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0:10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修正)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6年4月25日枣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26日枣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8日枣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主任会议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随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议,承办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其他负责人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会议,并承办有关事项;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主任会议应在副主任中提出代理主任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推选。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主任会议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先行许可,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人选和提出罢免个别代表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列席人员,讨论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草案,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主任会议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等草案。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制定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方案,听取有关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应急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个别问题,并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可以听取工作汇报。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科(室、处)的设置和科(室、处)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处理的事项和应由主任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主任会议成员、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落实的情况,分管的副主任或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审定和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包括出让底价确定);土地招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用途、年限、建设指标和其它条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选址与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编制地块图、招标或拍卖须知、标书及其它文件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0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接受咨询等。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评估,应当以市物价会同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竞相压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竞投(买)人的竞标(买)资格。

(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现象的;

(二)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具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且尚在处理之中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期限、银行资信、企业开发业绩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问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

(三片 卖人按照拍卖文件资料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领取拍卖文件资料;

(四)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土地拍卖师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竟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以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树 卖成交确认书入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或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免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回定金,同时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计 卖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3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 2010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周发〔2009〕13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和其他地方税款)×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分局于当年3月底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09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09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

(三)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按周发〔2009〕13号文的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总额将资金划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