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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2:10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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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09〕38号


仁寿县、洪雅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我市按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4号)要求,依法向市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与省政府分成所得部分。

第三条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煤矿,用之于煤矿”的原则,其主要用途:

(一)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缓解供求矛盾;

(二)煤矿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三)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四)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瓦斯治理,较大安全隐患整治等;

(五)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炭产业发展扶持;

(六)安全、科研以及煤矿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煤矿企业需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符合第四条规定之用途。企业应先向所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程序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告,每季度末组织市安监局、煤炭专家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经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经费管理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每月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度。
第九条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使用资格,收回投入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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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

            甘肃省静宁县细巷乡人民政府  魏齐富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探讨平等的宪法依据。
  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平等不仅体现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而平等权作为一种原始权利,基于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和地位更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因为只有通过平等权的实现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观存在,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然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一种法律例证,因为这种例证它证明的不仅是公民的生存状况,更有效的证明应当是公民基于生命的最初意愿-----平等而且享有尊严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这种理解,更加有助于我们廊清迷雾,准确把握平等及平等权的内在意义和原始意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
  从宪政言,享有平等和行使平等权的宪政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各种社团,但主要是对于公民言平等和平等权的。这里有一个前置,即只要是一国合法公民,则毋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出身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贫富状况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毋论国家元首、普通民众、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干部、群众、妓女、乞丐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毋论其行为合法、非法、守法、违法都必须依据法律享有平等和平等权。
  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在宪法实践中却被无情地践踏,任何一个非眼盲的公民都能读懂立在施行宪政面前的国情,这个国情,是一种对宪政最蛮横、最无知的刁难。
  平等权的行使和平等的实现,必须有真正体现平等的良性法律来保障,必须有真正能够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来保障,这种保障,必须有能够权衡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法官来操作。
  但是,我国的司法系统却由一些什么样的人把持:文盲、小学生、中专生。这些半路出家而成的司法者对法律、对公正、对公平、对法律精神、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不过是白纸画圆圈,生搬硬套。但为了遮司法系统的羞,这些非法律专业的文盲、小学生、中专生花几千元都获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甚至有的还获得法律硕士学历,对此我们并无可厚非,只承认现如今的司法者经济能力均有所提升,他们占据司法维护公正保护正义这个稀缺资源,不愁没钱使用。而法律大专和本科以上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辩能力并且能够权衡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政法院校毕业生却在司法系统无立足之地,甚至一旦进入这个系统,原有的正义和公正却被涮得干净,这不仅让人想起“新警察和老警察”这个笑话,但这个笑话却又是活生生地戕害着这个社会的平等和阻挠平等权的正常行使。这又不仅让人想问,我国的宪法给了我们每个公民平等及平等的权利,但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我们的平等及平等权又如何去实现?
  历来的宪法教科书上讲:平等作为权利,是与义务相伴随的。而我要说:平等作为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即绝对权利,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作为绝对权,只需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须考虑对他人的义务有无。因为绝对权对于每个公民言,都是如此,更无因义务的不履行而影响他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所以,对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每个公民只需积极主张,才能保障和维护作为共和国公民依据神圣不可侵犯和亵渎的宪法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也才是一个宪政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


欢迎访问:葫芦河畔左公柳 http://jnwei.blogms.com Email:jnwe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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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00号




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现批准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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