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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6:30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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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白政发〔2009〕19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条 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
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并符合当前白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格标准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依据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7%。
第八条 每平方米应纳税额的标准由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予以核定,向社会公布,报市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备案,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出具房屋的产权证明。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个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由代征方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文件规定,可以委托房管、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等(以下称“代征方”)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
第十二条 代征方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义务;(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方式、经营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委托方)应与代征方依法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代征方不得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委托方)应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代征方支付手续费。
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且完成较好的,由所在地财政、地税部门商定,给予代征方适当的奖励。
代征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委托方)应对代征方有关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应及时通知代征方,并视情况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换发或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方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 代征方应严格依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委托事项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代征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并按规定管理、定期向委托方传递代征信息,结报完税凭证,解缴税款。对其他部门作出的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代征方不得执行。
代征方代征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并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代征方按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代征方应及时查清纳税人或与纳税人有家庭关系人员的真实身份,并向综合治税办报告。综合治税办根据代征方提供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凡涉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或纳税人所在单位)反馈,由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索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出租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房屋出租的涉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代征方要建立与房屋产籍相关的税收管理档案和征收台账,详细记录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座落地址、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涉税情况。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要研究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房屋租赁税收协调管理机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有关部门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机关的要求,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将每月的房屋出租中介服务信息,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个人出租房屋有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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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冬季蔬菜生产是秋冬季农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利用气候、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设施依赖性强,适地生产、全国供应,质量安全敏感度高等特点。当前,已进入冬季蔬菜生产季节,为了确保“元旦”和“春节”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和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农药是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 —书汲取年初部分地方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将冬季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机制,杜绝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对冬季蔬菜产区用药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蔬菜生产用药和质量安全问题,要积极应对、正确引导,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二、清查农药经营单位,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

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快核查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经核查,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12月底前上网公布。严格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要督促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要求农药经营者进货前应验明供货商的资格,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识,如实记录购进农药的品种及生产企业、供货商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行农药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实行实名购药,严防高毒农药违规用于蔬菜生产中。

三、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产品

冬季蔬菜产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冬季蔬菜用药的监督管理,开展蔬菜用药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地下害虫防治用药以及烟剂产品,着重检测产品中是否违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区域联动,发现违规产品,要及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协查处理。依法通报监管信息,对农药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假冒农药登记证号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并且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报请我部吊销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要结合投诉、举报等信息,梳理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提高农药执法的震慑力。  

四、规范蔬菜用药行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监控

要以大规模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契机,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重点蔬菜产区要大力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大物理、生物防控等绿色植保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力度,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提高生物农药的使用比例。蔬菜标准园要率先建立蔬菜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药来源、用药时间、产品收获日期等情况,切实降低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风险,促进产品质量监控的可溯源管理。要强化冬季蔬菜产品采收前检测,严禁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上市。

五、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指导农民科学用药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安排专业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冬季蔬菜生产技术培训,保障安全合理用药。要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推荐一批适合本地实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用药品种,引导农民合理选购农药。要开展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广泛宣传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政策,加强安全用药指导,不断提高农药使用水平,减少农药残留,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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