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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6:43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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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服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尚未移交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档案部门移交审计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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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研中心关于颁发《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研中心关于颁发《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
依据《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为加强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颁布《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含镇,下同)统筹费的财务管理,依据《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统筹费是乡人民政府为组织兴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公助事业,而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农民收取的款项,属全乡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 乡统筹费收取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第四条 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合理分担:
1、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村,从各户承包耕地(果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承包款中提取;
2、实行专业承包的村,从各农业承包单位或农户上缴村集体经组织的承包款中提取;
3、在乡村集体企业工作的本乡农民应缴纳的乡统筹费,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其所在企业(单位)上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分别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从事其他劳务的农民,应当缴纳的乡统筹费提取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但不计算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限额比例内。
5、对于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评定,报乡政府批准可以免交乡统筹费。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5日以前编制乡统筹费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办企事业单位根据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组织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
直接收取。不在本乡或本村从事集体生产劳动的其他农民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其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第六条 依法承担乡统筹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交和拖欠。每年度12月15日之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取办法,由有关单位收齐,交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七条 乡统筹费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与核算。
1、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收取乡统筹费应向收取对象开出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经市经管站加盖“乡统筹费管理专用”印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2、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核算乡统筹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主管,分别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依据会计法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凭证。
3、乡统筹费应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立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八条 乡统筹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中小学的危房维修与改造、民办教师工资补贴及教学设备购置。
2、补充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计划生育宣传费、手术费、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和避孕药具购置费。
3、补充优抚费用。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对本乡范围内优扶对象的抚恤和优待。
4、补助民兵训练费用。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普遍民兵、民兵预备役,基干民兵的训练和国防教育开支。
5、补助修建乡、村道路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公路建设、公路养护所需用的原材料费和护路员工资。
6、补助由乡统一供养的五保户生活费用。
7、其他以本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受益对象、对本乡发展十分急需和必要的民办公助事业。
第九条 乡统筹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平调出本乡范围使用。各类款项由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和用途编制开支计划、节约使用,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乡统筹费所需的办公用房、设备购置费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等支出应由乡政府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每个年度的提取、使用情况由乡人民政府在次年2月15日前编制决算方案,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后,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乡统筹费的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乡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8日

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乡(含镇、下同)统筹费的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管理乡统筹费的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三、会计科目
(一)现金(编号01),核算库存现金。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乡经管站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
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编号02),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乡经管站将款项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乡经管站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
,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至少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两者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应收帐款(编号03),核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乡经管站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四)应付帐款(编号04),核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乡经管站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五)统筹收入(编号05),核算按照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统筹费年度预算收取的统筹费。收到有关单位上交,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下设村合作社上交、乡直属企业上交,个体(私营)企业上交、乡经联社(公司)拨付、其他收入等六个二级
科目,并按上交单位设置明细帐。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年终决算”科目。
(六)统筹支出(编号06),核算按照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统筹费年度预算支出的统筹费。支出款项,借记本科目经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本科目下设办学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修建道路费、优抚费、五保护供养费和其他公益事业费等七个二级科目,并按
具体开支项目设置明细帐。年末应将科目余额转入“年终决算”科目。
(七)“年终决算”科目(编号07),专门用于乡统筹费的年终决算。借方反映统筹费全年支出总额,贷方反映全年统筹费收入总额。本科目贷方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借方余额由下年度统筹收入弥补。
四、乡统筹费决算表,反映截止到12月31日,全年度乡统筹收入、开支与结余情况。本表有关项目根据有关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年末余额填列。本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出。
五、本制度由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 年 月 日 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8日



1996年3月8日
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 徐松灿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 法制执法监督 存在问题 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信访、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2007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 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1、强化教育,统一干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要牢固树立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2、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要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二要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要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1、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早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及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的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可称执法监督委员会),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实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一尴尬角色分离出来。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 “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 “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3、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二要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三要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要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只要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完成于2008年10月23日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2、公安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3、《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公安部《公安法制系统基础业务大纲》
5、《2007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综述》
6、《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8、《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核细则》
9、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10、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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