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1:50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年6月25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办理本地区以外国际货物中转运输代理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开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章程(草案);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企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凭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开户,向海关申请报关权。
三、国际货运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海运500万元,航空运输300万元,其它运输方式200万元。
(五)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
四、1987年8月15日以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按(87)外经贸运字第102号《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如实登记的企业,除个别条件很差者外,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企业,原则上都列入代理名单。
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要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请按(88)外经贸运字第8号文报经贸部审批。
六、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只授权到省级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不再层层下放。
(二)审批部门只负责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兼营其它代理业务由其它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目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仅限于国营和个别集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的中方),私人和个体户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3号 2008年1月21日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报送的《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
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2008年1月8日)

为确保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及其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随配套费一并征收,其中代收供气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元,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8元。
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市城六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受市建委行政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凡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用户,可以享用供气和集中供热服务,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分别申请使用配套费中每平方米15元和18元的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补助资金。
四、供气、集中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气、集中供热协议,以及用户缴纳配套费的缴费凭据等有效文件,是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结算的必备条件。供气、集中供热企业持上述文件每季度到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和受行政委托相应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作为安排返还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部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根据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结算数据,市本级配套费返还部分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余转入下年度或在当年继续调整安排使用,超支部分抵扣下年度支出。
六、配套费中代收的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系代收资金,不属于配套费减免范围,不予减免。
七、符合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以及《西安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具备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资质,单机容量超过29兆瓦(或锅炉单台容量超过40吨/小时)的供热企业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具备申请使用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资格。
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各自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结算资金的返还工作,如与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另有供气或集中供热合作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市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返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配套费返还时间从2005年配套费调整之日(住宅建设项目2005年10月1日,其它建设项目2005年7月15日)起计算。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