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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唐海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2:15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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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04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释》对“件”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对标识件数如何认定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解决“标识”数量的认定问题,关键是认清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及正确理解“完整”、“一份”的含义。

1.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不能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商标则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商采用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由上述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或者是有形的载体,而商标则是依附于商标标识上的内容。由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可以看出一份商标只能是完整地依附于一份商标标识上,但是一份商标标识可以在不同领域(如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多份商标。

2.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在假冒的某种商品内外包装上印有多个注册商标的情形,这时商标标识的数量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完整”的理解,应当是立足于商标载体的独立性。如果各个商标是分别独立地依附于商品包装上,即贴标,则此时贴标的数量就是商标标识的数量;如果各个商标是印制在一个独立的包装上,则此时只能算是一份完整的商标标识。如甲假冒某著名白酒,向他人定制了成套的假酒材料,包括颈标、腹标、瓶盖标、外包装盒等。这种情况下,颈标、腹标、瓶盖标上无论有多少个注册商标,只能算是一份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盒上无论有多少注册商标,也只能算是一份注册商标标识。

3.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注册的商标标识同一的认定。公安机关在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中,经常存在与注册的商标标识在感官上不一致的情形,如缺少压制、镀金、上彩等程序,对此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应当适用《解释》第8条对刑法第213条“相同的商标”的认定标准,认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就可以认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扩大解释,完全超出了“文意射程”,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采纳。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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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245号



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苏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训对象
(一)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四)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培训形式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1.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颁发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创业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学完规定课程,制作的创业计划书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学制一般为2年,由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确定招生院校,统筹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自主选择报读相关学校。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国家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
2.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国家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院校相应毕业证书。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属地管理,就近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在苏州市范围内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市(区)组织安排,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市组织安排。
第五条 宣传动员
(一)市民政局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公开信和报读指南。
(二)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在市各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教育网站和军分区政工网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工作,准确宣传和解答有关政策。各市(区)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第六条 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上旬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二)确定承训学校、培训机构。承训学校、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选择省级以上重点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高职校、中专校)和相应重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发布招生信息。各级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四)自主报名入学。
1.各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各级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2.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行政介绍信,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也可按时报名参训,入学所需档案材料,可由所在民政部门补办。
3.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将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统计汇总并按承训学校、培训机构分类后,分别交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由其与招生学校、培训机构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统计汇总数据。
1.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2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培训机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提供给市民政局、财政局。
3.各市(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第七条 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三)规范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强化思想教育。各地各部门、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五)加强心理辅导。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六)狠抓校风校纪。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七)注重培训质量。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第九条 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1.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2.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3.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其他各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和选择的培训项目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条 检查考核
(一)对市(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市(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1.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2.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3.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培训机构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职业技能学制教育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取证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 奖励、处罚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并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各医疗单位:
“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是我国医院工作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卫生部根据周恩来总理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对医疗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于1957年第一届全国医院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确定这样的工作方针,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向,克服
当时医院存在的某些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倾向和对工作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医疗作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方针没有坚持下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严重忽视思想政治工作,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一些医疗机构勤俭办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逐渐淡化,出现
了一些违背医院工作方针的问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学习和贯彻勤俭办医院的方针,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切实成为发扬勤俭办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带头人。
二、要对照四中全会精神和“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的方针,检查、反思近几年来医院的工作。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尤其是对医德医风、医疗质量方面的问题必须予以正视,要分析根源,制定措施,坚决加以纠正。
三、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进一步端正医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医疗卫生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指导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医院的全面科学管理,教育广大医护人员,认识现阶段国家和人民尚不富裕,医疗服务工作又是一个与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岗位,必须始终不渝地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坚决不做自损形象的事情,不走邪门歪道。
四、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医德好、医风正的好人好事,狠刹歪风邪气。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加强对医务工作的管理。引进现代医疗技术,增加了诊疗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质量提高,但这并非保证医疗质量的全部
内容,更重要的还有病人精神、心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和医院的工作质量。而在当前,后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一些地区或医院的医疗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一些基本的医疗制度形同虚设,甚至被破坏,病人的安全感已经严重下降。这些问题必须迅速加以解决。
五、通过学习贯彻这个方针,要促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我国的国情,认识到刺激和诱发医疗高消费不是办好我国医院的出路。要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克勤克俭,厉行节约。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医院建设和发展的科学预测和规划,坚决克服盲目攀比,片面扩大规模与追求“高、精、
尖”设备的倾向,更不准以引进的高技术设备作为谋取经济收入的手段。
六、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教育广大医护人员和全体职工,坚决贯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要提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加强计划医疗,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努力改变药费在医疗费中比例过高的不合理状况,坚决克服不合理处方、不必
要检查等过渡消耗卫生资源的倾向,千方百计地减轻个人和国家的经济负担。
七、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研究和建立一套廉政制度和廉洁从医的制度并真正落到实处,狠刹腐败风气,坚决制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坚决向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坑害国家、坑害人民和各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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