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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0:08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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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有些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刑期起止日期,对于这种犯人的刑期计算,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其刑期起止应按原判决执行,不再变更。其理由是:在判决时已经根据犯人犯罪事实表现及拘禁长短作了全面考虑而决定的。”
有些犯人的刑期起算,如无判决书、执行书可查,仅有逮捕证,其刑期也可从逮捕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在内。3.判决前的羁押日数,如因现有材料(判决书、执行书、逮捕证等)缺乏,不能确定时,仍应尽可能地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中如有具体困难,应由你院研究解决。如经研究后仍感到不好解决,也可将具体困难写明,再报我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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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条例(废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工会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得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以及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应当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建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得擅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动因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应当帮助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处分不适当的,有权要求行政方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同时停止招收同类职工。
第十七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工会可以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由此而停工的工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加工伤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增加职工工时。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增加工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增加职工工时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社会保险工作,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委员。
市、市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可以派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或者相应产业工会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磋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和事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未经工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动员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会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行政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行政方应当定期向工会通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助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三十条 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应当维护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关系。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会同行政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
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作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和制订企业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工会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会协助行政方加强民主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在工作、生产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与行政方协商,取得行政方支持。
工会不脱产的委员经行政方同意参加工会组织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照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省、市、县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由工会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或者分立工会组织的;
(三)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通过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不缴纳的,上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工会或者职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工会、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4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防范经营风险,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总行制定了《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讯条件差异较大,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也不一样,各行在组织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行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做到平稳过渡,保证帐务不错不乱。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应放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且业务量较大、会计管理基础较好的二级分行,应在1997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软件的修改,第三季度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
管理;已开通和计划在1997年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其它二级分行,应在第一批行帐务集中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努力争取在1997年底完成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由于区域经济欠发达或受通讯条件、财会管理基础等限制,目前确无条件实现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二级分行,时间可适当延迟。
三、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必要的支出,可列入1997年预算,经批准后列支。对一些业务量较小、位于偏远地区、目前仍实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其帐务集中应与机构调整一并考虑,拟撤并的行不得以帐务集中为名增加投资。
四、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组织领导,各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会计、储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资金清算、审计稽核和计算机等部门参加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按《方案》要求设立的核算中心、稽核中心,尽可能从现有人员中
调配与工作量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从组织上保证《方案》的实施。
五、各分行要认真做好帐务集中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做好应用软件的修改、完善、试点工作,认真进行人员培训。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有关的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
计帐务集中管理工作。
六、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在正式启用前,各分行必须把应用软件的修改情况形成详细报告,分报总行财会部、计算中心。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试运行情况、待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七、各行要在适当集中帐务管理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辖属营业机构会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工作规范、会计凭证传送的安全控制、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的编报、档案管理、前后台岗位职责等,总行将另文下达管理规定。
《方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会部报告。

附件一: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
