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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15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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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体艺[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青少年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特制定《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及《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原《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充分认识做好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工作(以下简称"防近"工作)的重要性,把"防近"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将"防近"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将学生"防近"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确保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防近"工作目标。

  3.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改善中小学教室采光与照明、课桌椅配置、黑板等教学条件,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教学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与监测,保障教学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相关卫生标准,为学生建立良好的视觉环境。

  4.加强与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及妇联、共青团、社区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保护青少年视力中的作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相关机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合力。

  5.将学校"防近"工作开展情况、学生视力监测及近视眼发病率控制情况纳入学校体育卫生专项督导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6.及时总结推广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学校"防近"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附件: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加强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面向全体学生实施预防措施,有效预防近视眼的发生,降低学生近视眼新发病率。

  2.坚持综合防控原则。针对导致近视眼发生的多种因素,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教学卫生条件,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普及视力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落实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坚持常抓不懈原则。把"防近"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按照不同年龄、学段要求,将其贯穿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中,坚持常抓不懈,促进"防近"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全体教师和家长、社区的作用,建立教师全员参与,学校、家长、社区联动的机制,形成共同做好学生"防近"工作的合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防近"工作。

  1.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班级管理内容,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见附1),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作为年终考核、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以此形成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防近"工作机制。

  2.制定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3.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不拖堂。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与次数,限制课外作业量。不随意增加学科教学学时,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

  4.建立健全眼保健操制度。将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纳入课表,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5.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可调整一次学生座位。根据学生身高变化,及时调整其课桌椅高度。

  6.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病率等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防近"措施。

  7.坚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认真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

  (二)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按照《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见附2),在学校师生及家长中,广泛、深入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

  2.每月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科学用眼、预防近视等眼保健知识,培养学生爱眼、护眼意识,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习惯。

  3.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结束放假前,通过品德与生活课或体育与健康课、主题班队会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保护视力教育,使之与经常性"防近"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促使"防近"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4.教师应将培养学生良好用眼卫生习惯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中,随时纠正学生不良读书写字姿势,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和行为。课间督促学生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5.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知识和方法,指导和督促家长为学生提供有利于视力保护的学习环境、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看书、写字、看电视、用计算机时间达45分钟,应休息10-15分钟时间)、及时纠正不良的用眼卫生习惯、视力下降时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

  6.每年6月6日的"全国爱眼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近"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和动员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的参与,扩大宣传的效果。

  (三)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为学生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

  1.保证教室内所有学生合理的用眼距离,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后排课桌后缘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超过8米,中学不超过8.5米。

  2.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提供与学生身高相符合的课桌椅,每间教室内应预置1-3种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有条件的学校应配置2种以上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试课桌椅。

  3.教室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4.教室采光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新建教室采光玻地比应达到1:4)。

  5.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且灯管应垂直于黑板;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黑板照明应另设2盏横向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布均匀,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及时辅以人工照明。

  附1: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附2: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附1: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一、学校领导

  1.确定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学生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近"工作计划和措施。

  3.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终对学生"防近"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4.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防近"工作职责,落实具体的"防近"措施。

  5.定期研究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防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班级"防近"经验。

  二、体育卫生或思想教育管理部门

  1.负责制订学校"防近"宣传教育计划,组织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近"宣传活动。

  2.管理学生"防近"工作,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生管理和班级评比监督内容。

  3.组织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

  4.组织开展师生眼保健操培训与评比工作。

  三、教学管理部门

  1.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

  2.严格控制各学科的测验和考试次数,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布置课外作业适量。

  3.督促教师做到板书、多媒体课件字迹清晰端正、大小适当,容易辨认。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学生每天一个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列入教学计划,将上下午眼保健操时间排入课表。

  四、总务后勤部门

  1.及时检查、修理及更换老化的灯管,确保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标准,照度分布均匀。

  2.定期安排教室墙壁粉刷,维护教室墙壁清洁,并监督采用低彩度、高亮度的材料进行粉刷。

  3.选用耐磨无光泽材料的黑板,并定期维护,确保黑板表面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4.根据学生身高,合理配置课桌椅。保证每间教室内至少有2种以上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配备可调试课桌椅的,要配合班主任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 为卫生(保健)室或学生活动室配备视力表灯箱,并标出5米线。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为每间教室配备标准对数视力表,标出5米线。

