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6:36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表彰 规定 通知



--------------------------------------------------------------------------------


抄送: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印发



--------------------------------------------------------------------------------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内各单位领导之间团结协调,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作为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的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能够切实担负起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二)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紧密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精神力量,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健全的本行业各类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扎实有效,组织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明显改善。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其中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车、船、港、站、场、厅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四)服务规范有序。行业内全面推广服务行业规范化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个服务人员。行业内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港、站、场、厅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五)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践行“三个服务”。按照行业特点、职业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全行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得到落实,向社会公布了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行业风气端正。行业内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窗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行业内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无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行业风尚。行业内各单位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民主评议和专业部门测评中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属实情况控制在3‰以下。
(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争做模范文明职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文明礼仪伴我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参与和支持送温暖、社会捐助、扶残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基础牢固,有切实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国级、部级或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八)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成效。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企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强。
(九)综合效益显著增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每年的目标责任完成综合分值保持在90分以上,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先进群体或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服务品牌。
(十)已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副省级以上文明行业荣誉称号,行业内第一级单位已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下属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5%以上的单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45%以上的单位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65%以上的单位获得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档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521807.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684422.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279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6110.doc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998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6411.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2986.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洋三所:
为落实局一九九○年十一月广州船舶管理会议精神,强化船舶管理,积极开展创优质船活动,局在各分局制定的《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船舶管理现状,统一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各分局、三所,要进一步开展优质船活动。各分局要抓住1 ̄2艘船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年底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达到优质管理标准的船,给予奖励,并在全局范围内推广。
局希望各级领导,特别是分局、大队,两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既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船员思想政治工作,又要脚踏实地,抓好具体落实工作。通过一年狠抓船舶管理,使我局船容、船貌发生一个根本的转变,把船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船舶优质管理标准
优质管理船舶是船队建设的基础。船舶优质管理的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有朝气、有干劲、敢管理、能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船上下团结一致,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船舶维修保养良好。能安全圆满地完成年度海洋工作任务,未发生海损、机损、工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局决定在船队开展船舶优质管理工作,这是船队建设的大事。为把船舶优质管理推向一个新水平,局特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党支部能起战斗堡垒作用,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党政关系融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好,无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
2.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经常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思想政治工作。按要求经常对船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内外形势、爱国主义、职业道德、组织纪律、艰苦奋斗教育,切实掌握船员思想动态,调动积极因素。全船树立起讲奉献、讲道德、讲文明礼貌、爱船爱海洋的好风气。
3.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活跃,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联系群众好,全船上下齐心团结一致为海洋事业做贡献。
4.定期进行法制教育。按规定管理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政治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行政管理工作
1.结合本船实际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坚持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
2.各级干部既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以身作则耐心说服,各种管理制度落实。严格执行1/3护船制度和航行停泊值班制度。
3.全船具有良好的作风,船上无偷拿、赌博、走私倒卖、酗洒以及黄色书刑、录相等现象。
4.船上扫除部署落实,船容整洁,无积水、无锈蚀、无积尘、无油污,各种物件摆放整齐,污油水及生活废弃物按规定排放。
5.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开支符合规定,帐目清楚,及时公布。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法改善伙食。无浪费和食物中毒现象。
三、执行任务方面
1.船员执行任务积极热情高,领受任务后能按规定期限出航,并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完成任务,全年出海天数不低于同级船的平均数(如遇有大修则取两次大修间的平均值)。
2.为海洋综合管理服务思想明确,与随船出海科研调查、监视、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合密切,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3.认真执行船舶指挥调度规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4.船员各种证书齐全。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5.完成任务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交的航次报告准确,符合要求。
四、安全工作
1.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月、安全日制度,积极开展防事故活动。全年无责任事故和等级事故。
2.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种航行制度,驾驶人员熟悉航政管理规定和常涉港港章。
3.驾驶室、报房、卫星接收室、机要室、机舱、实验室等重要舱室管理制度落实,各种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备便状态。
4.海上航行、停泊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交接班手续严格,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落实。
5.航海日志、停泊日志、电台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重要文书齐全、整洁,填写正规、完整,符合标准。
6.海图管理符合要求,航海通告请领、登记、改正及时,各种必要的航保资料齐全。
7.严格遵守通规通纪,坚守值班岗位,按规定抄收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传递船舶气象报。电台必备文件、资料、书籍等按规定配齐,报底报稿按期处理。无漏报、错报和无空中泄密等现象。
8.严格执行航海、通讯、动力设备操作规程。
9.各种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部署按规定张贴,船员熟悉应变部署。掌握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规定,能熟练使用救生电台。
10.消防救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按规定放置、登记、检查,无挪作他用现象。救生设备能熟练使用,按规定编制全船消防设备布置图,灭火系统完好,定期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并及时登记。
11.经常进行防沉自救教育和定期操演。全船人孔、仓口盖、水密装置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五、船只的维护保养和物料管理
1.船及各部门领导认真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列入船舶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重视爱护装备教育,设备保养分工责任落实。船体和机械、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当年不进厂的船只年度在航率保持在70%以上。
2.认真开展自修、扩大自修和维修承包工作,调动船员的积极性搞好船只的维护保养。坚持日、周、月检修保养制度,按期编制周期性的检修保养计划,检修保养情况随时记录存档。
3.密切配合工厂(所)和各级业务部门把好修理质量关,提高修船经费的使用效益。
4.船上各种设备图书资料保管完好。全船机械设备维修、使用履历资料齐全。
5.各部门物料、备品进入库、消耗、存放登记清楚,领用、发放手续严格完备。仓库清洁、整齐,各种工具、备件、物料存放有序,符合规定。
6.合理用油、计划用油。结合实际,节约能源,油料无跑、冒、滴、漏现象。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2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进步,加强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具体包括:

  (一)由市科技局具体安排、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二)由市经发局具体安排并管理的技术创新、产学研发展等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通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出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的要求执行;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资金回收滚动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资金,为更多科技项目提供有效支持;

  (四)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市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品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验收的单位;

  (五)“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中有不诚信记录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包括以下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市财政具体核定,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扣除上述管理费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无息借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一般控制50%比例安排,其中可提取总额的5%-8%作为坏帐损失准备金;

  2、无偿资助一般按25%比例安排,若当年市政府有重大技术创新与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可超比例优先安排;

  3、贷款贴息一般按25%比例安排;

  4、当年无息借款额度加上历年无息借款的回收资金一并安排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无息借款可委托市属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成果、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项目。

  市财政局设立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担保公司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主要支持投资主体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投资的项目。风险投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投资额≤300万元,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在三年内优先以适当优惠价格回购股权。

  风险投资可委托市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资人进行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贷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监管回收借款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五)组织项目联审,会同市经发局、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与科技局、经发局等主管部门共同作好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七)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资金申请,负责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

  (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无息借款回收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九)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市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技术进步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会同市产学研办编制并发布技术创新、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二)会同产学研办,编制产学研推广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产学研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受理分项预算资金项目申请,负责该部分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项目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经发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资助资金核销。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或经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审核、招标,市财政局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上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情况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召集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进行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项目在市科技网、市技术创新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原则,对申请担保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审查、评估等相应事项,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推荐名单,经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当年九月份之前完成论证及评审,未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部门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