核、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三部分。



第二章 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第五条 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科级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科级干部在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

第七条 科、室、队、中心、园、馆工作目标根据行署办总体工作目标及本科、室、队、中心、园、馆的工作任务和职能综合确定,由各科、室、队、中心、园、馆报行署办考核办初审,行署办党组审定后在办公室内部进行公布,并将本科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头上。



第三章 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动态跟踪考核



第八条 科、室、队、中心、园、馆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科、室、队、中心、园、馆动态跟踪考核,主要是指年度内对主要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等,根据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科、室、队、中心、园、馆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年终计算出科、室、队、中心、园、馆考核得分。

第九条 科级干部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科级干部动态跟踪考核构成比例为:科、室、队、中心、园、馆动态跟踪考核占科级干部考核的70%;科级干部分管上述工作的不定期动态跟踪考核占30%。

第十条 主要工作目标由行署办考核办根据科、室、队、中心、园、馆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具体工作部署由行署办考核办提出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



第十一条 科、室、队、中心、园、馆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科、室、队、中心、园、馆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行署办党组班子测评占30%;行署办干部职工测评占30%,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测评占20%,行署部分工作部门办公室测评占20%。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科级干部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构成比例:行署办党组班子民主测评占40%;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0%;行署办干部职工对科级干部满意度评估占40%。



第五章 实绩考核与动态跟踪考核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实绩考核与动态跟踪考核的主要工作步骤:

(一)年初审定的工作目标,由行署办考核办与各科、室、队、中心、园、馆提出考核评分标准,征求行署办党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行署办予以公布。

(二)年终行署办考核办在组织考核前,将各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提供的目标完成情况在行署办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年终行署办考核办组织对各科、室、队、中心、园、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科级干部进行测评。

(四)年内不定期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五)行署办考核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各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动态跟踪考核情况、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的各项得分,计算出被考核科、室、队、中心、园、馆、科级干部的考核得分,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行署办党组审定后在行署办进行公布。

(七)行署办人事科对考核中优秀干部和较差干部进行考察,建立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和工资挂钩



第十四条 考核与干部使用挂钩。根据考核和动态跟踪管理的情况,提出科级班子建设和干部提拔、重用、留任、交流和降职、免职、改非、诫勉等建议。

(一)对连续两年考核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副职列为正职后备干部名单,并作为提拔重用初步建议人选,正职列为调整重要岗位或推荐提拔的初步建议人选;

(二)对连续两年在完成本科、室、队、中心、园、馆目标任务中作用发挥好、表现突出、能力较强的干部推荐作为提拔使用初步建议人选;

(三)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年内受两次诫勉谈话的,本年度不予提拔和重用;

(四)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

(五)对考核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分管工作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予以免职。

(六)对考核中工作不到位、没有完成任务、有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一般干部,不得作为提拔使用的建议人选。

(七)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责令辞职。

(八)对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受降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九)对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的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两年后经考察,符合干部提拔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十)实行“一票否决”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

(一)考核结果不称职的科、室、队、中心、园、馆,对其科级干部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因第十五条中(四)(五)(七)(十)款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一律按新的职级套改工资。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干部考核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行署办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章 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署办各科、室、队、中心、园、馆和科级干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署办考核办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署办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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