  五、班主任

  1.掌握班级学生的视力变化情况,配合校医(保健教师)做好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学生的分档管理工作。

  2.教育并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读、写姿势。做到读、写姿势和握笔方法正确,眼睛距书本三十厘米左右,写字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不躺在床上看书,不在行进的车中看书,不在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3.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4.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至少调整一次学生座位。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或利用各种方式变相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随意多留课外作业。

  6.定期与家长联系,督促家长配合做好子女的视力保护工作。每学期至少利用一次家长会或其他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近视眼的防治知识,告诫家长注意控制学生在家用电脑、看电视时间,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学生视力有变化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7.督促并指导学生每天上下午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8.组织班级干部、红十字青少年、卫生员共同做好班级的视力保护工作。

  六、任课教师

  1.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相关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按时下课。

  2.教学过程中,合理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3.教学过程中,做到板书字体清晰、字迹规范;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要调整好字体大小、颜色和光线强度,做到字体、背景简明清晰,对比度明显。

  4.严格控制测验和考试次数,按照规定要求布置课外作业,控制学生作业量。

  5.配合班主任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6.配合班主任督促并指导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七、校医(保健教师)

  1.负责拟订学校"防近"工作的计划,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2.每学期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经常性保护视力的宣传教育。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2次视力检查,详细记录,及时统计,分析视力减退的主要原因,对视力不良的学生进行分类管理。

  4.学生视力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用眼卫生、教室的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调整以及眼保健操实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定期对生活委员或卫生员、红十字青少年进行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知识培训,指导他们在班级中开展"防近"工作。

  7.培训、指导师生眼保健操工作,使之学会并掌握眼保健操的正确做法。

附2:

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近视是屈光不正的一种。表现为能看清近处的东西,看不清远处的东西,是由于进入眼球的光线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而是落在视网膜前面导致的。不良的视觉环境,读书写字时光线不足,近距离用眼时间过长,读写姿势不正确等是造成近视发生或发展的重要原因。

  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必须了解预防近视眼的基本知识,树立爱眼、护眼意识,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一、保持正确读写姿势

  1. 读书写字身体要坐正,保持眼睛与书本距离为33-35厘米左右(一尺)、胸前与桌子距离应约一拳、握笔的手指与笔尖距离应3厘米左右(一寸)。

  2. 写字时执笔角度要合适,用铅笔、钢笔写字时笔杆与纸面的角度在40-50度之间,用毛笔写字时力求笔杆直立。

  3. 不歪头或躺着看书,不走路看书,不在晃动的车船上看书。

  二、选择良好的用眼视觉环境

  (一)读书写字视觉环境要求。

  1.读书写字时要有充足的光线,窗户光线及台灯灯光要从左前方射来。不要在过亮、过暗的光线下读写(如太阳直射光线下、傍晚光线不足时)。

  2.尽量不用铅芯过细的笔写作业,铅芯要软硬适中,作业用纸要洁净,书写字体不要过小。

  3.选择适宜的桌椅读书写字,书桌高度以到上腹部附近为宜。

  (二)看电视的视觉环境要求。

  1.看电视时,人与电视机应保持三米以上距离(或保持电视画面对角线5倍以上距离)。

  2.电视屏幕的高度应与看电视人的视线平行或稍低一些。

  3.电视机要放在背光的地方。

  4.电视的光亮度要合适,不能过亮或过暗。

  (三)操作电脑视觉环境要求。

  1. 电脑屏幕最好背向或侧向窗户,避免出现反光现象。

  2. 电脑操作台应低于一般课桌的高度,座椅最好高低可调。电脑屏幕中心应与胸部在同一水平线上。

  3. 电脑屏幕与眼睛之间距离应不低于50厘米,视线应略低于平视线10-20度。

  4.电脑操作间的光线不应太弱或太强(12平方米的房间安装一盏40瓦日光灯即可达到所需的照度)。

  三、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连续近距离用眼时间不能过长,应控制在40-50分钟。课间休息时要注意放松眼睛,应到教室外活动或凭窗远眺或闭目养神。

  2. 看电视或操作电脑时间不能过长。连续看电视或操作电脑40-50分钟左右,应休息一下眼睛,或闭目养神或做眼保健操,也可到室外运动或向远处眺望。

  3. 不玩或少玩游戏机。偶尔玩一下时要注意眼睛与游戏机的距离不能太近,持续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