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体制,加大对各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规范财会核算和财会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防止和杜绝假帐、假表和假数的产生,防范经营风险,是建设银行落实统一法人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推行会计帐务的
集中管理,是会计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为统一安排这项改革措施,确保全行会计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是在保留我行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根据我行会计核算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现状,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实行集中管理,为下一步集中会计核算做准备。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包括分行辖属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
(二)各营业机构的帐务组织体系暂维持现状不变,明细帐、总帐仍以各营业机构为单位设置。但各营业机构(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经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等各类本币业务和行政经费收支,下同)会计核算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全部集中存放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
治区分行所辖二级分行(以下统称“分行”)。
(三)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原则上应集中管理,集中后的后台核算、会计稽核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宜,由省、自治区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协商解决,并报总行备案。
(四)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各营业机构不保留明细帐、总帐;单机作业、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仍在当地按现行核算规定保留一套明细帐、总帐,并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另在分行设一套副本明细帐、总帐,主要用于稽核监督各营
业机构保留的明细帐、总帐,满足集中管理全辖会计信息的需要。
(五)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严格划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各营业机构负责前台业务的处理,分行负责后台业务的处理。
(六)分行在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帐务集中后的后台业务处理,会计稽核中心负责对营业网点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等会计信息进行稽核监督。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本级会计部门。
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管理
1.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存放
已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和目前正在筹备但尚未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凡明细帐、总帐采用分布式存放各营业机构的,要按照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将分行下属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
存放。
2.严格界定会计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范围
会计帐务集中存放分行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会计业务,要严格划分各营业机构(前台)和分行核算中心(后台)的业务范围。
(1)开户、销户,办理结算,记帐凭证的录入,单户结息,查询、查复和本机构流水帐借、贷发生额轧平等前台业务由各营业机构处理。
(2)调整利率、利息计算、日终轧帐、明细帐及总帐的核算、数据平衡检查等后台会计业务全部由分行核算中心控制完成。
(3)科目日结单、利息清单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后下传,营业机构打印。对帐单、明细帐、总帐及各种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打印,亦可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数据后下传,授权各营业机构打印。
(二)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1.单机作业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除按现行会计核算流程进行帐务处理外,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平帐后向分行核算中心传送当天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以营业机构为传输点,各营业机构直接向分行核算中心传输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可采用多种形式:已建立通讯网络的,用通讯网络传输流水帐;未
开通通讯网络而开通电话远程通讯的,采用电话远程通讯传输流水帐;无上述通讯条件的,采用磁介质传送流水帐。分行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接收各营业机构传输的流水帐,并进行开户、销户及流水帐的借、贷平衡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2.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凡在机构调整中明确予以保留的,应尽快实现会计电算化。受各种条件限制暂无法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外,可分别采用下列不同方法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1)相邻营业机构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通过相邻机构入网。
(2)相邻机构实行计算机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通过相邻机构将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
(3)相邻机构既未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也未实现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分行核算中心,分行核算中心收到会计凭证后手工录入计算机,经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上述送相邻机构或核算中心入帐的凭证,原则上应在当日或次日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凡不是当天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的,应采用补记帐方式补帐,记帐日期为帐务实际发生日期。
3.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可比照上述“1”、“2”的方法实现帐务的集中管理,也可将储蓄事后监督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实现储蓄帐务的集中管理。这两种帐务集中方式,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同一分行不能两种方式并存。
(三)关于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问题
目前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处理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外币业务。要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必须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增设外币业务会计核算子系统。考虑到新增一个子系统耗时较长,外币业务暂采用月末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并表方式。
(四)帐务集中后的会计报表
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由分行编制(采集)上报。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记入会计核算中心帐务影响会计报表(总帐传输)上报时间的,可按原渠道由营业机构编制(采集)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方式由分行确定,但一个
营业机构一定时间内只能采用一种方式,不能交叉使用。
三、会计帐务集中稽核的方法及要求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各营业机构(不含储蓄网点)应将处理后的会计凭证按规定传送会计稽核部门,由会计稽核部门依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数据对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一)会计稽核原则上由分行稽核中心集中办理。对业务量特别大、县支行距离分行稽核中心较远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可按区域设稽核分中心。稽核分中心直接对分行稽核中心负责,稽核中心应定期对稽核分中心稽核的业务进行现场抽查。
(二)会计稽核的重点是防范资金风险,审查开销户、凭证的合法性、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业务经营的范围、会计核算和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等。具体分两步进行,首先围绕上述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然后将帐号、凭证号码、金额等要素再次键入计算机,将会计稽核数据(
明细帐、总帐、或流水帐)与会计核算中心对应数据相互核对。全部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确有困难的,对小额会计凭证(在10万元限额内由分行确定金额)可暂不采用再次输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
储蓄业务的稽核,可按现行储蓄事后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集中稽核的,会计稽核中心可定期派员赴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进行抽查稽核。抽查的重点是大额存取、内部往来和利息收支(预提)等业务。
