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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审判公开制度/冯忠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33:39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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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在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更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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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查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发布


青岛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查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试行办法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发布





一、为开展职工物价监督活动,及时查处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总工会、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19号文件的报告》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职工物价监督站对指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合格和非商品收费有权检查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可按照规定的罚没款手续,对一百五十元(含)以下非法收入和二十元(含)以下的罚款的直接进行处理。
对超出上述处理权限的违纪行为和案件有权检查并提出建议,转交当地物价检查所处理。
三、没收非法收入 ,基层站必须填写《物价检查记录卡片》并经违纪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阅后签字,经集体讨论,由站长签发违纪罚没款项通知单,通知违纪单位或个人,限十日内上交非法收入款。
四、基层站在查处违纪行为时,除按规定没收违纪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同时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在非法收入不易计算时,可单独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罚款时,必须由基层站填定《物价检查记录卡片》并经违纪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职工物
价监督员口头通知罚款理由,开具违纪罚款收据,收缴罚款。
五、为了及时处理一般违纪行为,在市场检查中,物价监督员可对违纪行为处以当场罚款,其处理标准如下:
1.对短秤少尺,在10%以下的,罚款一至十元,超过10%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2.饮食业用议价原料制作的面食、炒菜等,对单项毛利率超过规定标准,在5%以下的,罚款五至十元;超过5%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3.对出售商品超过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浮动幅度,非商品收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又不易计算其非法收入的,可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4.对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分色标价签明码标价的,按每种商品罚款一元处理。
六、对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凡能退给消费者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应责成违纪单位或个人限期向消费者退款。不应退款、无法退款和逾期未退的非法收入,应予没收。

七、职工物价监督站实行集体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检查任务必须由职工物价监督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检查证件。
八、职工物价监督员必须坚持原则,执行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不徇私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接受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九、职工物价监督分站负责受理申诉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理决定送达或当场罚款执行后七日内向职工物价监督分站提交申诉报告。职工物价监督分站接到申诉报告后,须指派专人调查,作出复议决定,交付基层站执行。
十、职工物价监督站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由当地物价检查所统一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提留。基层站须建立罚没款保管登记制度,每月月底将罚没款连同罚没款单据的财务记帐联,集中交物价检查所,收款人须在罚没款单据的立案联上签字。
十一、职工物价监督站使用的罚没款单据,由当地物价检查所发给,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指定专人保管,严防遗失。
十二、查处违纪行为的案卷材料要整理存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1987年6月10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轻工业、商业、经贸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福建、浙江等地一些玩具生产厂家,制造酷似真枪的塑料仿真玩具手枪到处销售。犯罪分子利用这类仿真玩具手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显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仿真玩具手枪的生产、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玩具手枪,其颜色、形状必须明显区别于真枪。为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经贸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严禁内销。
各地商业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仿真玩具手枪。为了减少国家损失,对已经进口和国内已生产出来的,应当积极组织出口;不能出口的,必须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方能出售,并限一次性处理,售完为止。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全部没收其物品,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规定,请即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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