  四、坚持做眼保健操

  1. 每天上下午要做一次眼保健操。

  2. 做眼保健操应注意双手干净,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力度适当。

  五、保证睡眠、均衡营养、加强锻炼

  1. 睡眠要充足,保证眼睛得到充分休息。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2.不挑食、不偏食,均衡饮食,保证营养全面。

  3.多吃蔬菜瓜果,常吃富含维生素A食品(如胡萝卜、菠菜、动物肝脏、杏、枇杷等)。

  4. 多到户外活动,多参加球类运动、多观察树木花草,多享受大自然的青山绿水,使眼睫状肌得到放松。

  六、定期检查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

  1. 每学期要检查两次视力,出现视力下降时,要尽快到医院眼科做进一步的检查。

  2.如果确认已患近视,要及时到医院验光配镜。不要到不正规的眼镜店配镜。不追求过高的矫正视力,矫正视力达到5.0即可。

  3.不要互相借戴眼镜。每个人的屈光度数、瞳孔距离不相同,互相借戴眼镜会出现眼疲劳等症状,影响视力,有害无益。

  4.16岁以下的儿童少年配戴隐形眼镜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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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总称。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各级行 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建立便民的场所、透明的环境、高效的机制,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其管理机构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职能。
下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设立的各类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经同级政府同意确需单独设立的,应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变更、撤销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进行审核;
  (三)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求进入或退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提出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审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意见、评议、投诉;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机制,开展代办服务;
 (九)负责为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行政后勤服务,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序高效运行;
 (十)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九条 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条 省、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原则上应纳入属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供电、供水、供气、邮政、通讯、公交、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批管分离”体制,对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进行合理整合,设置行政审批处(科),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正式在编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应在依法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设立的办事窗口应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受理、办理,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依法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作为联合审批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原则,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直接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依法涉及两个政府层级审批的事项,应按照依法及简化审批层级和审批手续的原则,下放下级政府实施;依法确需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简化程序,及时转报。
  第十五条 联合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由同级政府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确认。
  主办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及相关制度;受理行政审批的申请并抄告协办部门;采取会审、会签或联合踏勘等形式,征询协办部门意见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协办部门应遵守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及相关制度,按照承诺期限和联审办法参与联合审批。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发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优势,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和会商会办机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组成日常工作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促进项目审批环节整体化、审批进度同步化,做好项目审批推进工作,为业主提供联合咨询服务,一次性说明产业政策、规划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及其他相关信息;指导业主做好审批各环节所需相关准备和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测算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密切相关的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公安、城管、人防等部门应定期就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会商会审或联合踏勘,同步办理审批事项,缩短办理时限。
 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项目应配套实施代办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代办服务制度,明确代办内容和程序,落实代办责任,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互动的代办服务体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和精简效能原则,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
 第二十条 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凡通过事后监管等非行政审批方式能够实现管理目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应当对该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定依据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变更、撤销的法律依据以及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应及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清理,并报同级政府公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依法确定事项的名称、性质、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通过媒体、办公场所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涉及内容调整和修改的应及时公告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缩短办理时限的承诺,承诺的办理时限应短于法定时限。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按照批管分离的要求,确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人、审核人和终审人及其审批处(科)室和办结方式。需要批后监管的,要明确批后监管的责任处(科)室及相应的监管机制,并建立行政审批和批后监管处(科)间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应定期向上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报送。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政府法制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日常监督,保证行政审批公开、公正、高效运作;根据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后的新情况探索集中监管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其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单位)的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应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设定行为无效,并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责令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机关予以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提供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规范运作。违纪违法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基础构建市、县(市)区二级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规范审批流程,强化技术监督,实现实时联动。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采取电子网络等多种途径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实时交换审批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培育和管理,防止中介垄断,规范中介行为,在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咨询、检验、检测、评估等活动中,规范办理,提高效率。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考核、评议及奖惩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1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国核字第0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最近一些分局反映,出口企业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连续发生被盗、抢、丢失的现象,给外汇核销管理带来极坏的影响。为减少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最高持有量不超过该出口企业三个月的周转量。①
注①修改为“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于交单挂钩,核销单最高持有量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
2.外汇局在发放核销单时,领单的出口企业必须当场在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3.各分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建立核销单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出口企业在发生空白核销单被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海关报案,同时到外汇局办理挂失手续。



19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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