(三)分行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应按上述“(二)”的稽核要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会计稽核中心下设稽核分中心的,稽核分中心可使用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也可使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稽核。
(四)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按规定装订编号后,在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严密交接手续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传送: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凭证通过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由核算中心转会计稽核中心;通过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的,由相邻机构随自身凭证送稽
核中心;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或其管辖行直接送会计稽核中心。
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在下列规定时间之内传送和取回会计凭证:城市行下属的市区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次日将前一天的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城市郊区的营业机构和二级分行下属的营业机构,每一周或二周将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计凭证传送周期的,由一级分行决定。
四、应用软件的修改与实施
(一)一级分行提出修改业务需求,自行修改软件
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一级分行根据本方案提出。应用软件的修改,由一级分行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完成。一级分行下属各行使用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机型、软件必须统一。软件修改完成后,由各行财会、筹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计算机等相关
部门共同对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并组织验收。
(二)实施时间安排
应用软件的修改、测试应于1997年6月底完成。然后进行修改、完善、试点,培训人员,分期分批推行,按计划逐步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附件二:关于制定“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
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财会管理体制,是我行财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由于这一目标涉及到财会业务重组、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的改变,预计需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根据财会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对已经看准又具备条件的会计帐务集中
管理先行改革。
实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和集中会计核算,是财会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在保留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规范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管理,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存放分行,由分行集中管理。集中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以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置一套容全辖各种会计核算业务在内的明细帐和总帐,前台业务实行综合柜员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集中会计核算的基础;集中会计核算,是会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依托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推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必须以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为依托。我行现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核算制度基础是相同的,只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稍加修改,即可达到《方案》的要求。下一步的集中会计核算,则要打破现行的帐务组织,在分行设一套明
细帐、总帐,将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国际业务、行政经费等会计核算在一套总帐内完成,这样就必须对数据结构进行大的调整,需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彻底改造。会计改革分两步走,在现有技术手段利用方面也是合理的。
三、关于省、自治区分行直属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问题
如何处理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包括在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各自单独集中,一个城市设两个核算中心和两个稽核中心;另一种是合并集中管理,同一城市设一个核算中心和一个稽核中心。我们认为,
对同一城市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管理是会计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目前的机构设置和计算机应用现状,硬性规定合并会导致有的分行更新计算机、更换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应用软件,造成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对此,《方案》作了灵活规定,即原则上应进行集中管理。各行在实施中,应
从长远目标出发,能合并的尽可能合并,但目前已经配备两套主机,近期内不需再更新且合并确有困难的,可暂不合并。
四、关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的会计稽核问题
要实现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和杜绝“三假”的产生,仅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分行对下属行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真正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因此,《方案》提出在分行设立稽核中心,对辖属行的
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考虑到储蓄网点较分散、储蓄事后监督又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事后监督已集中到县(市)支行,如果将储蓄业务的会计凭证集中到分行,凭证传送量大,会计稽核工作量大,在人员安排上也有一定难度。因此,《方案》规定储蓄业务的会计稽核可维持现状不
变,仍由县(市)支行集中进行事后监督。
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会计稽核的工作量较大,用手工去做显然不现实,而借助计算机技术又没有现成的会计稽核软件。出于这种考虑,会计稽算中心对会计稽核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来完成;稽核分中心不使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
统进行会计稽核的,可通过其他会计核算软件完成会计稽核。
考虑到人工勾对流水帐或屏幕显示核对等稽核方法准确性不高,且耗时比再次键入计算机自动核对更长,《方案》规定在审核会计凭证的基础上,采用将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核帐。考虑到人员调配有个过程,目前全部实行将所有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确有困难的行,
《方案》规定小额凭证可暂不采用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凭证大小额度的划分,由分行根据本行业务状况在10万元限额范围内自行决定。稽核中心的工作,可分为凭证审核和计算机录入两部分,人员配备也可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审核凭证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键入会
计凭证的工作,因操作性较强只要配备一般操作员即可。这样处理,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降低用人成本,也便于会计稽核中心的建立。
五、关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隶属关系问题
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的二级分行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由于会计帐务集中的范围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等业务和城市综合网络的管理,其人员的配备应由各方面的人员组成。这两个中心的归属问题,
从财会体制改革的方向来看,应隶属会计部门,归口到会计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各行机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综合网络营运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方案》只规定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会计部门。各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将两个中心设置为二级部(副处、副
科级单位),隶属于本级财会部门管理。
六、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问题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按人民银行规定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我行会计制度不同。鉴于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帐务集中在方案中未作考虑,总行将在下一步会计改革方案中明确。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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